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銀行賬戶

出借銀行賬戶

個人或單位未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將自己的個人賬戶或單位賬戶借給他人使用。 出借銀行賬戶是違反金融管理法規的違法行為。人民法院除應當依法收繳出借賬戶的非法所得並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處以罰款外,還應區別不同情況追究出借人相應的民事責任。

定性依據

2003年4月10日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第四十五條 存款人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使用銀行結算賬戶辦理結算業務。

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套取銀行信用。

處理、處罰依據

2003年4月10日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第六十五條 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

(四)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

非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項行為的,給予警告並處以1000元罰款;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項行為的,給予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項行為的,給予警告並處以1000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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