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對象
刑法學主要分為以下類型
(1)規範刑法學,是指以本國的現行刑法為研究對象,主要 採取注釋方法揭示法條的內容,並加以評註而形成的刑法規範知識體系。
(2)理論刑法學,是指採用思辨方法,對蘊含在法條背後對法條起支撐作用的法理加以闡述而形成的刑法知識體系。在理論刑法學中,按照其內容又可以分為刑法法理學與刑法哲學。
(3)比較刑法學,是指採用比較方法,研究各國刑法,探求其立法思想和原理的異同,闡述其特徵而形成的刑法知識體系。
(4)國際刑法學,是指對國際刑事法律規範(包括刑事實體法規範和刑事程式法規範)進行研究而形成的刑法知識體系。
框架體系
刑法學分為刑法總論和刑法分則 。
其中,刑法總論部分主要有刑法的基本原則,刑法的效力範圍,犯罪的概念和構成,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正當行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態,共同犯罪,罪數形態,刑事責任,刑罰概說,刑罰的體系和種類,刑罰裁量,刑罰裁量制度,刑罰執行制度,刑罰的消滅。
分則部分包括概述,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軍人違反職責罪。
現實作用
指導刑事立法,促進刑事司法,繁榮法學教育。
辯證唯物主義對研究刑法學的指導作用辯證唯物主義(即現代唯物主義)是馬克思、恩格斯批判地吸取德國古典哲學---黑格爾的辯證法的‘合理核心’和費爾巴哈唯物論的‘基本
核心,在總結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和思維科學的基礎創立的一系統科學的邏輯理論思維形式。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是個重要而複雜的問題,它是讓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古往今來的中西方法學家們一直在深入研究刑法上因果關係的理論,其中大陸法系國家提出的條件說、原因說、相當因果關係說以及社會主義國家提出的辯證唯物主義的因果關係理論較為成熟,影響極大。
研究方法
研究刑法學主要有分析法,比較法,歷史法,理論聯繫實際法等。
發展歷程
刑法學作為研究刑法的科學,是隨著刑法的產生而出現的。在漫長的歷史發展過程中,隨著人類對犯罪和刑罰的認識不斷深入,積累了大量的刑法文化遺產,成為人類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古代刑律十分發達,當時律學主體部分就是研究刑律的學問,也就是現在的刑法學。例如,我國春秋時期就有所謂刑名之學。但是,刑法學作為一門獨立學科卻是近代才出現的。一般認為,[font]1764[/font]年義大利著名刑法學家貝卡里亞《論犯罪和刑罰》一書的出版,標誌著刑法學的正式誕生。此後,經費爾巴哈、龍勃羅梭、菲利、李斯特等人的不斷努力,先後出現了刑事古典學派與刑事實證學派(包括刑事人類學派和刑事社會學派),創立和發展了刑法理論體系。本書屬於規範刑法學,是以我國現行刑法規範為研究對象的。規範刑法學是刑法學的基礎,也是刑法入門的基本知識。
學科分類
由於犯罪是一種複雜的社會現象,對犯罪與刑罰問題研究的視角和手段 是多樣的,從而形成了不同的刑事法學科。
1.從刑法學所研究的對象範圍看,刑法學可分為廣義刑法學與狹義刑法學。所謂廣義刑法學,是指所有涉及到犯罪與刑罰的現象以及刑 事政策都納入刑法學研究的範疇,包括實體刑法、刑事訴訟法(是研究對犯罪如何偵查 起訴、審理、判決等整個刑事訴訟程式的科學〉、犯罪學〖是研究犯罪原因和和 罪預防的科學〉、犯罪心理學〔是研究犯罪人的心理活動及其規律的科學,監獄法學(研究監獄立法和對罪犯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實踐的科學)等;狹義刑法學是指以刑事實體法規定的犯罪與刑法作為研究的對象。
2.從刑法學的沿革看,可分為現代刑法學和刑法史學(刑法的歷史演變為研究對象,研究中國歷史上刑法思想和刑法制度的產生、發展和演變的一 門法律科學)。
3.從研究的方法看,可分為理論刑法學(從理論的高度系統研究刑法的 一般原理原則)、解釋刑法學(亦稱注釋刑法學,主要是以刑法的現行規範為對 象,闡明刑法的立法精神和原理原則〉、比較刑法學(是對世界各國的刑事法律 從理論和實踐上進行比較研究的科學〉。
4.從研究的地域範圍看,可分為國內刑法學(研究本國刑法的科學)、外國刑法學(研究本國以外各國刑法及其理論的科學)國際刑法學(研究國際犯罪及其懲罰的基本理論和司法實踐〉。
5.從研究刑法內容的範圍看,可分為普通刑法學和特別刑法學。普通刑 法學是以刑法典為基礎,全面研究刑法的內容;而特別刑法學,則是從某方面 或某類罪的角度研究刑法特定的內容,如經濟刑法學、軍事刑法學、行政刑法學等,他們可謂一般刑法學的分支。
圖書信息
圖書一
基本信息
作 者: 曲新久著
出 版 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出版時間: 2009-1-1
字 數: 725000
版 次: 1
頁 數: 576
印刷時間: 2009-01-01
開 本: 16開
印 次: 1
紙 張: 膠版紙
I S B N :7562033153,9787562033158
定價:¥49.00
編輯推薦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是國家教育部直屬的全國重點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主辦的高校法學類專業出版機構,其宗旨是為中國法學教育、法學研究服務。多年來法大出版社始終把法學教材建設放在首位,向廣大讀者提供研究生、本科生、專科、高職、中專等各種層次、多種系列的精品法學教材,其中很多教材榮獲國家教育部、法務部、新聞出版總署等部委的優秀教材獎,是我國重要的法學教材出版基地之一。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曾多次榮獲國家良好出版社、先進高校出版社榮譽稱號。在新時期,我們將一如既往地真誠為廣大讀者服務,努力為中國的法學教育事業做貢獻。
內容簡介
在刑法分論中,重點罪名的闡述一般區分為四個部分:概念、構成要素、認定、罪名。敘述的重點在第二和第三部分。第二部分,對於“構成要素”的闡述,側重於構成要件的分解,即分解罪行與罪責(主要是罪行),反映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特殊性。第三部分,關於犯罪“認定” 的闡述,側重於構成要件和構成要素的綜合。對於非重點罪名,只是闡述最重要的構成要素或者實務中的疑難問題,對於一部分具體犯罪的敘述直接取材於司法解釋中重要而有價值的內容。如此,避免了許多不必要的重複,大大地節省了篇幅。
本書採用傳統的敘述方法,並沒有什麼創新。但是,本書二分犯罪概念並沒有像以往刑法教科書那樣使用犯罪主體、犯罪客體這些概念,所以敘述結構有很大的不同,具體犯罪的闡述避免了犯罪主體的無謂重複和犯罪客體的空洞敘述。此外,本書加大了對重要問題、疑難問題、新問題的理論分析。本書還特別注意吸收刑法理論與司法實踐最新的、有實用價值的進展。儘管本書認為注釋、引文十分必要,而且將越來越重要,但是為了減輕學生的負擔,本書並沒有過度地使用注釋、引文。
作者簡介
