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漢語詞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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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封建時代指官府斷案,後指司法機關對審理結束的案件作出裁決,現指體育比賽中裁判員作出的裁判決定

詞目

判決

拼音

pàn jué

基本解釋

(1) [court decision;judgment]。

(2) 封建時代指官府斷案,後指司法機關對審理結束的案件作出裁決。

(3) 體育比賽中裁判員作出的裁判決定。

裁判判決黃隊犯規。

出處與詳解

1、裁斷;確定。

①《南史·孔覬傳》:“雖醉日居多,而明曉政事,醒時判決,未嘗有壅。”

②清 昭連 《嘯亭雜錄·伍彌相公》:“及判決事,公素持大體,事無稽遲。”

③魯迅 《墳·摩羅詩力說四》:“世於 裴倫 ,不異其母,忽愛忽惡,無判決也。”

2.封建時代指官府斷案,後指司法機關對審理結束的案件作出裁決。

①《元典章·台綱一·內台》:“諸官府見問未決之事,監察御史不得輒憑告人飾詞取人追卷,候判決了畢,果有違錯,依例糾彈其罪。”

②清·劉獻廷《廣陽雜記》卷四:“後有族人與他姓訐訟,族長請之於官,判決明允,官民皆服。”

③杜鵬程 《在和平的日子裡》第六章:“ 梁建 想著,心灰意懶,好像他坐在被告席上,聽取最後的判決。”

④陳祖芬 《祖國高於一切》:“當法官宣讀了離婚的判決後,她在法庭上當眾就哭了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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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的效力和特點

判決書從送達或當事人接到的第二天起,在法定的期限內,當事人不抗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過了抗訴和抗訴期限即發生法律效力。二審的判決,宣判後立即生效。

人民法院的判決有兩個特點:一是具有穩定性。任何機關、團體或個人,都無權變更或撤銷,如有錯誤,只能由人民法院按法律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式糾正。二是具有強制性。判決生效後,執行部門有按照判決執行的義務,當事人必須堅決服從,不能抗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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