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歷任濉溪縣柳孜中學教師,百善區紀檢組紀檢員(1986年7月至1988年7月在安徽大學經濟系學習),濉溪縣濉溪鎮經委主任、副鎮長,古饒鎮黨委副書記、鎮長、濉溪鎮黨委副書記、副鎮長,濉溪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1996年4月任濉溪縣政府副縣長兼濉溪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1997年1月任淮北市烈山區區委副書記、區長,
1999年2月任淮北市烈山區區委書記、區長,
2000年1月任淮北市烈山區區委書記,
2001年5月任淮北市委委員,烈山區區委書記,區人大主任,
2004年2月至2013年6月任蚌埠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原分管工作
擔任蚌埠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期間負責政府法制、民政、公安、司法、國家安全、民族、宗教、救災、郵電、人防、信訪、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文明創建、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處置等方面的工作。分管市委市政府信訪局、民政局、公安局、國家安全局、司法局、民委(宗教局)、行政執法局、法制辦、仲裁委、人防辦(民防局)。
聯繫軍隊、武警、法院、檢察院、文明辦、老齡委、郵政局、蚌埠無線電管理處、電信蚌埠分公司、移動蚌埠分公司、聯通蚌埠分公司、鐵通蚌埠分公司、網通蚌埠分公司。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1月,因違紀違法被安徽省紀委監察廳查辦。
2014年7月9日,在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受審。劉亞被指控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三宗罪,涉案金額累計高達1600多萬元。
檢察機關指控稱,劉亞在擔任淮北市濉溪縣鎮長、烈山區區長、區委書記、蚌埠市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為他人在提拔晉升、房地產開發土地轉讓、礦產使用權買賣變更、企業稅費減免、子女就業工作等方面提供幫助,並索要或收受錢財。
開庭審理
安徽蚌埠原副市長劉亞被控多罪受審 涉案1600萬
從副鎮長到副市長一路升遷受賄
劉亞1994年4月任濉溪鎮黨委副書記、副鎮長,至2004年2月擔任蚌埠市副市長只用了10年時間。2013年6月,劉亞在蚌埠市副市長任上被查辦。
經安徽省檢察院指定六安市檢察院偵查終結並起訴的該省蚌埠市原副市長劉亞一案,2013年7月9日在六安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劉亞被指控涉嫌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涉案金額高達1600多萬元。
檢察機關指控,劉亞在擔任淮北市濉溪縣鎮長、烈山區區長、區委書記、蚌埠市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索要或收受34人的錢財1260萬元。為他人在提拔晉升,房地產開發土地轉讓、工程款結算、礦產使用權買賣變更、企業稅費減免、子女就業工作等方面提供幫助,利用手中的權利瘋狂謀取私利。
2010年11月份左右,榮盛(蚌埠)置業有限公司總經理谷永軍為該公司所購香堤榮府地塊違章建築拆遷一事,請託犯罪嫌疑人劉亞給予幫助、協調,劉亞答應幫忙。2011年初,劉亞接受谷永軍請託,為該公司免交人防工程押金,授意蚌埠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主任宮志祥給予關照。劉亞多次向谷永軍提出購房優惠要求。2011年6月、7月份,榮盛(蚌埠)置業有限公司分四筆將160.9萬元轉入劉亞指定的淮北市口子建築開發公司(所謂谷永軍同意採用以支付建房工程款形式出賬給劉亞錢的單位)賬戶,後淮北市口子建築開發公司再將其款轉入劉亞控制的楊浩賬戶。在2011年7月,劉亞安排、協調蚌埠市城市執法局及蚌山區等相關部門對香堤榮府地塊違章建築予以強制拆除。
為感謝劉亞在解決其個人幹部身份、編制、職級等方面提供的關照、幫助,現為淮北市烈山區政協副主席、曾任烈山區委統戰部長兼洪莊村黨支部第一書記、洪莊村黨支部書記等職的顏現明(另案處理)多次送給劉亞現金101.2萬元,劉亞均收入囊中。
公訴人認為,劉亞犯罪情節嚴重,犯罪持續時間長、次數多、數額特別巨大。自1995年至2013年,被告人劉亞利用不同的職權,在長達十幾年的時間裡,幾乎每年都在持續不斷地進行受賄犯罪,先後收受三十四個單位或個人的財物,總計數百餘次。從受賄數額上看,利用擔任各種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並收受或直接向他人索要財物,總金額折合人民幣高達810餘萬元之巨。
利用影響力受賄45萬
2006年初,被告人劉亞將淮北市烈山區洪莊村洪楊煤礦尋找合作夥伴擬進行改制事宜告知時任蚌埠捲菸廠廠長黃小虎。黃小虎以貝爾通宇(香港)企業有限公司實際控制擬與洪楊煤礦洽談合作,並請劉亞幫助協調、疏通與烈山區政府、洪莊村的關係。劉亞接受黃小虎請託,並向原部下時任烈山區委統戰部長兼洪莊村黨支部第一書記的顏現明打招呼,推薦黃小虎公司並多次參與雙方的洽談。2006年6月4日,洪莊村委會在未經資產評估、未與其他競爭者實際洽談情況下,與黃小虎實際控制的貝爾通宇(香港)企業有限公司簽訂《合作經營洪楊煤礦協定書》,將洪楊煤礦60%股權以2000萬元的價格,及每年支付洪莊村委會利潤分成款1000萬元出售給貝爾通宇(香港)企業有限公司,由該公司承包經營洪楊煤礦,後使該公司獲得了巨大利益。為感謝劉亞在收購洪楊煤礦股權過程中提供的支持、幫助,黃小虎(另案處理)先後5次送給劉亞450萬元。
360萬巨額財產來源不明
檢察機關還查明,劉亞家庭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不能說明來源,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截至2013年6月,劉亞家庭現有財產人民幣 2672萬多元;歷年支出人民幣685萬多元;合法收入人民幣632萬餘元;能夠說明來源,經查證屬實的人民幣2361萬餘元。被告人劉亞尚有人民幣360萬多元不能說明來源。
