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性依據
2003年4月10日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第四十五條 存款人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使用銀行結算賬戶辦理結算業務。
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套取銀行信用。
處理、處罰依據
2003年4月10日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第六十五條 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
(四)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
非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項行為的,給予警告並處以1000元罰款;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項行為的,給予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項行為的,給予警告並處以1000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