劉文靜[暨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劉文靜[暨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劉文靜,女,北京大學哲學學士、哲學碩士、法學博士,暨南大學法學院教授,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專業碩士生導師及教研室主任。

人物經歷

1983年- 1987年,北京大學哲學系本科,獲哲學學士學位;

1987年-1990年,北京大學哲學系研究生,獲哲學碩士學位;

1990年-1995年,中國中醫藥報社編輯;

1996年-1998年,暨南大學社會科學部講師;

1998年-1999年,北京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

1999年-2003年,北京大學法學院研究生,獲法學博士學位;

1998年-2003年,暨南大學行政管理系講師(1998-1999),副教授(2000年至今);

2003年至今,暨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憲法學與行政法學教研室主任。

社會職務

中國人民大學比較行政法研究所研究員、中山大學MPA中心兼職導師、廣州市公安局法律顧問、廣東省教育廳教育法制諮詢專家、廣東省法學會行政法研究會副總幹事、廣東嶺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研究方向

行政法學、憲法學。

主要貢獻

專著《WTO規則國內實施的行政法問題》,副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等,發表學術論文及法治類評論文章60多篇,主持和參與國家社會科學基金、法務部、廣東省教育廳、廣州市政府法制辦等多項研究課題。

主要論文

劉文靜副教授 劉文靜副教授

1.憲政制度產生的背景及其啟示,《中山大學學報》,2003年第3期;

2. 市場失序的法律漏洞:困境和出路,《經濟法論叢 第七卷》,中國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

3. WTO背景下行業組織的作用於法律責任,收入張德信、鄭俊田主編:《改革與創新——面向21世紀的中國公共管理》,中國對外經濟貿易出版社,2003年版;

4. 地方立法中的衝突與合作,《暨南學報》2002年第6期;

5. 論行政法學與行政管理學的互動關係,《北京大學學報》,2002年第3期;

6. 論企業法人目的的範圍之意義——公法和私法的不同角度,《暨南學報》,2001年第5期;

7. 憲政制度在近代中國為什麼難確立,《暨南學報》,2000年第4期;

8. 論保證契約的無效及其法律責任的承擔,《當代法學》,2000年第2期;

9. 從民事訴訟的一般規則看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及其分配形式,《行政法學研究》,2000年第1期;

10. 荀子的性惡論及其法制傾向,《政法學刊》,1999年第4期

承擔課題

1. 法務部項目(02SFB2005):WTO透明度原則與我國行政公開制度,主持人;

2. 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70141007):市場失序的法律漏洞及補救方案設計,主要參與人;

3. 廣東省人文社科項目(00SJA300):市場經濟條件下地方政府的管理,主要參與人;

4. 廣東省社科基金項目(02M19):珠江三角洲公共服務市場化研究,主要參與人;

5. 廣東省社科基金項目:廣東精神文明發展戰略研究,主要參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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