曲新久:男,1964年l0月出生,山東省萊州市人。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人民大學、國家法官學院兼職教授,兼任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院長、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犯罪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北京市人大常委會諮詢專家、北京律師協會刑事辯護專業委員會顧問等。 1985年畢業於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系,獲法學學士學位;1988年畢業於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獲法學碩士學位;2001年獲法學博士學位。 自1988年開始擔任中國政法大學教師,歷任助教(1988年)、講師(1990年)、副教授(1994年)、教授(1999年)、博士生導師(2002年),2003年任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院長,2005年至今任刑事司法學院院長。主要研究領域是刑法學、刑事政策學,專著有《刑法的精神與範疇》(2000年版、2003年修訂版)、《刑事政策的權力分析》(2002年版)、《金融與金融犯罪》(2003年版),論文集有《刑法的邏輯與經驗》(2008年版),主編《刑法學》、《刑法概論》、《刑法學案例教程》等教材。曾獲法務部優秀教師(1994年)、北京市高校優秀青年骨幹教師(1994年)、北京市高等學校教學名師(2003年)、北京市高校教學成果二等獎(1997年)、北京市教育教學成果一等獎(2001年)、國家級教學成果二等獎(2001年)、第三屆中國高校人文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獎(2002年)等稱號、獎項。
目錄
第一章 刑法序說
第一節 刑法的概念、淵源與分類
1.刑法的概念
2.刑法的淵源
3.刑法的分類
第二節 刑法的根據、目的與功能
1.刑法的根據
2.刑法的目的
3.刑法的功能
第三節 刑法的規範、體系與解釋
1.刑法規範
2.刑法體系
3.刑法解釋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 刑法基本原則概說
第二節 罪刑法定原則
1.罪刑法定原則的歷史與意義
2.罪刑法定原則的具體內容
3.罪刑法定原則的理論基礎
第三節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1.基本含義及其理論基礎
2.平等原則的範圍
第四節 罪刑相當原則
1.名稱及其基本含義
2.罪刑均衡比例關係的確定
3.與刑罰個別化原則的關係
第三章 刑法的適用範圍
第一節 刑法的空間效力
1.刑法空間效力概述
2.我國刑法對地域的效力
3.我國刑法對人的效力
4.對單位的效力
5.外國刑事判決的效力
第二節 刑法的時間效力
1.刑法的生效時間
2.刑法的失效時間
3.刑法的溯及力
第四章 犯罪概述
第一節 犯罪的概念
1.犯罪的概念
2.犯罪的特徵
第二節 犯罪的分類
1.犯罪分類的目的與標準
2.犯罪的理論分類
3.犯罪的法
定分類
第三節 罪名與罪狀
1.罪名
2.罪狀
第四節 構成要件與犯罪構成
1.構成要件
2.關於犯罪構成
3.“犯罪構成”判斷的性質
第五節 犯罪人
1.犯罪人的概念及其規範屬性
2.犯罪人的分類
3.犯罪人與被害人
第五章 客觀罪行
第一節 實行行為
1.實行行為的概念
2.實行行為的分類
第二節 行為對象
1.行為對象的概念
2.行為對象的意義
第三節 危害結果
1.危害結果的概念
2.危害結果的刑法規定
第四節 行為人的身份
第五節 時間、地點和方法
第六節 因果關係
第六章 主觀罪責
第一節 刑事責任能力
1.刑事責任能力的概念及意義
2.刑事責任年齡
3.影響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與生理狀況
第二節 犯罪故意
1.故意的概念
2.故意的類型
3.認識錯誤
第三節 犯罪過失
1.過失的概念
2.過失的類型
第四節 犯罪目的與動機
1.犯罪目的
2.犯罪動機
第五節 無罪過事件
1.無罪過事件的概念與意義
2.不可抗力
3.意外事件
第七章 正當化事由
第一節 正當防衛
1.正當防衛的概念與性質
2.正當防衛的成立條件
3.防衛過當的定性與處理
第二節 緊急避險
1.緊急避險的概念與性質
2.緊急避險的成立條件
3.避險過當的定性與處理
第三節 其它正當化事由
1.依照法律的行為
2.被害人同意
3.自救行為
4.自損行為
第八章 未完成罪
第一節 未完成罪概述
1.未完成形態與犯罪過程
2.未完成罪的特徵
3.犯罪完成的標準
4.未完成罪的處罰根據與範圍
第二節 犯罪預備
1.犯罪預備的概念與特徵
2.犯罪預備的認定
3.預備犯的處罰
第三節 犯罪未遂
1.犯罪未遂的概念與特徵
2.犯罪未遂的種類
3.犯罪未遂的處罰
第四節 犯罪中止
1.犯罪中止的概念與特徵
2.犯罪中止的種類
3.犯罪中止的處罰
第九章 共同犯罪
第一節 共同犯罪概述
1.共同犯罪的概念與特徵
2.共同犯罪的形式
第二節 共同犯罪人的種類及其刑事責任
1.共同犯罪人的分類標準
2.共同犯罪人的作用分類
3.共同犯罪人的分工分類
第十章 罪數
第一節 罪數概述
1.區分一罪與數罪的意義
2.罪數的標準
3.一罪與數罪的類型
第二節 實質的一罪
1.繼續犯
2.想像競合犯
3.結果加重犯
第三節 法定的一罪
1.轉化犯
2.結合犯
3.慣犯
第四節 處斷的一罪
1.連續犯
2.吸收犯
3.牽連犯
第十一章 刑事責任
第一節 刑事責任的概述
1.刑事責任的概念
2.刑事責任的特徵
第二節 刑事責任的根據
1.大陸法系國家的主要學說
2.刑事責任根據的含義
3.刑事責任的根據是犯罪
第三節 刑事責任的實現
1.刑事責任的範圍
2.刑事責任的實現方法
3.刑事責任與刑罰的聯繫與區別
第十二章 刑罰概說
第一節 刑罰概念
1.刑罰及其特點
2.刑罰權及其根據
3.刑罰與其它法律制裁的區別
第二節 刑罰功能
1.刑罰功能的概念
2.刑罰功能的內容
第三節 刑罰目的
1.刑罰目的的概念
2.刑罰目的的內容
第十三章 刑罰的體系與種類
第一節 刑罰體系概述
第二節 主刑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無期徒刑
5.死刑
第三節 附加刑
1.罰金
2.剝奪政治權利
3.沒收財產
4.驅逐出境
第四節 非刑罰處理方法
1.非刑罰處理方法的概念
2.非刑罰處理方法的種類
第十四章 刑罰的裁量
第十五章 刑罰執行
第十六章 刑罰消滅
第十七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十八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十九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二十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二十一章 侵犯財產罪
第二十二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三章 危害國家利益罪
第二十四章 貪污賄賂罪
第二十五章 瀆職罪
第二十六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
主要參考書目
圖書二
基本信息
作 者:徐松林主編
出 版 社:華南理工大學出版社
出版時間: 2006-2-1
版 次: 1
頁 數: 601
I S B N : 9787562320234
包 裝: 平裝
所屬分類: 圖書 >> 法律 >> 高等法律教材教輔 >> 刑法
內容簡介
1997年《刑法》頒布施行至今已6年有餘。為適應我國社會經濟形勢的發展變化,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先後4次對《刑法》進行修訂,公布了4個刑法修正案。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還頒布了兩部單行刑法,並對《刑法》相關條文做出了6個立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也對刑法中的罪名進行了兩次修改補充。為了解決《刑法》的適用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還頒布了諸多司法解釋。
