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經歷
1982.9-1986.7西南政法學院法律專業學習。
1986.7-1998.3西南政法大學法律系年級輔導員。
1998.3-現在 西南政法大學憲法學教研室教師。
主要論文
1.“試論公民參政權及其實現”,《法學評論》2000年增刊。
2.“論強化人大廉政監督權若干問題”,《廣東社會科學》2004年第3期。
3.“和諧的憲法化與憲法的和諧化”,《廣東社會科學》2005第4期(“和諧社會與和諧廣東”徵文3等獎)。
4.“論中國憲法的人權表達”,《法學家》2006年第3期。
5.“憲法的自由邏輯進程”,《西南民族大學學報》2006年第8期。
參編教材
1.《憲法學新編》,朱福惠主編,法律出版社1998年9月版。
2.《憲法學新編》,朱福惠主編,法律出版社1999年9月版。
3.《憲法學》,鄧建宏主編,中國檢察出版社2001年1月版。
4.《中國憲法學》,莫江平主編,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版。
5.《憲法學》,鄧建宏主編,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年6月版。
6.《憲法學教程》,文正邦主編,法律出版社2005年9月版。
和諧的憲法化
提要
和諧與憲法的辯證互動關係,當包括和諧的憲法化與憲法的和諧化兩個方面。和諧的憲法化屬於比較憲法學的橫向考察範疇,關注的是不同國家憲法對於和諧理念的確認;憲法的和諧化屬於比較憲法學的縱向考察範疇,關注的是同一國家憲法對於和諧理念的不斷超越和更新。憲法和諧維度主要有三,即人人和諧、人物和諧、人己和諧,三者構成一統合體。人人和諧表現為和平憲法,人物和諧表現為綠色憲法,人己憲法表現為自由憲法,人人和諧體現的和平與人物和諧體現的綠色都呈現為一種過程與手段,其終極指向則是人己和諧所體現的自由。
關鍵字
和諧 綠色 和平 自由
[中圖分類號]DF0-05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0-114X(2005)04-0172-06 和諧是一種審美判斷。憲法的和諧審美探討的是和諧關係的憲法實證化及憲法規範的和諧應然化。以人為考察視角,和諧關係可分為人物(即人與自然)的和諧、人人(即個人、類人彼此之間及互動之間)的和諧、人己(即人與自身)的和諧,由此構成憲法的三個屬性,即憲法的綠色化、憲法的和平化、憲法的自由化。
正文
和諧象徵著一種秩序,而秩序作為法價值之一種理應成為法之永恆追求。憲法作為眾法之法,它所追求和固定的巨觀秩序凝結為最高程度的和諧,是為和諧的憲法化。 撇開萊布尼茨具有神秘性質或神恩性質的前定和諧論調,我們仍然不得不承認和諧是一種普遍的事實存在。作為憲法追求的價值一維,法的秩序價值必然包含了價值判斷的指涉,因此,憲法化的和諧秩序並不意指一切事實性的秩序狀態,而是限於其中的、滲入了立憲者主觀審美判斷的秩序狀態。憲法既為憲政之法,並不僅指“憲政”,依憲法行政,更重要的還是“限政”,即限制政府權力,因之,憲法所要探討的秩序價值首要的、也是最根本的即為公民與國家、公權與私權之間的和諧關係。舉凡諸國之憲法概莫能外,惟其差別在於和諧點之具體審度與厘定。 先以美國憲法為例,美國1787年制定的憲法作為世界上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憲法,由一個序言和七條正文組成,它以“憲政護民”為邏輯起點和精神旨趣,作了“公民(作為個人的公民)第一,人民(作為公民集合體的人民)第二,憲法第三,憲法派生之法第四,立法、行政和司法機構第五”的秩序安排①,並據此精心打造出分權制衡結構,即橫向層面的三權分立與制衡,縱向層面的聯邦系統與州系統之間的分立與制衡。無疑,美國聯邦憲法確立了一種和諧秩序,這種憲法化的和諧首先表現為制度架構上的和諧,並通過由此種形而下的和諧達致國家與公民對決中公民優先的形而上的和諧。如果放寬觀察問題的視域,早期美國憲法體現和確認的和諧僅僅表現為“人人和諧”之一維,而更為廣義的和諧內涵並沒有得到體認。 再以我國憲法為例。馬列主義是我國的立國和立憲理念,而馬列主義經常性地被學者誤讀為關於鬥爭的哲學,是一種“衝突範式”②,但本質上,馬克思主義是關於和諧的哲學,鬥爭僅僅是達到和諧目的的手段。