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單位

分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單位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一部分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的行為,該總承包人並不退出承包關係,其與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的合法條件

合法的分包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分包必須取得發包人的同意;

(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單位不得再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3)分包必須是分包給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4)總承包人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不得將主體工程分包出去。

違法分包的處罰

違法分包的處罰

分包單位 分包單位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八條,“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本法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3)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契約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契約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4)根據《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工程契約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5)根據《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轉包、違法分包或者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按照《中國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對於接受轉包、違法分包和用他人名義承攬工程的,處 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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