為了將最新刑事立法、司法以及刑法學的研究成果及時反映到教學中,我們組織華南理工大學、華南師範大學、華南農業大學幾位長期從事刑法學教學與研究的教師編寫了這本《刑法學》教材。
圖書目錄
第一編 刑法總論
第一章 刑法概說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則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範圍
第四章 犯罪概念和犯罪構成
第五章 犯罪客體
第六章 犯罪客觀方面
第七章 犯罪主體
第八章 犯罪主觀方面
第九章 排除犯罪性的行為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態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第十二章 罪數形態
第十三章 刑事責任與刑罰
第十四章 刑罰的體系和種類
第十五章 刑罰裁量及其制度
第十六章 刑罰的執行與消滅
第二編刑法分論
第十七章 刑法分論概述
第十八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十九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十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二十一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放權利罪
第二十二章 侵犯財產罪
第二十四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
第二十五章 貪污賄賂罪
第二十六章 瀆職罪
第二十七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
圖書三
基本信息
書名:刑法學
圖書編號:1016653
出版社: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
定價:49.5
ISBN:780078899
作者:李春雷
出版日期:2004-09-01
版次:1
開本:16開
內容簡介
本書的總體結構上,分為刑法通論、犯罪總論、刑罰總論、刑法各論4篇。本教材緊密結合了我國現行法的修改、學術界的研究觀點及國外相關法律制度與理論;同時,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疑難問題,闡述了如何運用法律規定來解決實際問題的思路和方法。編寫者儘量把教材的寫作與論著的寫作結合起來,把介紹通說定論與分析前沿動態結合起來。通過焦點問題的理論探討,精心選取的案例解析,使讀者能對刑法學的核心問題把握準確,理解透徹。
圖書目錄
導言
第一章 刑法概說
第一節 刑法的概念、分類和性質
第二節 刑法的目的、任務與機能
第三節 刑法的規範、體系和解釋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罪刑法定原則
第三節 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
第四節 罪刑均衡原則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範圍
第一節 刑法的空間效力
第二節 刑法的時間效力
第四章 犯罪概說
第一節 犯罪的本質
第二節 犯罪的概念
第三節 犯罪的分類
第五章 犯罪構成
第一節 犯罪構成概述
第二節 犯罪構成要件
第三節 犯罪構成的分類
第六章 犯罪客體要件
第一節 犯罪客體要件概述
第二節 犯罪對象
第七章 犯罪的客觀要件
第一節 犯罪客觀要件概述
第二節 危害行為
第三節 危害結果
第四節 犯罪的時間、地點和方法
第五節 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第八章 犯罪的主觀要件
第一節 犯罪主觀要件概述
第二節 犯罪的故意
第三節 犯罪的過失
第四節 犯罪的動機的目的
第五節 意外事件與不可抗力
第六節 認識錯誤
第九章 犯罪的主體要件
第一節 犯罪主體要件概述
第二節 刑事責任能力
第三節 犯罪主體的特殊身份
第四節 單位犯罪
第十章 排除犯罪性行為
第一節 排除犯罪性行為概述
第二節 正當防衛
第三節 緊急避險
第十一章 故意犯罪停止形態
第一節 故意犯罪停止形態概述
第二節 犯罪既遂
第三節 犯罪預備
第四節 犯罪未遂
第五節 犯罪中止
第十二章 共同犯罪形態
第十三章 罪數形態
第十四章 刑罰概說
第十五章 刑罰的體系和種類
第十六章 刑罰裁量
第十七章 刑罰裁量制度
第十八章 刑罰執行
第十九章 刑罰的消滅
第二十章 刑法各論概述
第二十一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十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二十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二十五章 侵犯財產罪
第二十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七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
第二十八章 貪污賄賂罪
第二十九章 瀆職罪
第三十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
圖書四
書名:刑法學(2005司法考試)/進階達標系列
ISBN:780083654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定價:18
頁數:0
出版日期:1999-11-1
版次:1
開本:23cm
包裝:平裝
簡介
本書對犯罪和刑罰問題作了全面論述,除吸收了最近幾年刑法學主要領域中成熟的理論成果外,在形式和內容上也有所突破和創新。本書在犯罪論體系問題上首次直接採用了大陸法系的遞進式犯罪成立理論,並以此闡釋分則條文。在排列各論罪名順序時突破了按分則條文順序排列的傳統,根據現代國家對個人權利優先保護的法制原則,改依理論研究的價值和案發頻率來排列(個人一社會一國家)。全書分為上下兩篇。上篇“刑法總論”部分主要闡述了犯罪概念、犯罪成立條件、犯罪的特殊形態(共犯、未完成罪、罪數形態)、刑罰的概念及其目的、刑罰種類、量刑、行刑等問題。考慮到我國刑法學本科教育的實際狀況,在理論探討已趨成熟的某些問題上著墨較多並有所加深。下篇“刑法各論”部分則按照對個人法益的犯罪(侵犯人身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對社會法益的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對國家法益的犯罪(侵犯國家存立的犯罪、侵犯國家作用的犯罪)的次序對刑法分則所規定的400餘種罪名作了細緻分析。全書體系完整,論述周詳,是一部頗具特色的新型刑法學教材,適合政法院校法律、公安等專業使用,也是公、檢、法、律師等法律工作者研習刑法學的理想讀本。
目 錄
上編 刑法總論
第一章 刑法的基礎
第一節 刑法概述
一、 刑法的概念
二、 刑法的演變
三、 刑法的性質
四、 刑法的任務
五、 刑法的機能
第二節 刑法理論的歷史
一、 刑法學舊派
二、 刑法學新派
三、 現代刑法理論的基本觀念
第三節 刑法的基本原則
一、 罪刑法定原則
二、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三、 罪刑均衡原則
第四節 刑法的適用範圍
一、 刑法的空間效力
二、 刑法的時間效力
第二章 犯罪論體系
第一節 犯罪的觀念
一、 犯罪的概念
二、 犯罪的分類
第二節 犯罪論體系的歷史
一、 構成要件的觀念
二、 現代犯罪論體系的起源
第三節 犯罪論體系的比較