在安徽省紀律檢查委員會對被告人劉亞收受黃小虎財物問題進行調查時,劉亞主動交代了收受多人財物的問題,並在案發後退繳全部贓款。
劉亞在偵查階段如實供述自己的受賄犯罪事實、利用影響力受賄事實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事實,積極配合偵查,認罪、悔罪態度較好。
斂財用於倒賣土地與放貸做投資
劉亞斂財用於投資倒賣土,買賣房屋,投資基金理財產品、放貸、持有公司股權等。
1996年,劉亞借用某鐵釘廠名義購買濉溪縣溪河鄉政府西側、濉溪縣麵粉廠南側一宗土地,建成房屋基礎後出售,獲利20萬元。
2004年,劉亞出資8萬元與陳勝、解廣海合夥以淮北市新來發公司名義在濉溪鎮南關村乾隆湖工業園購買30餘畝土地。2005年,陳勝、解廣海將這塊土地出租給福樂定公司。2005年至2012年劉亞累計收到分紅款42萬元。2011年,劉亞將其對該地塊持有的三分之一股權以80萬元價格轉讓給解廣海,獲利72萬元。
基金理財產品折合人民幣530萬元:2010年4月,劉亞借用楊浩的身份證開戶,存款30萬元,購買安徽省建設銀行發行的皖江一號基金30萬元;2012年5月,劉亞從其所控制的李景柱、楊浩賬戶匯款計500萬元,購買北京榮盛泰發基金公司發行的蚌埠城市發展基金500萬元。
債權505.74萬元(其中包括任志剛借款應付利息17.74萬元):1997年,劉亞以宋繼超名義出資70萬元,與宋繼超合夥共借款150萬元給中博陶瓷公司,至今未收回本息;2011年,劉亞夫婦借款50萬元給盧占坤,盧占坤已歸還19萬元,尚欠31萬元未還;2013年3月,劉亞借用徐凱、胡立賬戶通過張廣勤借款500萬元給任志剛使用,至2013年5月末,劉亞已通過張廣勤收回本金113萬元、利息30萬元,任志剛尚欠本金387萬元及部分利息。2013年8月1日,任志剛主動將本金387萬元及應付利息17.74萬元退繳至安徽省紀委。
警示與懺悔 以權謀私滑向犯罪深淵
從曾經的輝煌到今天的淪落,人生的巨大起伏和反差,實發人深省,令人回味。從中可以受到這樣幾點啟發。
由於個人的努力和組織的培養,劉亞在仕途上一路升遷,從副鎮長到副市長僅用了不到10年的時間,職位的不斷提升,理想信念卻在逐漸消退。錯把權力當能力、錯把公權當私權,錯把利益關係當朋友關係,錯把潛規則當行為規則。尤其是在擔任淮北市烈山區區長、區委書記和蚌埠市副市長期間內,一次次的權力出租堆積出數百餘萬元的受賄數額。檢察官在提審劉亞的時候,他講到自己犯罪的根源時,談到一是副市長多年沒有晉升,致使理想信念動搖,萌生做生意掙大錢想法。二是與商人聯繫較多,時間長了,混淆了工作關係和私人關係的界限,沒有保持應有的界限和距離。
一個個行賄人千方百計與劉亞交往,目的對個人利益和商業利益的追逐,實質上就是權錢交易的“對價”過程。
身陷囹圄之時,劉亞以肺腑之言表達遲來的懺悔。
劉亞一案再一次警示我們,領導幹部用所掌握的神聖權力謀取私利時,就是滑向犯罪深淵的開始。
依法雙開
2014年8月14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經查,安徽省蚌埠市原副市長劉亞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和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賄賂;違規從事營利活動,獲利巨大;接受他人禮品;巨額財產來源不明。
劉亞的行為已經嚴重違紀違法,其涉嫌犯罪問題已經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中共安徽省紀委、安徽省監察廳研究並報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決定給予劉亞開除黨籍、行政開除處分。
公開宣判
2015年8月14日上午,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蚌埠市原副市長劉亞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判處其有期徒刑20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70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3年至2013年,被告人劉亞在擔任淮北市濉溪縣古饒鎮黨委副書記、鎮長,濉溪鎮黨委副書記、副鎮長、鎮長,淮北市烈山區區長、區委書記及蚌埠市副市長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人民幣733.76萬元、購物卡5.1萬元、港幣10萬元、美元1.46萬元、歐元1萬元、黃金500克,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受賄罪;劉亞通過與自己關係密切的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託人財物450萬元,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劉亞家庭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除其能夠說明來源的外,仍對378.324893萬元不能說明其來源合法,差額巨大,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劉亞同時犯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應數罪併罰。劉亞歸案後,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與已掌握的利用影響力受賄屬不同罪名,故對其所犯受賄罪以自首論。劉亞犯受賄罪具有自首情節,追回全部贓款,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同時,劉亞具有索賄情節,應從重處罰。最終法院認定被告人劉亞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70萬元。依法追繳被告人劉亞受賄所得733.76萬元、購物卡5.1萬元、港幣10萬元、美元1.46萬元、歐元1萬元、黃金500克,利用影響力受賄450萬元,來源不明財產378.324893萬元,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