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許可證制

出口許可證制( export license system)國家管理出口貿易的一種措施。為大多數國家所採用。指商品出口要事先提出申請,取得國家主管部門簽發的許可證後方可辦理的制度。實行這一制度,對於哪些企業可以經營出口業務,出口哪些嘀品,都要經過政府審核批准。出口許可證的主要內容,包括出口國別、貨物名稱、金額和有效期限等。出口許可證的實施範圍,從商品看,主要有以下九個方面:(1)對國計民生有重要關係的大宗出口商品;(2)國內緊缺的某些商品;(3)為了級和某些國家對出口國的出口商品進行限制,該出冂國自動控制某些商品的出口;(4)對國外實行配額進口的商品(5)為了履行國際協定所承擔的義務而限制某些商品的出口;(6)限制軍火武器出口;(7)為釆取經濟制裁而對某些重要商品限制出口;(8)科技專利發明出口;(9)嚴加控制的特殊物資,如黃金、白鋟、白金、豆要文物、稀有物品藝術品及其他國寶、鴉片、麻醉品等出口。此外,有的國家通過簽發出口許可證,對一些競爭激烈的商品規定最低限價,或限制採用某些對本國經濟不利的貿易方式和支付方式。我國為了加強對出口商品的管理,協調各地各部門對外成交、出口,自1980年起也實行了出口許可證制。根據國務院批准,對於能源、耗能高的物資、國內緊缺物資、外市場銷售有配額的商品以及多口岸經營出口的商品,凡是列入出口許可證商品目錄的,均需由有關出口企業或有關部門和地區報對外經濟貿易部批,發放出口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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