一、 大陸法系: 遞進式犯罪論體系
二、 英美法系: 雙層次犯罪論體系
三、 蘇聯、中國: 閉合式犯罪構成論
四、 三大法系犯罪論體系的比較
第四節 本書的犯罪論體系
一、 採用遞進式犯罪論體系的理由
二、 本書採用的犯罪成立理論
第三章 該當性
第一節 該當性概述
一、 構成要件該當性的概念
二、 構成要件的機能
三、 構成要件的種類
四、 主觀的構成要件要素問題
第二節 行為理論
一、 行為的意義
二、 行為的理論
三、 行為的概念
第三節 實行行為
一、 實行行為的概念
二、 實行行為的類型
三、 實行行為的方式
四、 實行行為的相關客觀要素
五、 特殊的實行行為: 間接實行
第四節 危害結果
一、 危害結果的概念
二、 實害與危險
三、 結果的種類
四、 結果在刑法中的地位與作用
五、 結果與犯罪的終了
第五節 因果關係
一、 因果關係的概念和地位
二、 刑法中因果關係的特點
三、 我國關於刑法中因果關係的爭論
四、 刑法因果關係的認定
第六節 主觀的構成要件要素
一、 主觀的構成要件要素的概念
二、 主觀的構成要件要素的分類
第四章 違法性
第一節 違法性概述
一、 違法性的概念
二、 違法性的本質
三、 違法阻卻的根據
四、 違法阻卻事由的分類
第二節 正當防衛
一、 正當防衛概述
二、 正當防衛的構成條件
三、 無過當的防衛
四、 防衛過當及其刑事責任
第三節 緊急避險
一、 緊急避險概述
二、 緊急避險的構成條件
三、 避險過當及其刑事責任
四、 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衛的區別
第五章 有責性
第一節 有責性概述
一、 責任的概念
二、 責任的意義
第二節 責任能力
一、 責任能力概說
二、 責任年齡
三、 精神狀況
四、 原因上的自由行為
第三節 故意與過失
一、 犯罪故意
二、 犯罪過失
三、 無罪過事件
四、 犯罪動機與犯罪目的
五、 認識錯誤
第四節 期待可能性
一、 概念
二、 判斷標準
三、 期待可能性在責任論中的地位
第六章 未完成罪
第一節 未完成罪概說
一、 未完成罪的概念
二、 未完成罪的範圍
第二節 犯罪預備
一、 犯罪預備的概念
二、 犯罪預備的特徵
三、 犯罪預備的類型
四、 犯罪預備的認定
五、 犯罪預備的處罰
第三節 犯罪未遂
一、 犯罪未遂的概念
二、 犯罪未遂的特徵
三、 犯罪未遂的類型
四、 犯罪未遂的處罰
第四節 犯罪中止
一、 犯罪中止的概念
二、 犯罪中止的特徵
三、 犯罪中止的類型
四、 犯罪中止的處罰
第七章 共同犯罪
第一節 共同犯罪概述
一、 共同犯罪的概念
二、 正犯的概念
三、 共犯的概念
第二節 共同犯罪的定罪
一、 共同犯罪行為
二、 共同犯罪故意
第三節 共同犯罪的處罰
一、 共同犯罪人的分類
二、 主犯
三、 從犯
四、 脅從犯
五、 教唆犯
第八章 單位犯罪
第一節 單位犯罪概述
一、 單位犯罪的概念
二、 單位犯罪的性質
三、 單位犯罪的類型
第二節 單位犯罪的定罪
一、 主體特徵
二、 主觀特徵
三、 客觀特徵
第三節 單位犯罪的處罰
一、 單位犯罪處罰的根據
二、 單位犯罪處罰的原則
三、 單位犯罪處罰的適用
第九章 罪數形態
第一節 罪數形態概述
一、 罪數的概念
二、 罪數的區分標準
第二節 單純一罪
一、 繼續犯
二、 接續犯
三、 徐行犯
第三節 法定一罪
一、 轉化犯
二、 慣犯
三、 結果加重犯
四、 結合犯
第四節 處斷一罪
一、 想像競合犯
二、 連續犯
三、 牽連犯
四、 吸收犯
第五節 數罪的類型
一、 同種數罪
二、 異種數罪
第十章 刑罰概說
第一節 刑罰的概念
一、 刑罰的界定
二、 刑罰權
三、 刑罰的功能
第二節 刑罰的體系
一、 概述
二、 主刑
三、 附加刑
第三節 非刑罰處理方法
一、 概念
二、 刑事損害賠償
三、 教育或行政制裁措施
第十一章 刑罰裁量
第一節 刑罰裁量概述
一、 刑罰裁量的概念
二、 刑罰裁量的一般原則
三、 量刑情節
第二節 累犯
一、 累犯的概念
二、 累犯的構成條件
三、 累犯的處罰
第三節 自首
一、 自首的概念
二、 自首的種類及成立條件
三、 自首的認定
四、 自首犯的處罰
第四節 立功
一、 立功的概念
二、 立功的表現形式
三、 對立功者的處罰
第五節 數罪併罰
一、 數罪併罰的概念
二、 數罪併罰的原則
三、 數罪併罰的適用
第十二章 刑罰執行
第一節 刑罰執行概述
一、 刑罰執行的概念
二、 刑罰執行的特徵
三、 刑罰執行的原則
第二節 緩刑
一、 緩刑的概念
二、 緩刑的適用條件
三、 緩刑考驗期
四、 緩刑的撤銷
第三節 減刑
一、 減刑的概念
二、 減刑的適用條件
三、 減刑的限度、幅度、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
四、 減刑的程式
第四節 假釋
一、 假釋的概念
二、 假釋的適用條件
三、 假釋的考驗期限、適用程式和撤銷
第十三章 刑罰消滅
第一節 刑罰消滅概述
一、 刑罰消滅的概念
二、 刑罰消滅的特徵
第二節 時效
一、 時效的概念
二、 時效的種類
三、 追訴時效的期限
四、 追訴時效的計算
五、 追訴時效的中斷和延
第三節 赦免
一、 赦免的概念
二、 赦免的種類
三、 我國的特赦制度及其特點
下編 刑法各論
第十四章 刑法各論概說
第一節 總論與各論的關係
一、 刑法總論與刑法各論的概念
二、 刑法總論與刑法各論的相互作用
第二節 刑法各論的基本問題
一、 罪名
二、 罪狀
三、 法定刑
第三節 法條競合
一、 法條競合的概念
二、 法條競合的特徵
三、 法條競合的類型
四、 法條競合的適用
第四節 刑法各罪的分類
一、 刑法各罪分類概述
二、 本書的刑法各罪分類
第十五章 對個人法益的犯罪Ⅰ: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一節 侵犯生命、健康權利的犯罪
一、 故意殺人罪
二、 過失致人死亡罪
三、 故意傷害罪
四、 過失致人重傷罪
五、 刑訊逼供罪
六、 暴力取證罪
七、 虐待被監管人罪
第二節 侵害婦女、兒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一、 強姦罪
二、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
三、 猥褻兒童罪
四、 拐賣婦女、兒童罪
五、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
六、 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
第三節 侵害行動自由的犯罪
一、 非法拘禁罪
二、 綁架罪
三、 誣告陷害罪
四、 強迫職工勞動罪
五、 雇用未成年人勞動罪
六、 非法搜查罪
七、 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四節 侵犯名譽、人格的犯罪
一、 侮辱罪
二、 誹謗罪
第五節 侵犯民主權利的犯罪
一、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
二、 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
三、 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四、 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
五、 侵犯通信自由罪
六、 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
七、 報復陷害罪
八、 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
九、 破壞選舉罪
第六節 破壞婚姻家庭的犯罪
一、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二、 重婚罪
三、 破壞軍婚罪
四、 虐待罪
五、 遺棄罪
六、 拐騙兒童罪
第十六章 對個人法益的犯罪Ⅱ:侵犯財產罪
第一節 侵犯財產罪概述
一、 概念
