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許可

《行政許可法》專有名詞,是指兩個以上行政機關聯合就某一申請發放許可證的行為。

共同許可是指兩個以上行政機關聯合就某一申請發放許可證的行為。在兩種情況下易出現共同許可:第一種情況是許可事項的管理許可權不明確,兩個以上機關均無明確的管理權,法律只規定與之有關的多個行政部門共同對該項申請行使許可權;第二種情況是兩個以上的機關對某項許可都有管理權,為了協調其活動,法律規定兩個或多個機關可以共同行使許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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