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性實驗

判決性實驗

判決性實驗是科學實驗的一種基本類型,一般指能決定性地判決相互對立的兩個假說或理論中的一個為“真”而另一個為“假”的實驗。科學實驗的常見的實驗類型有比較實驗、析因實驗、模擬實驗、判決實驗等。

基本信息

簡介

一般指能決定性地判決相互對立的兩個假說或理論中的一個為“真”而另一個為“假”的實驗。它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對相互競爭的理論有相對的、暫時的、局部的判決作用,但是最終的、一勞永逸地宣布證實一個理論而否認另一個理論的判決性實驗並不存在。

實驗分析

判決性實驗判決性實驗
能對兩種對立的假說起到"肯定"一個和"否定"一個的裁決作用的實驗。即設計一個實驗,並根據對立的假說H1和H2,推出互不相容的實驗結 果C1和C2,而實驗所得出的結果符合 C1不符合C2,則認為這一實驗肯定了H1,否定了H2。
19世紀以前,判決性實驗的存在是科學家們公認的1905年,法國物理學家P.M.M.杜恆通過對光學中傅科實驗的分析,指出一個假說 H總是和其他一些假說(或假定)一起推出結果C的,所以實驗結果不符合C,只能推知這一理論系統中至少有一個假說(或假定)是錯誤的,但不一定就是 H為假。因此,他斷言在物理學中判決性實驗是不存在的。此後,是否存在判決性實驗就成為一個有爭議的問題。
自然科學中,實驗是檢驗科學假說的最重要的實踐形式,因而被一些科學家稱為"科學的最高法庭"。但是,實驗對假說的檢驗既是確定的又是不確定的。因為,實驗結果總是在一定程度上對假說提供某些肯定或否定的證據,在這種意義上,實驗對於兩個直接對立的假說有可能起一定的判決作用。但從邏輯和歷史兩個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實驗檢驗還有其不確定的一面。當由一組前提推出的結論被檢驗表明為假時,從邏輯上並不能斷定哪一個前提是假的,因而不能作出確定的判決。而且,實驗本身也是歷史的、發展的。實驗的儀器在不斷更新,數據處理和計算方法在不斷改進,實驗結果的準確度也會不斷提高,實驗所涉及的各種知識同樣也都是在發展著,對實驗結果作用的認識也必然隨著時間的推移而發生變化。因而,任何一個實驗都有其局限性,由此決定了它對假說的檢驗不可能是最終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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