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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新罪名通論》1997年3月14日,八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新刑法),這是我國刑事法律領域的一件大事。新刑法在總則部分作了許多重大修改,在分則部分的最大修改則是增加了大量的新罪名。集中對這些新罪名的法源、命名理由、犯罪特徵、司法認定及刑罰適用等問題進行研究,是當前司法實踐的迫切要求。作品目錄
目 錄第一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
一、煽動分裂國家罪
二、武裝叛亂、暴亂罪
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四、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
五、叛逃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
二、劫持船隻、汽車罪
三、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
四、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
五、違規製造、銷售槍枝罪
六、非法持有、私藏槍枝、彈藥罪
七、非法出租、出借槍枝罪
八、丟失槍枝不報罪
九、非法攜帶槍枝、彈藥、管制刀具、爆炸物等
危險物品罪
十、重大飛行事故罪
十一、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
十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十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十四、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十五 消防責任事故罪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一、走私核材料罪
二、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製品罪
三、商業行賄罪
四、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五、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六、簽訂、履行契約失職被騙罪
七、徇私舞弊造成破產、虧損罪
八、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
九、高利轉貸罪
十、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
十一、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息罪
十二、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罪
十三、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
十四、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
十五、洗錢罪
十六、有價證券詐欺罪
十七、侵犯商業秘密罪
十八、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十九、虛假廣告罪
二十、串通投標罪
二十一、契約詐欺罪
二十二、非法經營罪
二十三、強迫交易罪
二十四、倒賣車票、船票罪
二十五、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二十六、失職出具重大失實證明檔案罪
二十七、逃避商檢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 民主權利罪
一、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
二、猥褻兒童罪
三、綁架罪
四、強迫職工勞動罪
五、暴力取證罪
六、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
七、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
八、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
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
一、聚眾哄搶罪
二、侵占罪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一、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
二、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
三、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
四、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
五、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
六、非法持有絕密、機密檔案、資料、物品罪
七、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
八、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
九、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十、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十一、干擾無線電通訊罪
十二、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
十三、聚眾鬥毆罪
十四、尋釁滋事罪
十五、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十六、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
十七 包庇 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十八、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
十九、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
遊行、示威罪
二十、破壞集會、遊行、示威罪
二十一、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
破壞法律實施罪
二十二、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
致人死亡罪
二十三、聚眾淫亂罪
二十四、盜竊、侮辱屍體罪
二十五、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
二十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
妨害作證罪
二十七、妨害作證罪
二十八、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
二十九、打擊報復證人罪
三十、擾亂法庭秩序罪
三十一、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罪
三十二、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
三十三、破壞監管秩序罪
三十四、劫奪被押解人罪
三十五、暴動越獄罪
三十六、過失損毀文物罪
三十七、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
三十八、倒賣文物罪
三十九、非法出售、贈送文物藏品罪
四十、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
四十一、搶奪國有檔案罪
四十二 竊取國有檔案罪
四十三、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罪
四十四、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四十五、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
四十六、非法組織賣血罪
四十七、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制
品罪
四十八、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
故罪
四十九、醫療事故罪
五十、非法行醫罪
五十一、破壞節育罪
五十二、逃避動植物檢疫罪
五十三、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
五十四、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
五十五、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
五十六、非法占用耕地罪
五十七、非法採礦罪
五十八、破壞性採礦罪
五十九、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罪
六十、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罪
六十一、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
種子、幼苗罪
六十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第七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
一、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
二、阻礙軍事行動罪
三、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
四、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
五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 軍事設施罪
六、擾亂軍事禁區秩序罪
七、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
八、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
九、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
十、雇用逃離部隊軍人罪
十一、接送不合格兵員罪
十二、偽造、變造、買賣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
十三、盜竊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
十四、搶奪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
十五、非法生產、買賣軍用標誌罪
十六、拒絕、逃避兵役義務罪
十七、提供虛假敵情罪
十八、擾亂軍心罪
十九、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罪
二十、拒絕、延誤軍事訂貨罪
二十一、戰時拒絕軍事徵用罪
第八章 貪污賄賂罪
一、向單位行賄罪
二、私分國有資產罪
三、私分罰沒財物罪
第九章 瀆職罪
一、濫用職權罪
二、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
三、私放在押人員罪
四、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
五、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舞弊罪
六、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七、濫用公司、證券管理職責罪
八 徵稅舞弊罪
九、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舞弊罪
十、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
十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契約失職罪
十二、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
十三、環境監管失職罪
十四、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十五、濫用土地管理職權罪
十六、放縱走私罪
十七、商檢舞弊罪
十八、商檢失職罪
十九、動植物檢疫舞弊罪
二十、動植物檢疫失職罪
二十一、放縱製造、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
二十二、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二十三、招收公務員、學生舞弊罪
二十四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 流失罪
附錄:新刑法的最新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罪名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法時間效力規定若干問題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