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

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

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是在互助組的基礎上,以個體農民自願組織起來的半社會主義性質的集體經濟組織。它的特點是土地入股,耕畜、農具作價入社,由社實行統一經營;社員參加集體勞動,勞動產品在扣除農業稅、生產費、公積金、公益金和管理費用之後,按照社員的勞動數量和質量及入社的土地等生產資料的多少進行分配。

發展狀況

以主要生產資料私有制為基礎的農民合作的經濟組織,簡稱“初級社”。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有的地區開始試辦。1953年發展到15053個,參加的農戶27.2萬戶。最多時(1956年1月),達到139.4萬個,參加的農戶10668萬戶,占全國農戶總數的90%。以後,在農業合作化運動中大量轉變為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1956年底,全國75.6萬個農業合作社中,還有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21.6萬個,到1957年僅存3.6萬個。

詳細內容

入股土地折股辦法:①按照土地在平常年景可能達到的產量(根據土地實際產量和土地好壞、耕作難易、位置遠近等條件評定)折合成標準畝數計股;②按照當年的實際產量折合為標準畝數計股;③按照查田定產的稅收負擔畝數計股;④按照土地自然畝數計股。入社土地中,已投入農業生產的,均可取得報酬;附屬於土地的私有生產設施(如水利設施)亦可通過土地報酬形式得到補償(或單獨補償);交合作社開墾的社員私有荒地,兩三年後可取得土地報酬。土地報酬的數量一般由合作社議定固定的數量,原則上不超過農業勞動的報酬。在土地產量不穩定,難於議定土地報酬的固定數量時,則採取分成報酬的辦法或其他辦法。社員的其他生產資料,如役畜(耕種用的馬、牛、騾、驢等)、大型農具(犁、新式犁、馬拉農具、水車、風車、抽水機等)、農業運輸工具(車、船等)、成片林木、成群的牧畜等,一般都交由合作社統一使用或經營。

對入社的耕畜採用三種辦法:①私有、私養、公用,即社員私有,私養,由合作社租用;②私有、公養、公用,即社員私有,由合作社統一餵養、統一使用,給畜主以適當的報酬;③共有、公養、公用,即由合作社作價收買,轉為公共所有。對社員私有的大型農具和運輸工具,由合作社租用或折價歸社。對社員成片林木,如果園、茶園、桑園、桐山、竹林等,交合作社統一經營,但仍保留私人所有權,由合作社付給合理報酬。對社員大型非農業工具和設備,合作社根據農業生產需要而租用的,付給所有者合理報酬。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勞動組織的基本形式是生產隊。生產隊之下多按生產需要再劃分若干臨時性生產組。有些規模很小的合作社不設生產隊,只設生產組。生產隊在組織上多為常年固定性的,除了勞動力相對穩定外,牲畜、農具和土地一般也常年固定。社員除參加集體生產勞動外,還可經營家庭副業。家庭副業生產工具、零星樹木、畜禽和生活資料等歸社員私有。

分配方式

合作社每年的收入實行統一分配,扣除當年生產費用外,還要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積金和公益金。社員消費部分主要實行按勞分配,並對社員入股的土地和尚未公有化的其他生產資料付給報酬。分配次序為:①交納農業稅;②扣除生產費;③提取公積金、公益金;④支付社員土地、林木、牧畜報酬和租種土地的租金;⑤扣除前四頂支出後的剩餘部分,按勞動日分配給社員。

管理機制

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最高管理機關是社員大會。《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草案》規定:社員大會行使以下職權:①通過和修改合作社章程;②選舉和罷免合作社主任、管理委員會委員、監察委員會主任和委員;③決定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入社的報酬、股份基金的徵集、全年收入的分配;④決定生產計畫和預算、各種工作定額和各種工作定額所應得的勞動日、對外簽訂的重要契約等;⑤審查和批准管理委員會和監察委員會的工作報告;⑥通過新社員入社;⑦決定對社員的重大獎勵和處分,決定開除社員;⑧決定合作社的其他重大事務。社員大會選出的管理委員會管理社務,並選出社主任負責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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