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重本跡

六重本跡

天台宗之佛典詮釋學用語。指該宗解釋本、跡二門的六種釋義。即理事本跡、理教本跡、教行本跡、體用本跡、實權本跡、已今本跡。‘本’指所依的住處不動,‘ 跡’指往來的蹤跡出沒多端。
(1)理事本跡︰《法華玄義》卷七(上)解為(大正33·764b)︰‘本者理本即是實相,一究竟道;跡者除諸法實相,其餘種種皆名為跡。’即由實相真諦之理而生出一切法,故以實相之理為本,一切法之事象為跡。
(2)理教本跡︰《玄義》解為(大正33·764b)︰‘理之與事皆名為本,說理說事皆名教跡也。’謂本時所悟之事理二諦乃超越一切言說之絕對真理,故以之為本,而以昔佛方便之二諦教為跡。
(3)教行本跡︰《玄義》解為(大正33·764b)︰‘理事之教皆名為本,稟教修行名為跡。’謂稟持昔佛之教為本,而由教詮理起行為跡。
(4)體用本跡︰《玄義》解為(大正33·764b)︰‘行能證體,體為本。依體起用,用為跡。’謂以稟教修行契理而證得法身為本,而以法身之體起應身之用為跡。
(5)實權本跡︰《玄義》解為(大正33·764b)︰‘實得體用名為本,權施體用名為跡。’謂以久遠實得的法、應二身為本,為度化眾生,而以種種權施的法、應二身為跡。
(6)已今本跡︰《玄義》解為(大正33·764b)︰‘今日所顯者為本,先來已說者為跡。’即以《法華經》所說之久遠事理乃至權實為本,以《法華經》以前諸教所說之事理乃至權實為跡。若非《法華經》闡示久遠之本,則無以垂已說之跡;而由已說之跡,則可顯《法華經》之本。本跡雖殊,然其不思議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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