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政處罰

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政處罰 gjiǎn 各出入境檢驗檢疫分支局負責本機構的行政處罰工作。

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政處
【注音】chūrùjìngjiǎnyànjiǎnyìxíngzhènchùfá
【釋義】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有關出入境檢驗檢疫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所給予的行政處罰。
2006年1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布的《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第三條 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政處罰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二)公正、公開;
(三)處罰與教育相結合;
(四)保護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合法權益。
第四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全國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政處罰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依據職責,負責本機構的行政處罰工作,並對所屬分支機構行政處罰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各出入境檢驗檢疫分支局負責本機構的行政處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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