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盤水市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暫行辦法

第一條
第二條六盤水市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是指在實施《六盤水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的基礎上,對公務員實行醫療補助,以保證公務員原有的醫療待遇不降低。公務員醫療補助水平與我市的經濟發展和財政承受力相適應,並隨經濟發展有所提高。
第三條公務員醫療補助的範圍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二)原享受公費醫療待遇事業單位(包括財政全額撥款、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第四條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的來源:財政全額撥款單位每年由同級財政列入預算;差額撥款事業單位每年由同級財政按撥款比例列入預算,差額部分由單位按比例繳納;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由單位繳納。
第五條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的籌資比例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公務員醫療補助金使用情況和財政承受能力作適時調整。市級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按享受補助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5%繳納。
第六條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的使用
(一)按公務員醫療補助繳費基數的2.5%劃入基本醫療保險職工個人帳戶。
(二)繳費基數的2.5%用於建立公務員住院統籌醫療補助基金,具體使用範圍為:
1.補助因患基本醫療保險病種目錄內疾病住院治療時自負的醫療費用,補助比例為50%;
2.補助因高血壓、冠心病、腦梗塞、腦溢血後遺症、顛癇、糖尿病、精神分裂症、惡性腫瘤門診放化療、慢性腎功能衰竭門診透析治療、腎移植術後抗排斥藥物治療、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礙性貧血、帕金森氏症、紅斑狼瘡、肝硬化等疾病按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報銷時自付費用的50%;
3.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不補助非醫療費用和審核不合理的醫療費用。
第七條公務員醫療補助比例可根據醫療補助基金使用情況作適當調整,住院統籌醫療補助經費當年內不足支付部分從基本醫療統籌基金調劑或報同級財政解決。
第八條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應本著“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專款專用”的原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建帳,單獨管理。各級勞動保障、財政、審計等部門加強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和考核,監督公務員醫療補助基金的使用。
第九條各縣、特區、區的公務員醫療補助的籌資標準根據醫療費的實際支出、基本醫療保險的籌資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合理確定,由同級財政負擔;其公務員住院統籌醫療補助支付標準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條本辦法與《六盤水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方案》同步實施,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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