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關於城鄉規劃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起草全市有關城鄉規劃方面的規範性檔案和技術管理規定,並對貫徹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承擔城鄉規劃的編制、調整和報批或審批工作;負責城鄉規劃設計、科研,組織開展城市發展戰略性規劃研究,參與制定城市建設近期目標和年度建設計畫;參與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和論證。
(三)負責市區範圍內各類建設項目(建築物、構築物、市政工程、綜合管線、地下空間開發、戶外廣告設定等工程項目)的選址、定點,提出規劃設計條件,審查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進行竣工規劃核實;負責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證》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四)配合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對規劃許可後違法建設進行認定和查處;承辦涉及城鄉規劃管理方面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事項。
(五)負責城市測繪管理,制定全市城市建設測繪發展規劃和計畫,下達測繪和科研任務,負責城市測繪成果的管理工作。
(六)負責城市規劃建設檔案的收集、保存、查詢等管理工作。
(七)指導全市規劃隊伍建設,負責全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等級審查、申報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註冊城市規劃執業資格的統一申報和管理工作。
(八)負責市轄各縣和葉集試驗區城鄉規劃業務指導工作。
(九)承擔市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城鄉規劃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研究擬訂機關內部管理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機關政務督查和跟蹤督辦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信息、機要、檔案、保密、安全等工作,負責機關調研和綜合性文字工作;負責來信來訪、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局系統幹部人事教育培訓工作;組織辦理人大、政協的議案、建議、提案等;負責機關財務及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二)建設用地科
負責組織開展城鄉規劃的戰略性研究,組織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分區規劃、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重要地段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修訂和調整工作;負責規劃編製成果的評審、報批及備案管理工作;負責審核規劃設計單位的資質等級;負責規劃設計市場管理;負責編制近期和年度城鄉規劃編制計畫。負責城市中心城區各類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審核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組織重大項目的選址研究;負責審核建設項目的用地位置、界限、土地使用性質、建設內容及變更,提供規劃設計條件;負責審查建設項目的規劃總平面圖,審核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建設工程科
負責城市中心城區內建築設計方案的規劃審查;負責城市中心城區內建設工程、市政工程、綜合管線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及臨時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查;負責綜合管線和城市道路紅線、斷面、高程及其他市政工程的規劃審查;負責審核辦理城市中心城區內建設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組織建設項目的放線、驗線和規劃核實工作,審核辦理《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證》。
(四)村鎮規劃科
指導各縣和葉集試驗區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研究制定全市村鎮規劃的近期和年度編制計畫,負責審查各縣城和葉集試驗區總體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審查各縣和葉集試驗區重大項目的選址,指導全市小城鎮規劃管理工作。
(五)法規科(行政審批服務科)
負責國家、省、市有關城鄉規劃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組織研究、起草全市城鄉規划行業規範性檔案;承辦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應訴工作;負責行政審批發證、視窗服務等工作;負責受理違法建設方面的來信來訪和舉報工作,負責相關法律諮詢;配合有關部門查處違法建設工作;負責指導全市城鄉規劃監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