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善橋

劉善橋

劉善橋,男,漢族,1956年11月生,湖北隨州人,1978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5年8月參加工作,湖北省委黨校經濟管理專業畢業,省委黨校在職研究生學歷。曾任湖北省政協副主席。 2018年9月4日,劉善橋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 。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1975.08——1980.09,湖北省隨縣高城公社中學教師、廣播站辦事員、企管站會計、辦公室辦事員、公社團委副書記、書記;

1980.09——1983.10,共青團湖北省隨縣縣委辦事員、副書記;

1983.10——1984.03,共青團湖北省隨州市委書記;

1984.03——1985.07,湖北省隨州市南郊辦事處黨委書記;

1985.07——1987.09,在襄樊市委黨校學習;

1987.09——1990.01,湖北省隨州市尚市鎮黨委書記;

1990.01——1994.11,湖北省隨州市副市長、市委委員;

1994.11——1996.08,湖北省宜城市委副書記、市長;

1996.08——1997.01,湖北省棗陽市委書記;

1997.01——1998.05,湖北省棗陽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1998.05——1999.08,湖北省襄樊市委副書記,棗陽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1999.08——2002.11,湖北省襄樊市委副書記;

2002.11——2003.01,湖北省黃岡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2003.01——2006.07,湖北省黃岡市委副書記、市長;

2006.07——2007.01,湖北省黃岡市委書記;

2007.01——2013.01,湖北省黃岡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2013.01——2017.07,湖北省政協副主席。

十八大代表,十屆湖北省委委員。

人物事件

涉嫌違紀

2017年6月,湖北省政協副主席劉善橋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免去職務

2017年7月12日,據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證實,湖北省政協副主席劉善橋涉嫌嚴重違紀,中央已決定免去其領導職務,現正在按程式辦理。

雙開處分

經中央紀委立案審查,劉善橋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提供幫助並收受財物,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親屬收受財物,搞權色、錢色交易;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劉善橋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宗旨意識淡漠,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違法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

2017年9月,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劉善橋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黨的十八大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8年5月,政協湖北省第十一屆委員會原副主席劉善橋涉嫌受賄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河南省南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南陽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劉善橋利用其擔任湖北省黃岡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黃岡市委書記、湖北省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8年6月21日,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湖北省政協原副主席劉善橋受賄一案。

河南省南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3年上半年至2017年4月,被告人劉善橋利用擔任湖北省黃岡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黃岡市委書記、湖北省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經營、工程承攬、職務提拔或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09年至2017年,劉善橋直接或通過他人收受相關單位或個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790萬餘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劉善橋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劉善橋還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和各界民眾60餘人旁聽了庭審。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8年9月4日,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湖北省政協原副主席劉善橋受賄案,對被告人劉善橋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劉善橋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劉善橋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抗訴。

經審理查明:2003年上半年至2017年,被告人劉善橋利用擔任湖北省黃岡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黃岡市委書記、湖北省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職務提拔或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09年至2017年4月,劉善橋直接或通過其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790萬餘元。

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善橋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於劉善橋受賄犯罪中有200萬元系受賄未遂,且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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