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出:《左傳·宣公十二年》:“ 楚 師方壯,若萃於我,吾師必盡,不如收而去之。分謗生民,不亦可乎。”《宋史·胡銓傳》:“﹝ 秦檜 ﹞乃建白令臺諫、侍臣僉議可否,是蓋畏天下議已,而令臺諫、侍臣共分謗耳。” 金 王若虛 《臣事實辨》:“自後世諛臣專以歸恩分謗為愛君,於是人主始諱其過而恥屈於下矣。”
1.分擔別人受到的誹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