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電子公文交換系統中交換的內容為各單位的請示、報告、通知、會議紀要等非涉密公文。
第三條電子公文經加蓋單位電子印章後方具有公文的法律效力。
第四條 市政府辦公室具體負責指導、檢查和督促政府系統各單位電子公文交換工作。
第五條 市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電子公文交換系統的管理和維護、操作人員的培訓、提供電子公文交換系統所需的軟體並做好技術支持。
第六條 參與市電子公文交換的單位需經市政府辦公室審核批准,市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辦理註冊登記手續,製作電子公文模版和電子印章,制發操作人員的賬號和密碼。
第七條 單位名稱發生變更時,應及時向市政府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由市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重新製作電子公文模版和電子印章,制發操作人員的賬號和密碼。
第八條 各單位應按照電子公文交換系統配置的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配備所需的計算機、印表機等設備,並做到專機專用。
第九條 電子公文交換的操作人員必須是政治可靠,保密觀念、責任心和組織紀律性強的在編幹部,自覺遵守電子公文交換系統運行的相關規章制度。
第十條 操作人員在取得電子公文交換的賬號和初始密碼後應立即修改密碼,並切實加強對賬號和密碼的管理。若忘記密碼應向市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恢復初始密碼。
第十一條 電子公文模版按照各單位的紅色檔案頭的式樣製作。電子印章按照《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國發〔1999〕25號)的製作式樣和標準製作。
第十二條 各單位的電子印章必須等同於實物印章加強管理,要指定專人保管和使用。
第十三條 各單位的電子印章由於損壞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時,用章單位須出具書面申請,連同損壞的電子印章報市政府辦公室審核同意後,由市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補發。
第十四條電子公文的製作要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的要求,認真編輯、排版、審核、傳送。
第十五條各單位報送的公文屬涉密事項的,必須按保密管理的有關規定通過紙質報送。報送的公文含有圖紙、書籍等不方便通過電子公文交換的,仍按紙質公文交換的方式進行報送。
第十六條 各單位在接收電子公文時,必須認真審核公文格式後方可進行列印、簽收。公文格式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時告知發文單位將公文進行回撤重發。
第十七條 各單位要保證每個工作日及時上網接收電子公文,接收電子公文時要認真進行閱讀、簽收和處理。
第十八條 電子公文交換情況實行定期通報制度。市政府辦公室將定期對不及時接收市政府辦公室電子公文的單位進行通報批評。
第十九條 電子公文交換系統出現故障,電子公文無法進行正常交換時,市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及時查明原因,排除故障。
第二十條 若2個工作日內仍未排除系統故障,市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時報告市政府辦公室,由市政府辦公室通知相關單位臨時採用紙質方式進行公文交換,保障公文交換工作正常運轉。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市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