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養護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的管理,規範公路養護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保護招標人和投標人的合法權益,確保養護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路養護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誠實守信的原則。
第三條 國道、省道公路的養護工程作業採用招投標方式的,應按本規定實行招標投標,其他公路可參照執行。
凡列入國家和地方公路基本建設計畫的公路養護工程項目,應按《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凡具有相應公路養護工程從業資質的公路養護工程施工單位,均可參加投標。
第五條 交通部負責監督和指導全國公路養護工程招標投標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公路養護工程招標投標活動。
第六條 公路養護工程的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受國家法律的保護和約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養護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章 招標
第七條 招標人可自行組織招標或委託具有相應資格的代理機構組織招標。自行組織招標的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組織編制招標檔案和標底的能力;
(三)有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和組織評標定標的能力;
第八條 實施招標的養護工程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已列入年度養護維修計畫;
(二)資金來源已落實;
(三)有關養護方案或設計檔案已經完成並經批覆;
(四)招標檔案已編制完畢;
(五)其他相關準備工作已完成。
第九條 公路養護工程招標標的應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一)公路小修保養最小標的為連續20公里或小於20公里的整條路段,最短養護契約期限為一年;
(二)投資不低於100萬元的公路養護工程項目。
第十條 招標方式
公路養護工程招標可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兩種形式。
(一)公開招標。招標人通過報刊、廣播、電視、信息網路等媒介公開發布招標公告,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二)邀請招標。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組織投標,邀請的投標人不得少於3個。
因突發事件、緊急搶險或戰備需要的特殊公路養護工程項目可採取指定養護單位的方式進行養護。
第十一條 公開招標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組織編制招標檔案;
(二)發布招標公告;
(三)發售資格預審檔案;
(四) 資格預審,並向資格審查合格者發售招標檔案;
(五)組織投標人勘察現場,針對投標人的詢問,解釋招標檔案中的疑點;
(六)組織編制標底和制定評標辦法;
(七)組織開標並進行標書清算、算術性覆核與澄清;
(八)評標並確定推薦中標人;
(九)確定中標人,並履行有關批准程式;
(十)發出中標通知書;
(十一)與中標人簽訂養護工程項目契約。
第十二條 邀請招標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發出投標邀請書;
(二)發售招標檔案;
(三)組織投標人勘察現場,針對投標人的詢問,解釋招標檔案中的疑點;
(四)組織編制標底和制定評標辦法;
(五)組織開標並進行標書澄清;
(六)評標及推薦中標人;
(七)確定中標人,並履行有關批准程式;
(八)發出中標通知書;
(九)與中標人簽訂養護工程項目承包契約。
第十三條 開標後至發出中標通知書為評標階段,編制標底和評標階段的有關活動,均應按規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章 資格審查
第十四條 招標人發售的資格預審檔案的主要內容應包括:
(一)資格預審通告(邀請書),包括招標人名稱地址,招標項目性質、數量,獲取資格預審檔案辦法、時間和地點等。
(二)資格預審申請人須知,包括資格預審申請的提交地點、截止日期、資質要求、主要證明檔案、工程資金來源、工期、是否可聯合投標,特別要求等;
(三)資格預審申請表,包括企業名稱、組織機構、財務狀況、人員、設備、業績,投入本工程的主要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及設備;
(四)養護工程概況。
第十五條 投標人遞交的資格預審檔案的主要內容應包括:
(一)投標人有效的證明;
(二)投標人的養護工程從業資質證書;
(三)各類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的構成;
(四)試驗設備和養護機具設備;
(五)投標人資產情況及負債;
(六)養護工程質量與同類項目業績等。
第十六條 資格評審由招標人組織有關專業人員進行評審,重點評審投標人的財務狀況、技術力量、設備、業績、信譽和擬投入本工程的設備、人員,形成資格預審報告。
第四章 招標檔案及標底
第十七條 公路小修保養、中修和大修工程的投標邀請書的主要內容包括:養護工程項目名稱,遞交投標檔案、開標的時間和地點等。
第十八條 公路小修保養及中修、大修工程招標檔案的主要內容:
(一)投標須知:包括養護工程項目概況、資金來源、工期要求、報價編制、招標程式和有關規定,評標定標原則等。
(二)契約及契約條款:包括契約檔案格式、通用契約條款、特殊契約條款等。
承發包契約中明確的各項條款應全面、正確地闡述契約雙方相互的權利義務關係。
契約條款主要內容:承發包形式、付款和結算辦法、工期要求、質量要求、現場交通組織的要求、解決變更的方式、主要材料供應方式及價格、驗收以及違約責任等。
(三)技術檔案:包括應採用的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的名稱、養護技術要求、養護工程項目特殊要求、原路技術狀況、計量與支付規則、質量標準與驗收等。
(四)投標書格式及附表:投標書應包括投標人投標標段或工程、投標價、工期、投標檔案有效期等;附表主要有投標人組織機構及人員表、參加工程任職主要人員簡歷表、投入工程的主要機械設備表等。
(五)工程量清單。
(六)評標辦法:包括對公路小修保養、中修和大修工程項目的評標、定標原則等。
第十九條 招標人如需對招標檔案進行補充說明、勘誤、澄清等局部修正時,最遲應在投標截止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
補充說明、勘誤、澄清、局部修正等,與招標檔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條 標底是審核投標報價、評標、定標的重要依據,應力求正確、合理。
每一個招標項目只允許有一個標底。標底在開標前嚴格保密。
第二十一條 標底由招標人負責編制,也可由受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負責編制。
編制標底應以招標檔案、圖紙、有關養護工程資料及省級交通主管部門頒發的養護工程定額為依據。
