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1、研究擬定有關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的地方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擬定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及測繪管理等政策;依法監督土地、礦產資源管理和測繪工作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的執行,制定有關實施辦法細則,並監督實施。2、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報省政府、市政府、縣政府審批的縣城、鄉(鎮)總體規劃的審核;指導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計畫;組織編制全縣測繪事業發展規劃,負責制定和實施本縣基礎測驗、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的規劃、計畫。
3、監督檢查鄉(鎮)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和應訴;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4、擬定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監督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基本農田保護和耕地開發工作,確保耕地面積只能增加,不能減少。
5、統一管理全縣城鄉地政、地籍工作,制定、實施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指導地籍信息系統建設;指導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土地登記、發證等工作。
6、主管全縣土地的徵用、劃撥工作;承擔報省政府、市政府、縣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參與重點建設項目的評估論證、選址定點、設計審查、竣工驗收等工作。
7、負責全縣土地市場和土地資源管理;擬定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制定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和鄉(鎮)村用地管理實施辦法;負責國有企業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審批管理;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審定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負責土地收益的徵收管理工作。
8、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探礦權、採礦權評估機構資質的審核以及對評估活動結果;依法監督管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有效保護;按規定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和採礦權使用費與價款的收取及使用。
9、負責全縣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進行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和發展戰略研究;統一管理地質資料的匯交和館藏業務;組織全縣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依法實施全縣地質勘查行業管理;監督管理全縣地質勘查活動;審查確定地質勘查單位資格,管理地質勘查成果,審批或審查對外合作區塊。
10、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的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地質地貌景觀、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
11、組織並管理全縣基礎測繪、行政區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基礎重大測繪項目;負責測繪單位資格審查發證、測繪任務登記、測繪產品質量監督和管理。
12、管理全縣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根據授權管理測繪行業的計量工作;指導全縣測繪行業的標準化工作;組織指導全縣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建設和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依法管理全縣地圖編制工作,審查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地圖,管理並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
13、安排並監督檢查省、市、縣財政撥給的土地測繪等事業經費和其他專項資金的使用;組織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
14、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