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生態系統的概念定義
國外創新生態系統的研究定義
創新生態系統描述的是一種狀態,即 新興的區域產業集群已經形成了創新的“棲息地”,如同一個生態系統,主體產業相關的不同支持體系和合作組織之間形成了一個相互依賴和共生演進的創新生態體系 (米勒,韓柯克和羅文,2002) 。學者藉助生物學的生態系統特徵類比區域經濟中的這種經濟實體運行機制: 通過優勝劣汰實現產業的可持續發展,以共同進化實現自我繁殖,從競爭中獲得生存發展的經驗,實體間是異質協同而不是競爭對立的相互關係 (Fukuda & Watanabe, 2008)。美國競爭力委員會在《創新美國——挑戰與變革》報告中將創新生態系統定義為由社會經濟制度、基本課題研究、金融機構、高等院校、科學技術、人才資源等構成的有機統一體,其核心目標是建立技術創新領導型國家。創新生態特徵:企業與科研機構之間的合作,風險投資的有序引導和創業精神的發揮(美國科學技術政策部報告,2009)。Kim H(2010)等把創新生態系統看成是一個由企業組成的具有共生關係的經濟共同體。Zahra S A等(2011,2012)則認為創新生態系統是一個基於長期信任關係形成的鬆散而又相互關聯的網路 。
因此,根據國外研究成果, 創新生態系統可以理解為一個具備完善合作創新支持體系的群落,其內部各個創新主體通過發揮各自的異質性,與其他主體進行協同創新,實現價值創造,並形成了相互依賴和共生演進的的網路關係。
國內創新生態系統的研究定義
1996-2005年(第一階段)的創新生態系統研究主要圍繞 “可持續發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的議題,“可持續發展”是一個動態變化過程,它強調組織保持持續創新能力以取得長期競爭優勢。
2006-2010年(第二階段)的創新生態系統的研究主要圍繞 “開放創新”(open innovation)的議題,意味著經濟實體必須突破傳統組織邊界,從與外部合作中引入創新能力,縮短企業研發周期和提高研發速率,並實現優勢互補。典型的開放創新渠道模式包括產學研合作、技術聯盟與併購、技術轉讓、技術外包和企業技術成果外部開發等。
2011-2016年(第三階段)的創新生態系統的研究主要圍繞 “價值創造”(value creation)與 “協同創新”(collaboration)的議題。在開放創新的基礎上, “協同創新”是開放形態下的一種複雜網路結構模式,具有整體性和動態性特徵,其核心主體包括大學、企業、科研院所、政府和其他金融中介機構。 各主體通過協作能夠實現創新因子有效匯聚,跨越技術與信息壁壘,進行人力、技術、信息和資本等創新要素深入整合從而實現系統性非線性效用。“價值創造”是指企業研發、生產、供應產品或服務以滿 足用戶需求的過程,是組織創新的最終目標。
2016年後,創新生態系統研究的高頻聚類辭彙是“ 價值共同創造”(value co-creation)。它 不僅強調組織間的網路協作,而且重視參與者間實現互惠共贏,更符合創新生態系統研究發展演化規律(樊霞等,2018) 。根據達沃斯世界經濟論壇《中國創新生態系統》(2014)的年度報告,創新生態系統的要素包括:可進入的市場、人力資本、融資及企業資金來源、導師顧問支持系統、監管框架和基礎設施、教育和培訓、重點大學的催化作用、文化支持。
年份 | 關鍵字 | 研究基本觀點 |
1996-2005 | 可持續發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 | 強調組織保持持續創新能力以獲取長期競爭優勢。 |
2006-2010 | 開放創新(open innovation) | 經濟實體必須突破傳統組織邊界,從與外部合作中引入創新能力,縮短企業研發周期和提高研發速率,並實現優勢互補,例如,出現產學研合作、技術聯盟與併購、技術轉讓、技術外包等。 |
2011-2016 | 價值創造(value creation)與協同創新(collaboration) | “協同創新”是開放形態下的一種複雜網路結構模式,具有整體性和動態性特徵,其核心主體包括大學、企業、科研院所、政府和其他金融中介機構。“價值創造”是指企業研發、生產、供應產品或服務以滿足用戶需求的過程,是組織創新的最終目標。 |
2016-至今 | 價值共同創造(value co-creation) | 不僅強調組織間的網路協作,而且重視參與者間實現互惠共贏,更符合創新生態系統研究發展演化規律 |
因此,根據國內研究成果, 創新生態系統可以理解為一個以企業為主體,大學、科研機構、政府、金融等中介服務機構為系統要素載體的複雜網路結構,通過組織間的網路協作,深入整合人力、技術、信息、資本等創新要素,實現創新因子有效匯聚,為網路中各個主體帶來價值創造,實現各個主體的可持續發展。
創新生態系統各主體角色
第一,政府作為制度創新的主體,在巨觀方面可有效發揮巨觀調控、法規監控、政策引導、財政支持、服務保障等功能,以及提供優良的政策環境、資源環境、法律環境,對創新生態系統中的創新活動進行扶持與推動,而創新生態系統中的其他創新主體和創新活動均受政府政策影響。
第二,企業作為技術創新的實施主體,在創新生態系統中處於核心位置。企業既涵蓋供應企業、互補企業,也包括相關企業、需求企業,其與其他主體均具有直接或間接聯繫, 而其他主體對企業的作用則可被看成是創新能力的體現。政府在政策、稅收、財政、法律等領域能對企業進行管制,而企業亦會影響政府相關政策的制定。
第三,大學和科研院所作為原始創新的主體,是創新生態系統人才流、技術流的源泉。大學能直接參與新知識和新技術的創造研發、傳播、套用,凸顯較強的“溢出效應”。大學可為創新生態系統提供創新來源,其能被看成是知識、技術、人才的主要供給者。大學既能向人才市場提供人才,且能依靠人才市場、工程中心、技術市場對企業形成影響,亦可通過向技術市場提供研究成果而獲得回報。大學也能直接與企業聯繫(顏永才,2013)。科研院所與大學類似,可以被視為前沿技術、基礎研究的主力。科研院所與工程中心進行充分合作,進而將研究成果提供給技術市場且獲取回報,科研院所也可與企業直接聯繫,甚至可創辦企業。顯然,大學和科研院所均能促進企業發展,又可從企業獲得回報,進而促進自身快速發展。
第四,中介機構作為創新服務主體,能為創新主體提供大量社會化、專業化的技術諮詢服務,起到明顯溝通、整合作用,尤其能推動創新知識傳播、技術擴散及科技成果轉化。生產力促進中心、孵化中心等中介服務機構能促進企業發展,亦可從中獲益,同時受政府領導。人才中介機構從大學獲得人才,而人才在市場與企業之間具有進入與退出機制。科技中介機構能從大學、科研機構獲得成果且給予回報,然後將技術提供給企業,並從中獲得回報。涵蓋科技信息服務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科技諮詢評估機構、行業技術協會在內的其他中介機構,能為其它主體合理運作提供必要支持以及為創新組織提供財務、法律等領域的諮詢。
第五,金融機構作為創新投入主體,是創新生態系統中創新資金的提供主體。作為創新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金融機構能為創新生態系統提供必須的資金與物質,可被看成是創新生態系統保持高效運轉的基礎與保障。其一般由銀行金融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創投機構構成 (杜德斌,2015) 。金融機構接受各種資金提供者的資金,且向企業投資,並獲取回報,然後轉給資金提供者。
第六,最終用戶。最終用戶形成的需求常常表現為直接驅動企業創新的動力。其既能往金融機構中投入資金,並從中獲得回報,又可對企業發展產生較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