對和諧精神的摯愛是馬克思一以貫之的學術立場,而最直接表明馬克思主義和諧精神的論據則廣泛散見於馬恩著作之中,馬克思的《1844年經濟學——哲學手稿》和馬克思、恩格斯合著的《德意志意識形態》等著作對人與自然、人與社會之間的和諧關係作了精闢的闡述和判斷。馬克思主義的和諧理念同樣反映在了我國憲法之中。以1954年憲法為例,憲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第18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從憲法和法律,努力為人民服務”,從而確立了人民與國家對決中人民優先的和諧關係。憲法第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家。各民族一律平等。……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從而確立了族群與族群對決中族群平等的和諧關係;憲法序言宣稱:1954年憲法“……已經結成以中國共產黨為領導的各民主階級、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的廣泛的人民民主統一戰線,”從而確立了多黨對決中共產黨領導下多黨合作的黨際和諧關係;憲法序言同時宣稱:“我國同偉大的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同各人民民主國家已經建立了牢不可破的友誼,……。我國根據平等、互利、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原則同任何國家建立和發展外交關係的政策,已經獲得成就,今後將繼續貫徹。在國際事務中,我國堅定不移的方針是為世界和平和人類進步的崇高目的而努力,”從而確立了民族國家對決中彼此平等的國際和諧關係。憲法第8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從而確立了個人與個人對決中人人平等的人際和諧關係。應當看到,我國第一部憲法與美國第一部憲法一樣,仍然僅僅確立了人人和諧理念,但人與自然、人與自身的和諧關係沒有得到體現。 無須過多闡述其他國家憲法的和諧理念,比較憲法學的橫向考察必將得出結論:和諧的憲法化是諸國憲法的必然性特徵。究其原由,作為憲政依據的憲法其最本質規定,即在於通過對國家和公民關係的厘定達致一種和諧以保障公民之根本利益。餘下的問題則是,如何提升和完善憲法的和諧,即憲法的和諧化問題,包括增加和諧的內涵和提升和諧的指數。
二、憲法的和諧化 憲法是衝突利益的衡平和妥協的結果,對於這一結論的默示接受,無論是浪漫化的“社會契約論”,還是悲情化的“階級鬥爭論”都大抵如此,並且,憲法不同階段表現為不同程度的和諧。就此而言,憲法的演進歷程似可化略為和諧指數不斷提升的過程,也即憲法的和諧化進程。 憲法的和諧化首先表現為和諧維度的增容,即和諧維度的提升從人對人擴展到人對物、人對自身。人人和諧不獨指個人與個人之間的關係融洽,同時也涵納了個人、類人群(即社會、黨派、民族、國家)彼此之間以及互動之間的和諧。諸國憲法的原初階段一般都僅僅關注人人和諧維度,而對人物和諧和人己和諧規定較少,箇中因緣除了受制於經濟發展水平、人類認識能力等條件的約束外,還應當從立憲的歷史背景中尋求解答。憲政肇始於人類對專制制度的苦痛體驗並進而作出的制度反應和創新。從發生學的角度看來,憲法的出現乃是人人關係解構和再結構的成果,既然憲法不過是“一張寫滿權利的紙”,而權利又是人人關係的結晶,則憲法的初始或者最重要的表現即為對人人和諧的度量。如此,諸國憲法無不以關注人人和諧維度出發。以我國憲法為例,我國1954年憲法基本上探討人人關係,未對人物關係以及人己關係作出允諾。隨各國經濟發展加速,在充分享受經濟發展帶來的生活便利的同時,人類在與物(環境等)對話中犧牲掉了人物之間的和諧,將隱藏著的人物非和諧關係變得越來越突出和尖銳。因此,各國憲法相應地從關注人人和諧轉向了同時兼容人物和諧的階段,綠色憲法開始出現。將2004年修正後的憲法與1954憲法相對比,最為突出的亮點之一,即為後者總綱第26條明確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國家組織和鼓勵植樹造林,保護林木。”