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森林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保護和國土綠化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全縣林業工作的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二)擬定全縣林業發展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開展造林綠化、封灘育林工作,組織指導以生物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組織指導森林資源(含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特種用途林)管理,組織指導林業種子苗木的生產經營、質量監督檢驗。
(四)組織、指導全縣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組織編制森林採伐限額並監督執行,組織指導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記造冊、確權發證和林權變更登記,調處林權糾紛,依法辦理徵用、占用林地的審核、審批和報批,依法辦理、指導和監督林木憑證採伐與運輸。
(五)組織、指導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負責林業種質資源、有關植物新品種、古樹名木和珍貴樹木的保護管理,組織、指導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組織協調全縣濕地保護,負責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保護的野生動植物、珍稀物種及其產品出口的審核和申報。
(六)組織、指導、監督林業行政執法,查處森林案件,指導全縣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檢疫工作及隊伍建設,組織、指導全縣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檢疫工作,管理疫區和保護區。
(七)指導林場、苗圃、森林公園的建設與管理,負責國有林場、苗圃設立、變更的審核、報批,負責全縣森林公園的規劃、審核、報批。
(八)負責全縣林業基本建設和項目的審核、報批工作,管理縣級以上林業資金,籌集和管理縣級林業基金,監督全縣林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研究提出林業發展的經濟調節意見,管理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監管國有林業資產。
(九)制定全縣林業科技發展規劃,組織開展林業科學研究、技術創新、科技成果推廣和林業科技開發,制定全縣林業人才教育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主要職責是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秘、信息、檔案、機要、保密、新房、接待、安全、綜合治理、督察、計畫生育、會議安排和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負責機關和下屬單位的認識、社會保障工作,組織指導林業系統的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協調林業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的服務工作;負責林業建設項目的編制、審核和上報工作,管理縣級以上林業資金、局自有資金和其他資金,籌集和管理縣級林業基金,監督全縣林業資金的管理、使用,負責林業系統財務、統計、內部審計工作,管理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監管國有林業資產。
(二)林政股。
主要職責是負責全縣森林資源動態監測、調查統計,編制森林採伐限額及年度木材生產計畫並監督實施,管理、監督林木憑證採伐與運輸,依法辦理林地、林權和征占用林地的審核、審批和報批,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管理和利用,組織、指導森林和野生動物、植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組織、指導濕地保護和有關國際公約的履行,負責野生動、植物及其製品的進出口、審核、申報,研究草擬全縣林業政策、規定,承辦林業行政執法和行政應訴,依法查處重大林業行政案件,指導檢查站的規劃、申報和管理,負責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流轉的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和指導監督全縣森林防火工作,草擬全縣森林防火規劃並組織實施,發布森林火災信息,承擔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三)林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主要職責是依照林業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實施監督調查;負責實施由林業局行使和林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林業行政處罰權;負責局屬各科室、所、站各項工作落實完成情況的督查;負責局機關效能建設和服務視窗工作的督查;承擔上級主管部門和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下設機構
(一)林業技術推廣站。主要職責是參與編制全縣林業發展規劃及年度造林計畫,參與制定全縣林業技術推廣計畫並組織實施;對全縣植樹造林、林業生產、花卉生產進行技術指導;提供林業技術信息服務,組織林業技術培訓;負責林木種子、苗木的調運、繁育;承辦縣林業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果樹技術推廣站。
主要職責是參與編制全縣果樹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全縣果樹生產中的技術指導、服務諮詢、技術培訓及新技術推廣套用;負責果樹苗木調劑及名優新品種推廣;負責果樹科研項目的試驗及技術推廣;承辦縣林業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林木保護站。
主要職責是負責全縣林木病蟲害的預測預報,制定全縣森林病蟲害防治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森檢對象的檢疫;負責全縣野生動植物的保護管理工作;承辦縣林業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直屬機構
(一)國有一千二林場。主 要職責是參與編制共有林場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開展人工造林,在沿海灘涂封灘育林,增加森林覆蓋率,改善生態環境;承辦縣林業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利津縣森林公安局。
主要職責是:負責維護轄區內(不包括山東黃河三角洲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轄區)林區社會治安秩序,保護森林資源安全;負責轄區內(不包括山東黃河三角洲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轄區)涉林案件及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案件的查處,森林公安隊伍的管理等工作;承擔縣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日常工作。縣森林公安局下設一千二林區派出所,主要職責是:負責維護轄區內林區社會治安秩序,保護轄區內的森林資源安全,依法查處轄區內破壞森林及野生動物資源、危害林區治安秩序的治安案件。
縣森林公安機構實行林業和公安部門雙重領導體制,黨政工作以林業主管部門管理為主,公安業務工作以公安部門管理為主,列入同級公安序列。
服務承諾
一、服務內容1、林木採伐;
2、征、占用林地;
3、林權證的報批;
4、木材運輸;
5、森林防火。
二、服務標準
1、凡來我局諮詢、申領有關證件的,工作人員及時發給一張明白紙,註明有關要求和應提交的檔案、材料或向其當面說明。
2、接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和其他規定的材料後,工作人員要及時審查,能辦的馬上辦,不能辦的耐心解釋。
3、對申請辦理林木採伐符合有關規定的,要在10日內完成調查設計任務,20日內簽發《林木採伐許可證》,不符合有關規定需要補齊材料,或者按規定不應批采的,應當在5日內書面或電話、郵件等方式告知申請人。
4、對辦理征占用林地的,依法及時向市和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報批,搞好全程服務。對占用或徵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應當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內將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復費如數退還。
5、對已經受理的林權證登記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進行公告,公告期為30天,無異議的及時向政府報批,申領《林權證》,依法進行林權登記。
6、對申請辦理木材運輸符合有關規定的,要在接到申請書之日起3日內簽發準運證;按規定不應予以批准的,應當及時書面或電話、郵件等方式告知申請人。
7、森林防火做到有警必接,有難必幫,有險必救,有求必應。
8、林業證件的辦理本著“依法、及時、高效”的原則,為申請人搞好服務。
9、創設一流的政策與環境,鼓勵、支持大規模開發、經營林果業;協助開發經營者搞好發展規劃,設計協助開發經營者落實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無償提供林業技術諮詢;搞好林業技術服務和技術指導,全力幫助投資者解決技術方面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及時為投資者提供最新林業信息和林業技術。
三、違諾處理
對於違背服務承諾和辦理時限,我局實行以下處罰措施:
1、對投資者不熱情、不耐心、不周到或故意刁難投資者的,違反一次給與責任人通報批評;違反兩次以上,責任人年終考核定為不稱職,扣發當月工資;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調離工作崗位。
2、因違背服務承諾和辦理時限而貽誤工作的或無論何種原因與服務對象發生爭吵的,調離原崗位,扣發當月工資,視情節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
3、違反職業道德和廉政建設制度,向企業或投資者吃、拿、卡、要的,視情節輕重給與責任人警告、記過、降職、辭退直至開除公職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