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州市人民政府關於禁止焚燒秸稈的通告

《冀州市人民政府關於禁止焚燒秸稈的通告》是冀州市人民政府於2014年6月3日發布的通告。

公文介紹

為提高農業資源利用水平,防治大氣污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護和改善城鄉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和國家環保總局等六部委《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管理辦法》規定,市政府決定全市範圍內全面實施農作物秸稈禁燒。

公文內容

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焚燒秸稈不僅對大氣環境、林木資源、土地生物造成破壞,而且浪費資源,易引發安全隱患。共同保護好環境,維護廣大人民民眾的生產、生活秩序,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
二、今年6-11月,在全市範圍內實施全面禁燒,嚴禁任何單位、任何人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在露天場地焚燒秸稈。
三、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所轄區域的秸稈禁燒管理工作,要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具體措施,明確各級職責,嚴格日常檢查,確保工作落實。村委會要制定禁燒秸稈村規民約,把責任落實到農戶。各鄉鎮、村要成立滅火應急小分隊,禁燒巡邏小分隊,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撲滅。加強對收割機的管理,確保小麥留茬不高於10厘米。推廣機械化秸稈還田、秸稈飼料開發、秸稈氣化、秸稈微生物快速漚肥等技術措施,鼓勵研究開發秸稈利用新技術,搞好秸稈綜合利用。
四、農作物收穫季節,環保、農業、林業、公安、交通等部門要堅持相互配合、齊抓共管、堵疏結合、標本兼治的原則,組織開展聯合執法,加強巡邏檢查,嚴厲查處秸稈焚燒行為。對違反規定,進行露天焚燒秸稈的,依法給予200元罰款;焚燒秸稈或進行其他燒荒活動引起火災的,依法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大氣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嚴重後果的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刑事責任;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五、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做好秸稈禁燒工作宣傳教育和引導工作。廣大農民民眾要遵守法律法規,按照要求對秸稈進行科學處理,實現綜合利用。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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