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新聞出版總署發布
第二條 國家在正式出版單位(包括圖書、音像、電子出版社,期刊社,下同)建立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
第三條 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制定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以下簡稱出版專業資格)管理暫行規定並實施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管理部門按本暫行規定對所轄區域出版單位出版專業資格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並對出版專業資格獲得者進行管理。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的出版管理機構協助新聞出版總署對其所屬出版單位出版專業資格制度實施情況進行管理。
第四條 出版專業資格是國家對出版從業人員從事出版專業技術工作所必備的素質和能力的認定。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專業技術人員是指在正式出版單位從事圖書、期刊、音像、電子等出版物的編輯、出版、校對等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
第六條 出版專業資格制度的基本要求必須通在正式出版單位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必須通過國家統一組織的出版專業資格考試,取得規定級別的出版專業資格,持相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版專業資格證書》上崗。
第七條 凡新進入正式出版單位擔任社長(副社長)、總編輯(副總編輯)或主編(副主編)職務的人員,除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外,還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含中級,下同)出版專業資格。無中級以上出版專業資格者,應當在到任後的兩年內通過中級以上的出版專業資格考試。否則,不能繼續擔任出版單位上述領導職務。
第八條 凡在正式出版單位擔任責任編輯的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取得中級以上出版專業資格。否則,不能擔任責任編輯。
第九條凡新參加工作進入正式出版單位從事出版專業技術工作的大學專科和本科學歷畢業生,應當在進入出版單位後的下一年度內通過初級出版專業資格考試,並在相應的專業技術崗位上工作4年以上,方可參加中級出版專業資格考試。
第十條 新調入正式出版單位的在職非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要在調入後的下一年度內,通過規定級別的出版專業資格考試。否則,不能從事相應的出版專業技術工作。
第 十一條 出版專業資格獲得者可以根據《出版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有關規定,競聘相應的出版專業技術職務:
1.初級出版專業資格獲得者可以競聘助理級出版專業技術職務。
2.中級出版專業資格獲得者可以競聘中級出版專業技術職務。
第十二條 出版專業資格獲得者必須堅持以下基本要求:
1.遵守憲法和有關的法律、法規,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出版工作的方針、政策,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針。
2.大力傳播和積累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大力弘揚先進文化,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結合。
3.嚴格遵紀守法,依法進行出版活動。不參與任何非法出版活動和非法經營活動,堅決不參與買賣書號、刊號、版號活動。
4.遵守社會主義出版工作者的職業道德,竭誠為讀者和作者服務,團結協作,誠實守信,自覺抵制行業不正之風。
第十三條 出版專業資格獲得者,要強化質量意識和導向意識。在工作崗位上編輯製作圖書、期刊、音像、電子等出版物時,要堅持正確導向,保證出版物質量。
第十四條 出版專業資格獲得者應不斷更新知識,接受繼續教育和業務培訓,努力學習和鑽研出版專業理論和實務,了解出版行業動態,不斷提高工作能力。應聘在職者的每年參加繼續教育應不少於12天(或72學時)。
第十五條 出版單位應根據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備的原則,按照《出現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有關規定,從具備出版專業資格的人員中擇優聘用適合的人員擔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第十六條
對本規定發布之前,已在出版專業技術崗位工作的人員,其所在出版單位應創造條件,支持他們參加業務培訓,使之在5年之內通過出版專業資格考試,取得相應的出版專業資格。對經過培訓仍不能通過相應級別資格考試的人員,5年之後不得繼續在原崗位上聘用,出版單位要調整其工作崗位。
第十七條 出版專業資格證書實行定期登記制度。每3年登記1次。出版專業資格獲得者憑所在出版單位介紹信、單位出具的最近連續3個年度的考核證明、正規院校或省級以上教育培訓中心出具的最近連續3個年度的繼續教育合格證明,到新聞出版總署指定的機構辦理登記手續。具體辦法另行通告。
第十八條 出版專業資格獲得者,在一個登記期內脫離出版專業技術崗位1年,緩登1年;脫離出版專業技術崗位2年以上,取消其出版專業資格,若再次從事出版專業技術工作,須重新通過相應級別的出版專業資格考試。
第十九條 出版單位要對在職的出版專業資格獲得者履行職責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和年度考核。檢查監督和年度考核情況按年度書面上報新聞出版管理機關備案。出版專業資格獲得者在1個登記期內有1次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緩登1年;凡在1個登記期內有2次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登記,發證機關取消其出版專業資格,並收回資格證書;出版單位可以將其解聘或調離。
第二十條 出版專業資格獲得者在1個登記期內必須提供參加繼續教育的有關資料,不能按要求提供資料者,緩登1年。緩登人員,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參加繼續教育,完成規定的學習要求,方可恢復登記。
第二十一條 出版專業資格獲得者凡有1次緩登的,推遲1年報考上一級出版專業資格。
第二十二條 出版專業資格獲得者違反有關出版工作的規定,受到嚴重警告以上行政處分的人員,發證機關要取消其出版專業資格並收回資格證書,5年之內不得從事出版工作。
第二十三條
出版專業資格獲得者違法受到刑事處罰的,發證機關要取消其出版專業資格,收回資格證書,今後不許參加出版專業資格考試,並不得再從事出版工作。
第二十四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所屬出版單位的出版專業資格制度由解放軍總政治部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新聞出版總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時間
2002年6月3日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