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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79年7月1日第一部刑法典公布,已經快十七個年頭過去 。今年10月1日,進行了大範圍技術性修改的新刑法典生效。在這十七年裡,中國社會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回顧1949年以來中國刑法的發展,也許只有以此為專業者才會體會 到箇中的感慨。這個感受帶來衝擊最大的,應該是生活在承前啟後之中的我們這一代刑法學者。這並不僅僅因為張志新這樣兩代人的遭遇是這一些高考生當時選擇法律專業甚至刑法學的一個動機;更是因為,對文化大革命有親身體驗或直接感受的刑法學者,是應當最能夠切身體會到刑法的實質含義的。對於今天年輕一代的刑法學者來說,儘管他們能用比我們更熟悉的文革語言妙語連珠地譏諷當年的荒唐,但其中的代價與艱難,還不是那么直接和切身的。從這種意義上講,面對發展中的中國社會,我們比任何一代刑法學者更有反思的責任:到底是什麼原因導致了那一切?我們在今天的刑法理論中應當怎樣說明那一切?我們是不是有責任,在我們的理論認識範圍與能力內為防止這一切作出努力?對於我們無法改變 的過去,我們這一代刑法學者也許沒有直接的責任,但是,在今天的刑法理論中說明這一切的原因並在理論上徹底排除可能使這一切再一次發生的合理性基礎或者理論根據,卻是我們當然的工作內容。這是中國歷史給予我們刑法理論研究的一個自然出發點。這個出發點恰恰是與現代刑法的本質與核心一致的。其實,這是我國刑法學的一個幸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