這一條款突出表明我國憲法已經不單純強調人人和諧,人與環境的人物和諧開始進入國家最高政治、經濟和文化生活。至於人與自身的和諧問題,本身更屬於道德範疇,諸國憲法往往不作出具體規定,我國憲法貫徹與時俱進的精神增加了人己和諧的內容。人與自身的人己和諧突出表現在“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入憲以及憲法第24條:“三個代表”是純粹黨性的集中體現,其入憲的這一變動則是要求人與自身在思想與行動上保持高度的一致,實現身心的人己和諧;憲法第24條規定同樣也是對我國公民的身心和諧提出了要求。 憲法的和諧化,其次表現為和諧指數不斷攀升,即各和諧維度更加和諧。首先,就人人和諧而言,人人更加和諧是我國憲法首要關注的,實際上,黨的十六大把“社會更加和諧”作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之一提出來,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又把“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能力”作為黨執政能力的一個重要方面明確提出,這充分表明人人更加和諧不僅是黨執政的重要理據,更是黨執政的重要目標。2004年憲法第27條展現的是政府與人民之間的更加和諧關係,它要求精兵簡政、反對官僚主義、更密切聯繫民眾並傾聽人民意見和建議;第14條第四款要求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展現的是人與社會的更加和諧,等等。其次,就人物和諧而言,人與自然的對話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為自然崇拜,第二階段為人與自然的對抗融合,第三階段為人與自然的和諧統一。就我國目前而言,尚處於第二和第三階段的轉折與過渡時期,儘管我國現行憲法相對於1954年的憲法而言將人物和諧的指標契入了憲法文本,開創了從無到有的局面,但是關於人物更加和諧的規定卻很難從現有規定中引申出來,我國執政者也提出並踐行體現人物更加和諧的可持續發展政策,但進入憲法仍然只能留待未來。再次,就人己更加和諧而言,我國現行憲法更加注重公民的理想教育和道德教育,以實現人的全面解放和完全自由為宗旨。馬克思主義哲學或許可以冠之以關於“解放”和“自由”的哲學,而要達到人的徹底解放和徹底自由,人類唯有認識自己並使自己身心相符,即人己和諧的徹底吻合。在這一終極意義上,憲法的人己和諧及其和諧指數的提升不僅僅是其他和諧的基礎更是其他和諧的目的。三、憲法和諧維度的展開與統合 憲法以人為軸心構建了三種和諧,即人人和諧、人物和諧和人己和諧;在這三種和諧之中,人己和諧是基礎和目的,人人和諧、人物和諧是條件和保證。 (一)憲法和諧維度的展開 1.“人人”和諧。人人和諧包括三層含義,即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微觀和諧,個人與類人群之間的和諧,以及類人群與類人群之間的巨觀和諧。類人群的概念顯然包容性極大,按照不同的關於“類”的標準,這一概念至少可以劃分為三個具有重要現實意義的子群,即黨群、族群與國家,由此構成了紛繁複雜的社會關係。以憲法重點確立的人人關係為限,本文論述限於以黨群為基點的人人關係,以國家為基點的人人關係以及公民與公民之間的人人關係。 首先,以黨群為基點的人人關係主要是指黨際關係。黨際關係是憲法的重要規制內容,而黨際關係的核心概念是政黨制度。我國實行的是共產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制,與西方資產階級政黨之間的不和諧黨際關係不同,我國各政黨之間已經結成了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新型社會主義政黨關係。我國黨際關係的和諧融洽早在1993年的憲法修正案第4條中得到確認,隨著國內國際政治局勢的變幻,我國多黨合作制度取得了新的突破和發展。2005年4月26日至5月3日中國國民黨主席連戰率領國民黨大陸訪問團跨越60年來從未逾越的台灣海峽與中國共產党進行具有深遠意義的握手和合作;而台灣親民黨主席宋楚瑜隨後訪問大陸更展現了憲法多黨合作制度的成功實踐。 其次,以國家為基點的人人關係主要是指國際關係與國民關係。