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門前三包”工作應當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多方參與和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適用範圍:城市建成區範圍內的所有街道和公共區域都要實行“門前三包”責任制。具體為本市市中心城區及各縣、特區、區(含經濟開發區)政府所在地城區範圍內的臨街(包括廣場、車站)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居民住戶等。
第五條各縣、特區、區(含經濟開發區)政府主要職責。
1.負責對轄區內“門前三包”責任制的組織領導工作,並將“門前三包”責任制工作列入年度目標考核。
2.組織對轄區內“門前三包”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和評比,對在“門前三包”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對組織領導不力、工作不落實、存在問題較多單位和個人予以通報批評。
第六條各縣、特區、區(含經濟開發區)城管部門職責。
1.負責按照“門前三包”標準,組織街道辦事處及社區共同劃定轄區內責任單位和個人的責任區,製作、發放“門前三包”標誌牌,按照格線化管理運行機制和屬地管理原則,依託街道辦事處和社區與轄區內責任單位和個人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並登記造冊。城管部門負責對轄區內“門前三包”責任制落實情況開展定期檢查,監督街道辦事處及社區工作開展情況。
2.負責貫徹執行市、縣(特區、區)政府關於“門前三包”責任制的各項工作部署,組織開展轄區內“門前三包”清理整頓及宣傳工作,解釋、解決轄區內“門前三包”責任制落實工作中責任區劃分等有爭議的問題,牽頭組織轄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與秩序的綜合整治工作。
3.負責對不履行“門前三包”責任制義務,或者違反“門前三包”責任制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行政處罰。
4.適時以書面形式向縣、特區、區及市城管辦、市城管局上報轄區內“門前三包”責任制落實及各項綜合整治情況。
第七條市城管局主要職責。
1.負責全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工作。
2.協調解決全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做好與相關工作部門的銜接、協調工作。
3.定期抽查各縣、特區、區(含經濟開發區)政府“門前三包”責任制落實情況。
4.負責對各縣、特區、區政府之間轄區界線不清晰的區域進行協調,並劃定各區“門前三包”責任制的具體管轄範圍。
第八條市、縣(特區、區)衛生、工商、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總體要求,結合市、縣(特區、區)關於“門前三包”責任制工作的相關部署,發揮各自行政職能作用,積極配合城管部門做好“門前三包”的各項工作。
第九條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委會主要工作職責。
按照總體要求,認真按縣、特區、區(含經濟開發區)政府“門前三包”責任制中的責任分解,積極做好“門前三包”責任制的簽訂,監督和檢查“門前三包”的責任落實。
第十條沿街單位要同所在的縣、特區、區(含經濟開發區)城管部門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統一掛貼“門前三包”標誌牌,明確“門前三包”內容、範圍和責任人,並可以採用各種形式單獨履行或者聯合其他責任單位和個人共同履行以下“門前三包”義務:
1.包門前市容秩序:沿街單位負責門前市容秩序管理,做到門前區域無店外經營、無亂擺攤點、無亂堆亂放、無亂停車輛、無亂貼亂畫,制止和勸阻毀壞、擅自改動或遷移市政、環境衛生設施等行為,保持店面整潔有序,店招店牌按照規定設定,一店一牌,用語文明、文字規範。燈光亮化設施完好,並按時啟閉。
2.包門前衛生:沿街單位責任地段的環境衛生管理實行全天保潔制。門前保潔要做到無菸頭、紙屑、果皮、廢土等垃圾,無污水、煙塵、痰跡油污,無擅自刻畫、掛貼、噴塗等現象,臨街外立面牆體應當保持完好和整潔。包門前衛生還應當確保門內達標,臨街門店、攤檔應在店、攤內統一配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清掃工具,並保持其外觀美觀、整潔、完好,隨時保持責任區的清潔、衛生,生活垃圾實行袋裝或桶裝,按時定點投放。
3.包門前綠化:承擔門前綠化的管理。勸阻制止攀折或損壞花草樹木的行為。做到綠地內無堆放物料、無傾倒垃圾、無攤曬衣物、無設定廣告等非法占用綠地,無在門前樹木上釘釘、架線、掛物、拴系物品、倚樹搭棚等行為,做到門前綠地無雜草污物,花草、樹木無攀折,無踐踏,保證樹木、花草長勢良好。
第十一條沿街單位的“門前三包”責任範圍按下列規定確定。
前後範圍:各責任單位門前牆根至道路道牙處。
左右範圍:與相鄰單位界線內的地段。責任範圍不明確或有爭議的,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解決。
第十二條市、縣(特區、區)結合每年城市管理及“整髒治亂”工作的檢查評比,對“門前三包”管理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總結評比,對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獎勵;對工作不主動、不積極、不配合或存在問題的,視情況給予批評或懲處。
第十三條市、縣(特區、區)城管執法部門負責依照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貴州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列》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不執行“門前三包”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其他行政執法部門不得重複執法。
第十四條阻礙“門前三包”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門前三包”管理監督人員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後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