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驗方法
企業出租或出借銀行賬戶後,為了掩蓋事實真相,對於對方單位或個人在短時間內通過企業銀行賬戶的一收一付的銀行存款業務,故意不在本單位“銀行存款總賬”、“銀行存款日記賬”和所對應的賬戶(實際上對應關係也不正常)上登記。這時,可核對發現“銀行對賬單”上是否有一收一付的賬目,而“銀行存款日記賬”上無此記錄的情況。
對於由於企業出租或出借銀行賬戶而出現的錯弊,可按以下方法查證:
(1)審閱“銀行存款日記賬”與“其他應付款”或其他有關結算賬戶的明細記錄,檢查其有無與不應或不經常發生業務往來關係的單位或個人發生了結算關係,如有疑點,則應調閱會計憑證,在調查詢問有關單位及有關情況的基礎上查證問題。
(2)核對“銀行對賬單”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如果發現“銀行對賬單”上有一收一付的賬目,而“銀行存款日記賬”上無此記錄的錯誤,則可到其開戶行調查了解銀行存款收付業務的具體內容,即與被查單位發生收付業務的單位或個人,然後再追蹤調查了解該單位或個人,分析它們之間所發生的銀行存款收付事項是否合理合法,從而查清問題。
(3)如果“銀行存款日記賬”與“銀行對賬單”上內容相一致,都有一收一付賬,那么收款事項,可審閱繳款單或收款通知等原始憑證分析該筆款項的來源是否與被單位有業務往來,是否有模糊不清的業務理由;對於付款事項,可審閱付款委託書回單,以及相應的採購物資的原始單據,分析此筆款項的去向,是否為上述收款事項的付款單位,是否為正常的合理的業務往來。將收款事項和付款事項聯繫起來進行分析檢查,就能較容易地查清企業出租、出借銀行賬戶的真偽。
案例
[例]審查人員在審查某企業“銀行存款日記賬”中,發現3月8日第10號收款憑證的摘要記錄“存入暫存款”,金額為60 000元。3月10日、12日、15日分別在第17號、第19號和第22號憑證摘要處註明“提現”,金額各為2萬元。審查人員懷疑該企業有出租賬號行為。審查人員首先調閱10#收款憑證,其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60 000
貸:其他應付款——甲單位 60 000
所附原始憑證僅有一張“進賬單”。調閱17#、19#、22#憑證,支票用途分別為差旅費、備用金、支付季度獎。依據這一線索,進一步查閱“現金日記賬”,發現3月30日付款憑證32#,摘要為“付暫存款”60 000元。調閱32#付款憑證,其分錄為:
借:其他應付款——A單位 60 000
貸:庫存現金 60 000
所附原始憑證為甲單位打的白條收據。審查人員調閱某單位的賬簿記錄,並未有6萬元的收入。審查人員在甲單位有關人員的協助下,進一步查閱了商品銷售明細賬,發現甲單位在3月5日銷售一批商品,價款為60 000元,與購貨方聯繫,核定款項已付;與銀行取得聯繫,款項已劃到被審單位。
被審單位出租賬戶,非法套取現金6萬元。審查人員查證後,又詢問被審查單位的會計、出納和經辦人員,他們終於說出事實真相,三人各得好處費5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