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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綜合治理項目資金是指用於我區國家綜合治理範圍的國有煤礦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項目的建設資金。
第三條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項目資金包括中央預算內資金、省財政專項資金、地方配套資金、六枝工礦(集團)公司等煤礦企業出資、搬遷居民出資等。
一中央預算內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安排的專項用於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項目建設的資金。
二省財政專項資金是指省財政安排的專項用於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項目建設的資金。
三地方配套資金是指特區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於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項目建設的資金。
四煤礦企業出資是指項目所在地煤礦企業用於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項目建設的資金。
五搬遷居民出資是指納入國家綜合治理範圍的採煤沉陷區搬遷居民應承擔的資金。
第四條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項目資金使用原則:
一統一安排,統一調度的原則。
二保證資金使用的快捷、安全、高效的原則。
三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五條建設單位要嚴格執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按照建設單位會計制度進行核算。
第二章資金的籌集與使用管理
第六條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項目建設資金由財政部門統一管理。為保證項目建設資金專款專用,財政部門通過財政專戶歸集各項建設資金,統一管理,專款專用。特區國有煤礦採煤沉陷區治理辦公室(下稱“沉治辦”)要在商業銀行開設基本建設專戶,用於核算各項建設資金。
第七條特區財政局通過財政專戶歸集中央預算內資金、省財政專項資金、省基本建設資金和地方配套資金、煤礦企業出資、搬遷居民出資等。
第八條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方案和國家專項投資下達後,特區沉治辦應按年度投資計畫將具體籌資方案報特區財政局、發改局,實施過程中,定期向特區財政局上報各項資金的使用情況。
第九條特區沉治辦為本轄區內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的項目業主單位,在項目初步設計和工程概算批准後,及時向特區財政局提交初步設計的批准檔案和項目概(預)算,特區財政局要及時審查批覆,批覆檔案作為項目招投標和項目資金安排的依據。
第十條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項目建設資金必須專項用於納入國家綜合治理範圍的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項目,嚴格按照省、市、特區發改部門下達的投資計畫和省、市、特區財政部門下達的支出預算,專款專用,項目建設資金實行縣級報賬制,由特區沉治辦統一管理。
第十一條國家和省、市、特區撥付的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項目建設資金主要用於國有煤礦採煤沉陷區治理的新區住宅建設、擇址重(擴)建、貨幣補償安置工程的建設費用及公共設施配套費用;自籌的採煤沉陷區項目治理資金主要用於新區住宅建設的前期工作費用、維修加固工程費用、貨幣補償安置工程費用以及相關工程費用。
第十二條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項目中的設備、大宗材料採購和整體工程建設,屬於政府採購的,應按照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執行,符合招投標條件的,應嚴格按照招投標的程式進行。
第十三條採煤沉陷區治理工程資金報賬及支付程式:
一資金撥付。項目具備開工條件後,由項目實施單位提供相關資料,經特區沉治辦審核後,按工程進度預付建設項目工程資金70%。
二資金報賬。項目建設單位要嚴格按契約規定進行報賬,要按照工程項目支出明細和經辦人簽字的原始發票、施工進度表及相關資料報特區沉治辦審核報賬。
三承包工程預留5%的工程質量保證金,待工程完工後一年,若無質量問題,由工程實施單位提供相關依據經特區沉治辦審批後,付清所剩工程餘款。
第十四條煤礦企業在項目資金到位前已提前開工建設墊支的資金,經特區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項目領導小組審核確認後,作為建設項目支出處理,並相應調整有關賬項。
第三章財務管理
第十五條特區沉治辦應做好基本建設財務工作,嚴格執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按照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單獨記賬、單獨核算,配備專門的基建會計人員。
第十六條特區沉治辦必須嚴格按照批准的概算內容實施,凡涉及標準、規模、投資調整和設計變更等事項,應報原審批單位批准,同時抄報特區財政局。建設項目工程預算、結算應報特區財政局審核,作為撥付資金、移交資產的依據。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竣工後,施工單位必須及時編制工程竣工決算,經特區財政局和有關部門審定後,建設單位負責編制建設項目竣工財務結算,報經審計部門審計後,方可辦理財務結算,並及時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第十八條特區沉治辦應建立完整的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工程項目檔案,從項目立項到竣工驗收等各環節的檔案資料,必須依照相關規定收集、整理和歸檔,確保資料的完整性。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項目工程質量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項目法人是建設工程質量的第一責任人,對建設工程的質量全面負責。如發生工程質量問題,將追究項目法人的責任。
第二十條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項目實行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綜合治理項目的行政領導責任人,項目法人代表,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督等單位的負責人,要按各自的職責對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
第二十一條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項目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置換。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第二十二條特區監察局、財政局、發改局、建設局、國土資源局等部門要積極配合,各負其責,加強對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項目建設資金的監督管理,保證資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特區財政局、發改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