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音】gōngzhèngzhíyèqǖyǜ
【釋義】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當地公證機構設定方案,劃定的公證機構受理公證業務的地域範圍。
公證機構的執業區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該公證機構設立或者變更審批時予以核定。
公證機構應當在核定的執業區域內受理公證業務。
2006年5月法務部發布的《公證程式規則》規定,“公證事項由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受理。
涉及不動產的公證事項,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受理;涉及不動產的委託、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事項,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二個以上當事人共同申辦同一公證事項的,可以共同到行為地、事實發生地或者其中一名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的公證機構申辦。”
“當事人向二個以上可以受理該公證事項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的,由最先受理申請的公證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