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央一號檔案的一個突出亮點,是首次提出“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的創新思路。在討論“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問題時,日本學者今村奈良臣首倡的“第六產業”理念,以及日本政府推進的“六次產業化”值得借鑑。
“六次產業”是一個形象的說法,與我國一直提倡的讓農業“接二連三”內涵一致,即鼓勵農戶搞多種經營,延長產業鏈條,不僅種植農作物(第一產業),而且從事農產品加工(第二產業)與流通、銷售農產品及其加工產品(第三產業),以獲得更多的增值價值,為農業和農村的可持續發展、農民增收開闢光明前景。“1+2+3”等於6,“1×2×3”也等於6,“六次產業”給農業帶來豐富的想像空間。
一、日本提出“六次產業化”的背景
20世紀90年代中期,日本社團法人JA綜合研究所所長今村奈良臣經研究發現,日本農業生產的農產品與日本國民消費的農產品(食品)之間存在巨大的價值差。這種價值差主要通過農產品加工和農產品流通等環節流向農村之外,因而農業產業的增值收益未能留在農業生產者手中,制約農民增收。以2005年為例,在日本食品產業的市場規模中,國內農林漁業生產者僅得到13%,食品加工業、餐飲業和流通業分別獲得33%、18%和34%。因此,今村奈良臣提出,要通過鼓勵農業生產者搞多種經營,發展農產品(食品)加工業、肥料等農資製造業、農產品和農資流通業等服務業以及農業旅遊業,形成集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服務於一體的完整鏈條,將流到城市等農村外部的就業崗位和附加值內部化,為農業生產者獲得更多農產品加工、流通等環節和農業旅遊業的附加值創造條件,藉此增加農民收入,增強農業發展活力。由於1、2、3之和、之積均等於6,因此稱之為“第六產業”。後來,今村奈良臣進一步強調,“第六產業”是第一、第二、第三產業的乘積,意在強調農村一二三產業的融合發展,基於產業鏈延伸和產業範圍拓展,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之間的整合和連結。
二、我國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與日本的異同點
從國內外特別是日本經驗看,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有利於豐富農業農村發展的內涵,提升農業競爭力和農業附加值,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和農村繁榮穩定;也有利於培育農業、農村乃至國民經濟的新增長點,推動美麗鄉村建設。推動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還為實現以城帶鄉、“四化同步”發展創造了條件,有利於發揮城市消費和產業發展對農村產業發展的帶動作用,通過城鄉市場融合帶動產業融合,進而城鄉協同發展。我國與日本同屬東亞國家,農業農村發展的資源稟賦多有共同之處。從人均GDP和經濟結構等指標來看,日本屬於已開發國家,我國尚屬於開發中國家,考慮到“已開發國家的在很大程度上昭示著開發中國家未來的圖景”,在我國加快謀劃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發展“第六產業”,也有利於吸收日本發展過程中的教訓,緩解類似日本的農村人口高齡化、農村過疏化、農地棄耕、農業後繼無人、農業和農村地域經濟衰退等問題,增強農業農村發展的活力。近年來,隨著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的推進,日本的這些問題在我國農村已經存在並日趨嚴重。日本發展“第六產業”、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的經驗值得我國借鑑。
從日本政府重視支持農產品“地產地消”,以及日本混合居住化對日本農業“六次產業化”的影響可見,在我國中西部地區推進新型城鎮化的過程中,應該重視農民就地就近城鎮化。就地就近城鎮化,不僅有利於規避異地城鎮化帶來的“留守兒童”、“留守婦女”、“留守老人”問題,緩解農村人口老年化和農村過疏化對農業農村發展的負面影響,還有利於培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的市場環境和農村產業的新增長點。
但是,應該看到,在我國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與日本推進“六次產業化”也有一定差異。如日本農村混合居住化的迅速發展、重視農產品“地產地消”的傳統和國家政策,為“六次產業化”的發展提供了良好基礎。當前在我國農村,混合居住化僅限於少數城郊地區,現行政策對市民在農村居住基本採取限制政策。出台類似支持農產品“地產地消”的政策也只是最近的事,且較為零星未成體系。可見,日本推進農產品“地產地消”的條件,在總體上比我國優越。從這方面看,在我國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的過程中,固然需要把促進農產品“地產地消”作為重要方向之一,但不宜像日本農業“六次產業化”那樣,把促進農產品“地產地消”放在戰略核心地位。
在我國,支持農業完善產業鏈、打造供應鏈、提升價值鏈的舉措,只要有利於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均應予以支持。當前我國農業發展方式粗放的問題日趨突出,許多農產品價格高於國際價格,提升農業價值鏈、增強農產品國際競爭力的重要性、緊迫性迅速凸顯,考慮這種背景更應如此。換言之,我國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的思路應該更寬,舉凡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方向,推進農業現代化和農業發展方式轉變的,均應支持。
日本在推進農業“六次產業化”的過程中,注意通過促進農產品本地化加工、流通和發展休閒農業、鄉村旅遊等,將本來流向外部的就業崗位和附加值內部化。這與日本解決農村過疏化等問題的需求密切相關。在我國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的過程中,固然需要注意借鑑日本經驗,但對於日本經驗的介紹和借鑑應本著客觀、謹慎態度。要尊重城鄉產業分工規模,注意引導農產品初加工、特色加工和旅遊消費型經濟在農村發展。如盲目要求農產品精深加工向農村擴散,或在農村重新布局,則失之偏頗。要注意把縣城和重點鎮、中心村、特色村鎮,作為引導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的主要載體,引導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最佳化布局,提高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的布局效益。對於這些判斷,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鄉鎮企業發展的經驗教訓已經提供了佐證,無需贅言。
日本政府在推進農業“六次產業化”的過程中,優先支持本土化經營主體的發育成長,注意保護本土化經營主體在發展“第六產業”中的主動權,防止其形成對工商資本的依附性,避免其被推向利益分配的邊緣地位。在我國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的過程中,工商資本,包括外部植入型新型經營主體,往往具有資金、技術、經營理念甚至資本運作方面的優勢。一味排斥工商資本,不利於揚長避短,更好地調動其積極性和創造性,推動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從國內外經驗來看,在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的過程中,由於資源、能力、理念和行銷渠道的限制,單靠本土化的經營主體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往往非常緩慢,成效也大打折扣,迫切需要外部植入型經營主體通過發揮引領、示範作用,帶動本土化的經營主體增強參與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的能力,更好地提升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的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