二、 客體
三、 非法占有目的
第二節 奪取型犯罪
一、 搶劫罪
二、 盜竊罪
三、 搶奪罪
四、 聚眾哄搶罪
第三節 交付型犯罪
一、 詐欺罪
二、 敲詐勒索罪
第四節 侵占型犯罪
一、 侵占罪
二、 職務侵占罪
第五節 挪用型犯罪
一、 挪用資金罪
二、 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六節 毀損型犯罪
一、 故意毀壞財物罪
二、 破壞生產經營罪
第十七章 對社會法益的犯罪Ⅰ: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節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一、 概念
二、 構成特徵
三、 犯罪類型
第二節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 放火罪
二、 決水罪
三、 爆炸罪
四、 投放危險物質罪
五、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六、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節 破壞公用工具、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 破壞交通工具罪
二、 破壞交通設施罪
三、 破壞電力設備罪
四、 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五、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六、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第四節 實施恐怖、危險活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 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
二、 資助恐怖活動罪
三、 劫持航空器罪
四、 劫持船隻、汽車罪
五、 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
第五節 違反危險物品規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枝、彈藥、爆炸物罪
二、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
三、 違規製造、銷售槍枝罪
四、 盜竊、搶奪槍枝、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五、 搶劫槍枝、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六、 非法持有、私藏槍枝、彈藥罪
七、 非法出租、出借槍枝罪
八、 丟失槍枝不報罪
九、非法攜帶槍枝、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第六節 責任事故型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 重大飛行事故罪
二、 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
三、 交通肇事罪
四、 重大責任事故罪
五、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六、 危險物品肇事罪
七、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八、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九、 消防責任事故罪
第十八章 對社會法益的犯罪Ⅱ: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一節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一、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二、 生產、銷售假藥罪
三、 生產、銷售劣藥罪
四、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
五、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六、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七、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
八、 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
九、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
第二節 走私罪
一、 走私武器、彈藥罪
二、 走私核材料罪
三、 走私假幣罪
四、 走私文物罪
五、 走私貴重金屬罪
六、 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
七、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製品罪
八、 走私淫穢物品罪
九、 走私廢物罪
十、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第三節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一、 虛報註冊資本罪
二、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三、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四、 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
五、 妨害清算罪
六、 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
七、 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
八、 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
九、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十、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十一、 簽訂、履行契約失職被騙罪
十二、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
十三、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
十四、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
第四節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一、 偽造貨幣罪
二、 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
三、 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
四、 持有、使用假幣罪
五、 變造貨幣罪
六、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七、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檔案罪
八、 高利轉貸罪