第二十二條 受招標人委託的標底編制單位及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同時承接投標人的標書編制業務,不得泄漏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活動有關的情況與資料。
第五章 投標
第二十三條 投標人必須嚴格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編制投標檔案,投標檔案及任何說明函件應經單位蓋章及單位負責人或授權委託人簽字,並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送達招標人。
第二十四條 投標檔案遞交招標人時,必須按招標檔案規定的密封方式密封,否則可作廢標處理。
第二十五條 投標檔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書及其附表;
(二)授權書;
(三)有報價的工程量清單及總價匯總表;
(四)公路養護工程作業方案:包括進度安排,平面布置,主要養護作業方法,交通疏導方案,技術和安全措施,質量保證體系等。
公路養護工程項目可按招標人的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或開戶銀行出具的投標保函)。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在投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書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書,並書面通知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書的組成部分,應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送達招標人。
第二十七條 投標人不得串通作弊,不得哄抬標價,低價搶標,不得採取非法手段競標。
第六章 開標、評標與定標
第二十八條 完成資格審查工作到開標的時間,一般不應少於二十天。
第二十九條 開標儀式由招標人或委託代理招標機構組織並主持。
投標人應出席開標儀式。規模較大的養護工程項目,可邀請交通主管部門、省級公路管理機構、項目監理工程師、紀檢監察等部門代表參加。
第三十條 開標時,由招標人及有關各方檢查各份標書的完整性;
招標人宣布評標、定標辦法,並宣讀各份投標書主要內容。
需要公證的,由公證人員對宣讀的標價及相關內容現場覆核,並致公證詞。
第三十一條 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作為廢標處理:
(一)投標書未密封;
(二)投標書未加蓋本單位公章及未經單位負責人或授權委託人簽字;
(三)投標書未按招標檔案規定的格式、內容和要求編制;
(四)投標書字跡潦草、模糊、無法辨認;
(五)投標人在一份投標書中,對同一個項目報有兩個或多個報價;
(六)投標人遞交兩份或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書,未書面聲明哪一個有效;
(七)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或由開戶銀行出具投標保函)未提交的;
(八)投標人未經招標人同意,不參加開標儀式。
第三十二條 評標工作由招標人或委託招標代理機構主持。
評標工作組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評標工作組一般由5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三條 評標、定標原則:報價合理、養護工程作業方案可行、技術先進、能確保養護工程質量、具有良好的業績和信譽。
最低報價不能作為中標唯一條件。
第三十四條 評標過程中,評標小組可分別請投標人就投標書的有關問題進行澄清,投標人應給予書面答覆。澄清內容作為投標書的組成部分,但不得改變投標書的實質內容和報價。
第三十五條 評標工作組成員不得索賄受賄,不得泄漏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與資料。在評標、定標工作期間,評標工作組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
第三十六條 評標可採用評分、經濟技術比較,提出評標報告,推薦中標候選人。
定標可採用評分、投票或者其他約定方式進行。自開標到定標時間一般不超過七天。
第三十七條 招標人根據評標小組提出的評標結論和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
第七章 契約簽訂
第三十八條 中標人接到中標通知書及承包契約擬定稿(副本)後,應在30天內和招標人簽訂承包契約(以中標人簽收回執日期起計)。
簽訂契約的依據是中標通知書,招標檔案、投標書及有效的補充檔案和信函。
契約價應等於中標價。
第三十九條 任何一方不得以提出第三十九條所列檔案內容以外的條件未獲滿足為理由而拒絕簽訂契約。
第四十條 承包契約的承發包人應當按契約約定履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要加強監督,維護契約雙方的合法權益,確保養護質量,保障公路暢通。
第八章 罰則
第四十一條 對公路養護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下列違紀違法者需進行處罰:
(一)招標人在標底編制及評標階段泄漏標底或附加不合理條件,索取或收受回扣、佣金等好處的,招標視為無效,並賠償投標人直接經濟損失,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視情節予以通報批評或給予警告處分。
(二)招標代理機構或標底編制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的,招標視為無效,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三)投標人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的,投標視為無效,並無權索還投標保證金,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視情節可取消或暫停其從業資質,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四)評標工作組成員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六條的,一經發現應立即停止其評標資格,招標視為無效,並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五)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的,對中標人拒簽契約的,報從業資質主管部門取消其養護從業資質,並無權請求返還投標保證金。招標人拒簽契約,應雙倍返還投標人的投標費用和投標保證金。
第四十二條 對公路養護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出現失職、瀆職、索賄、行賄行為,損害有關單位合法權益和國家利益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自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可向交通主管部門申請複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確定的招標投標程式為完備程式,各地在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原則下,可根據養護工程投資額,技術要求等因素,作適當簡化。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