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調查
瀋陽市公安局對此高度重視,成立了由督察、交警等相關部門組成的聯合調查組開展調查。經查,當日開車的駕駛人員系瀋陽市公安局北站分局巡警大隊文職雇員陸某(非公務員編制),事發時穿著服裝為公安文職雇員制服,駕駛其個人車牌號為遼A717L6的吉普車由東向西行駛至敬賓街路口準備左轉時,為快速通過路口,使用違法安裝的警報器鳴笛、與直行車輛搶行,並與迎面直行車輛駕駛人員劉某發生言語衝突。
處罰結果
市公安局認為,陸某身為公安機關的文職雇員,違法在私家機動車上安裝並使用警報器、與直行車輛搶行,並且存在招搖撞騙行為,影響較為惡劣。為此,瀋陽市公安局決定,依據有關規定,解除與陸某的勞動契約關係;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對陸某的違法行為做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決定。
最新進展
事發後,瀋陽市公安局高度重視,立即成立了由督察、交警等相關部門組成的聯合調查組開展調查。經查,當日開車的駕駛人員系瀋陽市公安局北站分局巡警大隊文職雇員陸某,事發時穿著服裝為公安文職雇員制服,駕駛其個人車牌號為遼A717L6的吉普車由東向西行駛至敬賓街路口準備左轉時,為快速通過路口,使用違法安裝的警報器鳴笛、與直行車輛搶行,並與迎面直行車輛駕駛人員常某發生言語衝突。
陸某身為公安機關的文職雇員,違法在私家機動車上安裝並使用警報器、與直行車輛搶行,並且存在招搖撞騙行為,影響十分惡劣。為此,瀋陽市公安局決定,依據有關規定,解除與陸某的勞動契約關係;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對陸某的違法行為做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決定。
瀋陽市公安局有關領導表示,無論是公安民警還是公安部門的相關工作人員,一旦發生違法違紀行為,一律依法依紀嚴肅處理,決不姑息遷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