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十、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十一、 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
十二、 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十三、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十四、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
十五、 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
十六、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契約罪
十七、 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
十八、 違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罪
十九、 違法發放貸款罪
二十、 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
二十一、 非法出具金融票據罪
二十二、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
二十三、 騙購外匯罪
二十四、 逃匯罪
二十五、 洗錢罪
第五節 金融詐欺罪
一、 集資詐欺罪
二、 貸款詐欺罪
三、 票據詐欺罪
四、 金融憑證詐欺罪
五、 信用證詐欺罪
六、 信用卡詐欺罪
七、 有價證券詐欺罪
八、 保險詐欺罪
第六節 危害稅收征管罪
一、 偷稅罪
二、 抗稅罪
三、 逃避追繳欠稅罪
四、 騙取出口退稅罪
五、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六、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七、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八、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九、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十、 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發票罪
十一、 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十二、 非法出售發票罪
第七節 侵犯智慧財產權罪
一、 假冒註冊商標罪
二、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三、 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
四、 假冒專利罪
五、 侵犯著作權罪
六、 銷售侵權複製品罪
七、 侵犯商業秘密罪
第八節 擾亂市場秩序罪
一、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二、 虛假廣告罪
三、 串通投標罪
四、 契約詐欺罪
五、 非法經營罪
六、 強迫交易罪
七、 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
八、 倒賣車票、船票罪
九、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十、 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罪
十一、 出具證明檔案重大失實罪
十二、 逃避商檢罪
第十九章 對社會法益的犯罪Ⅲ: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罪
一、 妨害公務罪
二、 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
三、 招搖撞騙罪
四、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五、 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六、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
七、 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
八、 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
九、 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
十、 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檔案、資料、物品罪
十一、 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
十二、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
十三、 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十四、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十五、 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
十六、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十七、 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
十八、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十九、 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
二十、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二十一、 聚眾鬥毆罪
二十二、 尋釁滋事罪
二十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二十四、 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
二十五、 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二十六、 傳授犯罪方法罪
二十七、 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
二十八、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罪
二十九、 破壞集會、遊行、示威罪
三十、 侮辱國旗、國徽罪
三十一、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
三十二、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三十三、 聚眾淫亂罪
三十四、 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
三十五、盜竊、侮辱屍體罪
三十六、 賭博罪
三十七、 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
第二節 妨害司法罪
一、 偽證罪
