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控告

公務員控告

公務員控告,是指公務員對機關及其領導人的失職瀆職、打擊報復、以權謀私以及其他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違法亂紀行為,向上級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提出指控,要求其進行處理的活動和制度。公務員的申訴和控告,是公務員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保護自己不受他人非法侵害的有效手段。但申訴的目的是及時修正機關的不當人事管理行為,控告是為了制止和懲罰機關及其領導人的違法違紀行為。[1]

公務員控告的理論來源

公務員的控告制度也是公務員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障公務員權利的重要制度之一。公務員控告制度的建立與申訴制度的建立一樣,都有一個逐漸發展的過程和一定的理論基礎。公務員控告制度的理論基礎除了天賦人權、權力制衡等理論外,在更大的意義上還在於:每個人都有監督他人和組織不危害別人和社會的權利,都有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正義的權利。依據這種思想建立的公務員控告制度就是為了保護公務員自身合法利益,為了保護其他人和社會的利益不受侵害的,就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正義。依據契約建立的國家應當是維護社會上所有人的利益的,應當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正義的,因為“人民是一切事物的原因和結果,凡事皆出自人民,並用於人民”。

正因如此,政府機關、人事部門和組織,與公務員一樣,都應當是為人民服務的,權力是用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正義的,而不是侵害包括公務員在內的其他人的利益的。公務員控告制度的建立,有利於從制度上防止權力被濫用、追究侵權人的責任、保護人民利益和社會正義。與申訴制度相比,公務員的控告制度對侵權的國家機關和領導者更具有威懾作用,因為後者不僅僅具有保護權益、監督權力行使的作用,而且它還具有追究侵權者和危害者的法律責任的特殊功能。從這一點上講,公務員的控告制度對保護公務員的合法權益以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正義的作用更為明顯。

公務員控告的特點

公務員控告的特點:

第一,控告的對象限定機關及其領導人員,其他人員侵犯公務員合法權益應當通過民事程式解決,不是公務員法調整的範圍;

第二,控告的原因是控告對象侵犯了公務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受理控告的機關是上級機關或者有關專門機關。

公務員控告的性質

第一,保障性,即控告是為了保護公務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二,監督性,即控告是一種糾錯制度,是一種監督制度;

第三,預防性,即控告可以促使機關對公務員進行謹慎調查後,再作出人事處理決定;

第四,程式性,即控告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式。

公務員控告的意義

隨著國家公務員制度的不斷完善,公務員控告制度也在不斷完善,它對於維護公務員合法權益、制止侵權行為、追究侵權者的責任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首先,它有利於保護憲法和法律賦予公務員本人的合法權益,調動公務員的責任心和工作積極性。

其次,它有利於監督國家機關及其領導人的行為,制止違法、違紀、犯罪的行為。

再次,它有利於追究違法違紀和犯罪者的責任,公務員有責任和義務行使法律賦予的控告權,以保護所在部門和社會的利益。

最後,它有利於提高整個社會公眾的維權監督意識。公務員作為社會公共秩序的構建者和公共利益的維護者,其控告權的行使直接影響到機關的維權監督意識的高低,進而影響到整個社會公眾維權意識的高低。

公務員控告的內容

(一)公務員控告的範圍

1.認為機關及其領導者有違法或不當行為,給公務員本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這一類控告是公務員控告制度的主要內容。

2.由於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和不當行為,給社會、公眾或不特定的公務員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損害,向控告受理機關依法控告這一違法違紀行為。

(二)公務員控告的條件

公務員控告的條件,是指公務員提起控告時必須具備的條件。根據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一般而言,公務員提出的控告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主體條件。與申訴相同,提出控告的主體也必須具有公務員身份,提起控告的公務員還必須是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了違法亂紀行為侵害的公務員本人。當然,近親屬代為提出的不受此限。提出控告的公務員必須署名,不能匿名提出。