國際關係的和諧程度不僅決定著一國國際政治地位的高低,而且也深刻影響該國的國內發展環境。對比2004年憲法與以前的幾部憲法,強調國際關係的和諧融洽是現行憲法的突出特徵,我國憲法序言指出:“中國革命和建設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開的。中國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緊密地聯繫在一起的。中國堅持獨立自主的對外政策,堅持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補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五項原則,發展同各國的外交關係和經濟、文化的交流;……”。憲法明確將中國的命運與前途放置於世界大背景中,表現出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基礎上構建和諧國際社會的願望和努力。世界經濟全球化和一體化縱深發展,各國法律體系的融通性呈強化趨勢,彼此之間的關聯性和依賴性形成一個個越來越緊的連線鍵,多樣性向統一性邁進;與此同時,在全球化段發展進程中,民族性和世界性相互交織,相輔相成,多元並存將成為社會發展的主旋律。在這多元與統一、融通性與民族性共存的世界背景下,確定民族國家在世界上的坐標從而建構和諧的關係是我國現行憲法的當代使命之一。 至於國民和諧問題,這是一切憲法所關注的重心,我國憲法也不例外。在國家與公民的關係上,我國憲法的和諧理念可以高度濃縮為“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它明確規定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國家機構必須為人民服務。而2004年憲法修正案更將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納入憲法,從而將國民和諧關係提升到了一個新的台階。 再次,至於公民之間的人人和諧關係問題,我國憲法第二章將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作了明確界定,在該權利義務對等設定的範圍內,公民彼此之間的人人和諧關係得以確立。 2.“人物”和諧。人物和諧關涉人與自然、人與環境的關係融洽問題。中外古人對自然都懷著一種由衷的敬畏和景仰,這其中樸素的“天人”和諧關係明白無遺地表達在他們的創作之中。如中國哲人老子就提出過“道法自然”的觀念,被譽為“浪漫主義運動之父”的盧梭提出過“返歸自然”的理想。但是,樸素的人物和諧關係被科學的發展切斷,科學發展益發導致人類對自然的自負,現代化取得的輝煌經濟成就在兩個方面改變了我們的生存,“一個是改變了理想社會的方向,我們傳統的理想社會是人的和諧,更注重精神性,而現在則是經濟指標決定一切,……第二是在全球範圍內改變了物質和能量轉化的方式,把準閉環變成了開鏈。這個轉化鏈的前端是森林、礦藏和天然水體,末端就是垃圾,廣義的。”③中國近年來成為“世界工廠”,對世界原材料的需求急劇上升,經濟發展勢頭強勁與資源供應不足的緊張,所造成的結果就是人們耳熟能詳的生態環境破壞。因此,人物和諧問題理應獲得國家憲法的關注,實際上,我國憲法已建立起了基本的人物和諧保障依據。 人物和諧問題在我國憲法中的出現表現為一遞進過程,1954年憲法基本未對人與自然環境的關係作出規定;1982年憲法第9條第2款規定:“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第26條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國家組織和鼓勵植樹造林,保護林木。”這兩條款在憲法中建立了基本的人物和諧框架;2004年修正後的憲法仍然沿襲這一框架體系而未作實質的變更或增益。 3.“人己”和諧。人己和諧關涉的是人與自身的和諧,要達到人己和諧必得首先認識自己,認識人類,從而達到人的真正的完全自由和諧。顯然,認識自己、認識人類或許是人們迄今為止儘管經歷過無盡傑出人士無盡努力仍未達到的事業。康德在完成批判哲學體系和回答了“我能知道什麼”、“我應當作什麼”和“我可以希望什麼”這三大問題的基礎上,通過對自己長期哲學探索的回顧和總結,補充了“第四個,也是最後一個問題:人是什麼?”