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書

刑事自訴書是刑事自訴案件的原告人所書寫的狀子。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的規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由當事人自訴。自訴案件包括:侮辱、誹謗、虐待家庭成員、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重婚、遺棄、妨害通信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故意傷害(輕傷)等案件。

簡介

刑事自訴書是刑事自訴案件的原告人所書寫的狀子。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的規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由當事人自訴。自訴案件包括:侮辱、誹謗、虐待家庭成員、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重婚、遺棄、妨害通信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故意傷害(輕傷)等案件。

注意問題

(1)必須是刑事自訴範圍內的案件,如果屬於公訴案件,人民法院不能受理當事人的起訴。

(2)原告的意思表述要清楚,要有明確的證據和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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