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註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國家對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以下簡稱“質量專業資格”)實行定期註冊登記制度。 第四條取得質量專業資格證書人員,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指定的註冊登記機構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職業資格工作由人事部門歸口管理,質量專業資格註冊登記工作由質量部門具體承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質量專業技術人員素質,保證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根據《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對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以下簡稱“質量專業資格”)實行定期註冊登記制度。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應按規定辦理註冊登記。未經註冊登記,不得從事質量專業相應崗位的工作。
第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為質量專業資格註冊登記機構,負責本轄區內質量專業資格的註冊登記,註冊結果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第二章 註冊登記

第四條 取得質量專業資格證書人員,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指定的註冊登記機構辦理註冊登記手續。未經註冊登記或逾期不辦者,質量專業資格證書自動失效。
第五條 申請註冊登記,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質量專業資格證書,且證書在有效期內;
(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遵守與質量專業工作有關的各項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要求;
(三)從事質量專業崗位工作。
第六條 辦理首次註冊登記,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質量專業資格註冊登記申請表(附表1);
(二)質量專業資格證書;
(三)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四)近期小2寸照片1張。
第七條 質量專業資格註冊登記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持證者應到註冊登記機構辦理重新註冊登記。有效期滿後,3個月內未辦理重新註冊登記的,質量專業資格證書自動失效。
第八條 申請重新註冊登記的人員,應符合第五條規定的條件,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質量專業資格重新註冊登記申請表(附表2);
(二)質量專業資格證書;
(三)規定的繼續教育有關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四)近期小2寸照片1張。
第九條 註冊登記機構應對申請註冊登記人員有關材料認真審核。審查合格,在質量專業資格證書相應欄目中填寫有關內容,加蓋“質量專業資格註冊登記”專用章,並註明有效期。每個註冊年度註冊工作結束後,應將質量專業資格註冊登記人員統計表(附表3)和質量專業資格重新註冊登記人員統計表(附表4),報國家質檢總局人事司和全國質量專業資格考試辦公室。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應建立取得質量專業資格證書人員的專門檔案,並對其在質量專業崗位的業務活動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一條 取得質量專業資格人員在質量專業崗位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註冊登記(包括首次註冊登記和重新註冊登記):
(一)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在質量專業崗位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誤或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二)脫離質量專業崗位,或其他原因無法正常工作,時間連續2年以上的;
(三)受刑事處分或取消質量專業資格處分;
(四)未按規定接受繼續教育。
第十二條 質量專業資格人員註冊登記後變換工作單位或工作崗位,本人應主動向當地註冊登記部門辦理註冊變更申請手續,填寫註冊變更申請表(附表5)。
第十三條 申請註冊登記人對不給予註冊登記或不給予重新註冊登記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通知60日內,向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申請複議。如對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的複議結果仍有異議,可在收到通知60日內向國家質檢總局申請複議。

第四章 繼續教育

第十四條 取得質量專業資格人員應按規定接受繼續教育,不斷提高專業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
第十五條 繼續教育採取自學和培訓相結合的方式,包括質量專業新理論、新知識、新方法學習,國家有關質量方面的政策法規、WTO/TBT有關技術規範、質量專業理論和方法以及職業道德等方面的專門培訓。參加與質量有關的學術會議、發表論文、出版著作以及參加本單位組織的質量培訓等也可視為繼續教育的形式。
第十六條 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統一規劃全國質量專業資格繼續教育工作,組織擬訂繼續教育培訓大綱,確定繼續教育必修項目,編寫繼續教育教材和輔導資料。
第十七條 繼續教育實行學分制。初級資格繼續教育在規定的繼續教育項目內,每年不得少於4個學分;中級資格繼續教育必須參加必修項目(由國家質檢總局每年度發布一次)的培訓,並在規定的繼續教育項目內,每年不得少於10個學分。(規定的繼續教育項目及對應的學分見附表6)
第十八條 必修項目的培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組織實施。必修項目的培訓按照統一的培訓大綱和教材,分為面授和函授兩種。註冊人員可以參加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或認可的面授培訓,也可參加函授學習。
第十九條 承擔質量專業資格繼續教育的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必須是質檢系統的培訓施教機構或省局認可的培訓機構;
(二)具有與培訓規模相適應的教學場地和設施?
(三)至少有2名具有“質量專業資格培訓教師資格證書”的專職教師,以及一定數量和相應素質的專兼職教師隊伍。
第二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確定本地區的質量專業資格繼續教育機構,並報國家質檢總局人事司和全國質量專業資格考試辦公室備案。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質量專業資格註冊登記收費按當地物價部門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職業資格工作由人事部門歸口管理,質量專業資格註冊登記工作由質量部門具體承辦。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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