④康德對於這一問題的解答是:“人具有一種自己創造自己的特性,因為他有能力根據他自己所採取的目的來使自己完善化,因此可以作為天賦有理性能力的動物而自己把自己造成為一個理性的動物。”⑤卡西爾的觀點是:人只有在創造文化的活動中才成為真正意義的人;也只有在文化活動中,人才能獲得真正的自由。卡西爾的結論與馬克思主義的觀點驚人地相似:“作為一個整體的人類文化,可以被稱之為人不斷自我解放的歷程。”⑥馬克思則說:“人以一種全面的方式,也就是說,作為一個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質。”⑦即人完整認識自己的本質之後全面地進行自我的占有和符合,從而完成人己和諧。馬克思在《德意志意識形態》中將個人的發展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作為類的個人,即自然意義上的個人;第二階段是偶然的個人,即抽象的個人;第三階段是有個性的個人,即真正的個人,即有個性的個人就是在揚棄了自然的個人和偶然的個人之後真正的個人,此時的個人“從最高的意義上回復自身,‘個人’概念也由此得以完全的實現。同時,個人的社會關係也得到全面的和解,個人在現實中達到對自身的完全占有。”⑧有個性的人即為完成人己和諧的人。 我國憲法體現人己和諧的規範主要集中在對共產主義信仰的塑造和對私有制的批判上。如2004年憲法第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第24條則確立和提倡進行社會主義公德、國際主義、共產主義等理想教育。 (二)憲法和諧維度的統合 憲法和諧維度並不是鬆散的體系,三大和諧維度存在自身的統合邏輯。有學人提出和諧維度的層次論,撰文指出,個人身心和諧、人人和諧、人與自然和諧是和諧文明的三種層次,其中,個人身心和諧是第一層次的和諧,是和諧的微觀層面,也是基礎的和諧,只有具備了和諧的道德人格,才能有人人、人與自然的和諧,離開了個人身心和諧,人與人、人與自然的和諧就成為空談;而人人和諧是第二層次的和諧,是一種中觀和諧,只有實現了人人和諧,才能塑造出和諧的人文生態,避免人人爭奪,進而逼近人與自然的和諧;至於人與自然的和諧則是最高層次的和諧,是和諧的巨觀層面,是和諧文明的根本標誌⑨。 對此,筆者認為該觀點顯然只走到了半路。首先,將人己和諧作為其他兩個和諧維度的基礎,這是正確的。但如果僅僅認為人己和諧是基礎而非目的或者根本不僅不能與馬克思主義關於人的自由解放這一終極目的相呼應,也未能與康德等道德哲學家所倡揚的“人是目的”這一倫理論斷相激盪。更徹底地說,人人和諧、人物和諧不過是保障人己和諧和達到人己和諧的路徑,人己內在的和諧才是真正的人之解放和自由,還是馬克思切中要害:“共產主義是人向自己作為社會的即人性的人的復歸……這種共產主義作為完成了的自然主義=人本主義,作為完成了的人本主義=自然主義。它是人和自然以及人和人之間的對抗的真正解決,是存在和本質、對象化和自我肯定、自由和必然、個體和族類之間的抗爭的真正解決。”同時,將人己和諧僅僅當作基礎也使得三大和諧維度喪失了嚴謹的自足體系,從而成為開放的零亂體系,相反,將人己和諧當作基礎和目的、當作起點和終點則使得三大和諧維度邏輯嚴謹自成一體。其次,將和諧維度劃分為三個層次,這一方法論也容易導致一種誤解或者偏見,即層次越高,其權重越大。上已述及,人己和諧、人物和諧和人人和諧三者是一種首尾環銜的秩序安排,這種閉環體系不僅保證了體系的自洽屬性,而且也消解了人類認識偏執,即習慣於以主次本末來框定事物。在這一封閉的環形體系中,每一和諧維度環環相扣,都是彼此互相依賴和不可或缺的一環,無所謂孰輕孰重,因為,任何一環之喪失都將導致整個和諧體系蕩然無存,唯有各環協調共生才能達致真正的和諧。這實質為一“全有或全元”的博弈。 由是,筆者提出環狀和諧論來統合此三大和諧維度。簡言之,憲法的三大和諧維度是一個完足的自洽體系,其中,人人和諧凸現為和平憲法,人物和諧凸現為綠色憲法、人己和諧凸現為自由憲法;人人和諧體現的和平以及人物和諧體現的綠色都呈現為一種過程和手段,其終極指向則是人己和諧所體現的自由;與此同時,人人和諧與人物和諧兩者既在保障和實現人己和諧的功能方面呈現為平行和互補關係,又在保障和實現對方的功能方面呈現為依存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