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轉自訴案件

公訴轉自訴案件是指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條件

一、性質:先公訴後自訴案件【不允許被害人選擇】。

1.公訴程式在審判之前結束;

2.公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有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書面決定】。

二、公訴轉自訴案件的條件:

1.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排除侵犯民主權利的案件】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有證據證明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高法解釋》第1條第(三)項】

(1)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

A.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複查決定告知被害人。

B.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2)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3)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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