二、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
三、 妨害作證罪
四、 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
五、 打擊報復證人罪
六、 擾亂法庭秩序罪
七、 窩藏、包庇罪
八、 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罪
九、 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
十、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十一、 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
十二、 破壞監管秩序罪
十三、 脫逃罪
十四、 劫奪被押解人員罪
十五、 組織越獄罪
十六、 暴動越獄罪
十七、 聚眾持械劫獄罪
第三節 妨害國(邊)境管理罪
一、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二、 騙取出境證件罪
三、 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
四、 出售出入境證件罪
五、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六、 偷越國(邊)境罪
七、 破壞界碑、界樁罪
八、 破壞永久性測量標誌罪
第四節 妨害文物管理罪
一、 故意損毀文物罪
二、 故意損毀名勝古蹟罪
三、 過失損毀文物罪
四、 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
五、 倒賣文物罪
六、 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
七、 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
八、 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
九、 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罪
十、 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罪
第五節 危害公共衛生罪
一、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二、 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
三、 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
四、 非法組織賣血罪
五、 強迫賣血罪
六、 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
七、 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
八、 醫療事故罪
九、 非法行醫罪
十、 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
十一、 逃避動植物檢疫罪
第六節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一、 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
二、 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
三、 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
四、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五、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六、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
七、 非法狩獵罪
八、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九、 非法採礦罪
十、 破壞性採礦罪
十一、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罪
十二、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製品罪
十三、 盜伐林木罪
十四、 濫伐林木罪
十五、 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
第七節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一、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二、 非法持有毒品罪
三、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四、 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
五、 走私製毒物品罪
六、 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
七、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
八、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罪
九、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
十、 強迫他人吸毒罪
十一、容留他人吸毒罪
十二、 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
第八節 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一、 組織賣淫罪
二、 強迫賣淫罪
三、 協助組織賣淫罪
四、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五、 引誘幼女賣淫罪
六、 傳播性病罪
七、 嫖宿幼女罪
第九節 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一、 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
二、 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
三、 傳播淫穢物品罪
四、 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罪
五、 組織淫穢表演罪
第二十章 對國家法益的犯罪Ⅰ: 侵犯國家作用的犯罪
第一節 貪污賄賂罪
一、 貪污罪
二、 挪用公款罪
三、 受賄罪
四、 單位受賄罪
五、 行賄罪
六、 對單位行賄罪
七、 介紹賄賂罪
八、 單位行賄罪
九、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十、 隱瞞境外存款罪
十一、 私分國有資產罪
十二、 私分罰沒財物罪
第二節 瀆職罪
一、 濫用職權罪
二、 玩忽職守罪
三、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
四、 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
五、 徇私枉法罪
六、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七、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
