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收益是指國家以出資人身份依法取得的各種收入。具體包括:國有企業年度取得的經營收入、國有資產出租收入等所有收入;國有控股、參股企業中國有股權應享有的股利、股息收入,國有產權、股權(股份)轉讓收入,企業清算淨收益屬於國有資本享有的收入,其他按規定應享有的國有資產收益。
第四條本辦法對市屬企業國有資產收益實行統一收支計畫管理。市屬企業應當按年度編制國有資產收益收支計畫,報主管部門審核並經市國有資產監管部門(未單設專門的市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前由市經貿委履行此項職責〈下同〉)、市財政局審定後,嚴格按收支計畫執行。
第二章 市屬企業國有資產收益收支計畫的編制和執行
第五條市屬企業應按規定分類編制年度國有資產收益收支計畫。
第六條開展正常經營活動的市屬企業按照年度企業發展規劃和經營活動編制國有資產收益收支計畫表,收入部分將年度計畫取得的所有收入,包括經營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含租賃收入)、投資收益、營業外收入(含政府補貼收入)等分項目填列,支出部分圍繞企業經營活動,按照成本、費用、稅金等分項目填列,成本、費用必須足額列支職工工資和應繳職工社會保險費(含以前年度欠繳部分),並在資金支付時優先確保企業職工工資發放和企業職工社會保障費的繳納。
第七條未開展正常經營活動的市屬企業,主要以房屋資產或其他固定資產租賃為主取得收入的市屬企業,按照量入為出的原則編制國有資產收益收支計畫表。收入部分,將年度計畫取得的所有收入,包括租賃收入(房屋、門面、場地、設備等出租收入)、營業外收入(含政府補貼收入)、其他收入等分明細項目逐一填列。支出項目,按以下順序填列並按以下順序列支。
(一)稅金;
(二)支付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工資或生活費(含退休人員);
(三)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包括職工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等,含以前年度欠繳部分);
(四)支付企業維持運轉的基本費用(水電費等);
(五)其他支出等;
第八條市屬企業根據年度經營計畫編制應依法分配的國有股的股利、股息等國有資產收益計畫表。具體反映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所有者權益、國有資產所占份額,預計實現年度淨利潤以及預計分配的國有股東的股利、股息及其他按規定應享有的國有資產收益。
第九條市屬企業應當於每年11月結合實際分類編制下一年度國有資產收益收支計畫表。並於每年12月15日前報送主管部門審核後送市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市財政局審定。
第十條市屬企業法定代表人對本企業年度國有資產收益收支計畫的編制和執行負總責,主管部門收到企業年度國有資產收益收支計畫後在15日內審核並送市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市財政局審定,市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市財政局在15日內下達給企業。企業按審定後的年度國有資產收益收支計畫執行。收支計畫中支出項目年度一般不予調整,確需調整的報主管部門商市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市財政局批准後執行。
第十一條市屬企業每季度終了後1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部門、市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和市財政局報送國有資產收益收支計畫執行情況表,上述部門將不定期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二條年度終了1個月內市屬企業應將年度財務報表和國有資產收益收支計畫執行情況表報送主管部門、市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和市財政局審核。按照企業年度實現淨利潤8%的比例計算企業應繳財政的國有資產淨收益,由主管部門和市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共同下達企業上繳國有資產淨收益通知書,企業在接到上繳通知書後1個月內上繳市財政(企業計算應交利潤的年度淨利潤,可以連續5年抵扣以前年度未彌補虧損)。
第十三條 市屬企業應於年度終後4個月內將年度財務報表和股東會通過的利潤分配方案送主管部門,市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和市財政局審核,由主管部門和市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共同下達市屬國有企業上繳國有股利、紅利收益通知書,企業在接到上繳通知書後1個月內將國有股東按股份應享有的股利、紅利全額上繳市財政。
第十四條 市屬企業經批准進行國有產權、股權或配股權依法轉讓,取得的收入(包括土地轉讓收入和數額較大的資產轉讓收入)扣除交易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後的剩餘部分、市屬企業進行清算取得的清算淨收入和其他按規定應上繳的國有資產淨收益,在其取得收益後的15日內,由主管部門和市國有資產監管部門負責組織上繳市財政。
第三章 市屬企業國有資產淨收益的使用
第十五條 市屬企業實現的國有資產淨收益按規定上繳市財政管理,按規定用途和審批程式使用。
第十六條 市財政收取的國有資產淨收益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則開支,主要用於:
(一)支持企業技術改造、扶持企業發展等;
(二)用於彌補市屬國有企業改革改制等成本支出,包括發放安置補償金,支付欠繳的社會保險費,支付所欠工資等其他資金支持;
(三)市人民政府依據地方經濟發展規劃以及不同時期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任務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七條市級國有資產淨收益的使用由市屬企業按照規定用途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主管部門提出建議報市國有資產監管部門會同市財政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第四章市屬企業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管
第十八條 市屬企業主管部門、市國有資產監管部門應加強對市屬企業國有資產收益收繳、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督促市屬企業按國有資產收益收支計畫執行,確保職工工資發放和社會保險費的繳納。
第十九條 市屬企業的資產出租必須實行公開競租,租期一般不得超過5年。出租房屋、門面、場地資產面積在1000㎡以上,設備賬面原值總計達10萬元以上的應報主管部門審核。主管部門在接到企業申請出租報告及相關資料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送市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審定,市國有資產監管部門要在15個工作日內下達審批意見,同時抄送市人民政府、市財政局備案。
第二十條 市屬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必須報主管部門、市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審核,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嚴格按《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中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市監察局、市審計局、市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市財政局按照各自職責對國有資產收益的收繳、管理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市屬企業國有資產收益管理納入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範圍。國有資產收益收支計畫報送情況和年終執行情況將作為考核企業經營業績和政府財政性資金投入企業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按照《會計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27號令)的規定,對不按規定上報國有資產收益收支計畫和執行情況,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提供虛假財務報告,滯留、截留、挪用或隱瞞應上繳國有資產收益的企業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責令改正,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並處不繳或少繳財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並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和市國有資產監管部門負責解釋,市財政局、市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配套實施細則或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