八、 濫用執行判決、裁定職權罪
九、 私放在押人員罪
十、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
十一、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
十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十三、 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
十四、 徇私舞弊不征、少徵稅款罪
十五、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
十六、 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
十七、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契約失職被騙罪
十八、 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
十九、 環境監管失職罪
二十、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二十一、 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土地罪
二十二、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
二十三、 放縱走私罪
二十四、 商檢徇私舞弊罪
二十五、 商檢失職罪
二十六、 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
二十七、 動植物檢疫失職罪
二十八、 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
二十九、 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
三十、 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
三十一、 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三十二、 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三十三、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三十四、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
三十五、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
第二十一章 對國家法益的犯罪Ⅱ: 侵犯國家存立的犯罪
第一節 危害國家安全罪
一、 背叛國家罪
二、 分裂國家罪
三、 煽動分裂國家罪
四、 武裝叛亂、暴亂罪
五、 顛覆國家政權罪
六、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七、 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
八、 投敵叛變罪
九、 叛逃罪
十、 間諜罪
十一、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
十二、 資敵罪
第二節 危害國防利益罪
一、 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
二、 阻礙軍事行動罪
三、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
四、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
五、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
六、 聚眾衝擊軍事禁區罪
七、 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
八、 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
九、 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
十、 雇用逃離部隊軍人罪
十一、 接送不合格兵員罪
十二、 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
十三、 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
十四、 非法生產、買賣軍用標誌罪
十五、 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罪
十六、 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
十七、 戰時故意提供虛假敵情罪
十八、 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
十九、 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罪
二十、 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
二十一、 戰時拒絕軍事徵用罪
第三節 軍人違反職責罪
一、 戰時違抗命令罪
二、 隱瞞、謊報軍情罪
三、 拒傳、假傳軍令罪
四、 投降罪
五、 戰時臨陣脫逃罪
六、 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
七、 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
八、 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
九、 違令作戰消極罪
十、 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
十一、 軍人叛逃罪
十二、 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
十三、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
十四、 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
十五、 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罪
十六、 戰時造謠惑眾罪
十七、 戰時自傷罪
十八、 逃離部隊罪
十九、 武器裝備肇事罪
二十、 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
二十一、 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
二十二、 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
二十三、 遺棄武器裝備罪
二十四、 遺失武器裝備罪
二十五、 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
二十六、 虐待部屬罪
二十七、 遺棄傷病軍人罪
二十八、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
二十九、 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
三十、 私放俘虜罪
三十一、 虐待俘虜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