2.對象條件。公務員控告的對象只能是違法亂紀的行為,而且是侵犯了自己合法權益的違法違紀行為。控告人必須指明實施侵害其合法權益行為的機關和人員,如果不明確控告對象,受理機關則無法受理。

3.有明確的控告人。控告人必須是合法許可權受到直接侵害的公務員本人,如本人喪失行為能力或者死亡,可以由近親屬代為提出。而被告人可以是某人,也可以是某個機關。

4.被控告的機關和人員屬於受理控告的機關管轄。

5.控告的事實必須是與公務員管理制度有關的事實,控告人不得捏造事實、弄虛作假、誣陷他人。

6.控告一般也要以法定書面形式提出。

(三)公務員控告的受理機關

為了保障公務員在執行公務中的公務權和身份保障權,公務員可依照法規和法定程式,向上級機關或有關專門機關提出控告。

受理控告的法定機關有兩個:

1.上級機關。這個機關既有責任又有權力糾正其下級機關及其領導者的錯誤行為,也有權力懲處犯錯誤的機關和公務員。

2.有關專門機關。專門機構一般既有受理控告的權力,還有直接懲辦和建議有關部門懲辦違法違紀公務員的權力。例如,行政監察機關是查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專門職能機構,而黨章規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負責查處違法違紀行為的專門機構。

(四)公務員控告的程式

公務員控告的程式一般有下列程式:提出控告;立案;調查;作出處理決定;執行處理決定。

1.提出控告。當公務員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不法或不當侵害時,依法向上級機關,或直接向專門機關提出對實施侵害行為的機關或公務員的控告。控告者應提供明確的被控告機關或公務員,提供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以及侵害人實施侵害的具體行為,以便使受理機關確定是否受理、立案,或為受理機關的案件調查提供基礎。

公務員提出控告應當遞交控告書,控告書應當載明的內容有:控告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單位、職務及其他;被控告機關及其領導人姓名等基本情況;控告的理由和要求等。收到公務員的控告後,上級機關或者有關的專門機關應當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對控告人提供的情況進行初步審查、判斷,對需要立案的,應當及時立案。立案後,上級機關或者有關的專門機關應當全面、客觀、公正調查和蒐集證據,查明事實真相。經過調查弄清事實真相後,上級機關或者有關的專門機關應當對控告區別不同的情況及時處理決定,並送達相關人員,包括控告人、被控告的機關、被控告人和被控告人所在的機關。對於公務員的控告,有關機關不能置之不理,相互推諉,一定要認真對待和處理,確保公務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不受打擊報復。

2.立案。受理機關接到公務員的控告後,要對控告人提出的情況進行初步審查、判斷,並給予立案。如果經過初步審查,認為控告不能成立的,應該通知控告人。

3.調查。控告案件立案後,受理機關應迅速組織力量,要在一定時間內進行深入細緻的調查,尋找證人證言,獲得充分的事實和證據,辨明案件的根本性質。

4.作出處理決定。受理機關經過調查,區分不同的情況,依照職權,根據相關的法規、政策,作出處理決定。處理決定必須以正式的書面形式送達有關機關和公務員。

5.執行處理決定。有關機關或公務員在收到控告處理決定後,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執行決定,對違法違紀機關及其領導人依法給予懲戒;對受到侵害的公務員依法給予賠償,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公務員控告與公務員申訴

公務員的申訴和控告雖然都是保護公務員合法權益的手段,但二者之間既有共同點又有區別。

1.相同點

(1)申訴、控告的主體是公務員法律確定的公務員,公務員是具有特殊身份的公民,它享有一般公民沒有的法定公務員權利,並履行公務員的義務。

(2)申訴、控告的對象是公務員法規定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3)申訴、控告的客體是公務員所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公務員特有的權利和利益的違法或者不當行為,即只限直接侵犯公務員個人與其公務員身份有關的那部分權利,屬於機關內部的管理行為。

2.區別

(1)起因不同。從導致申訴、控告行為的原因上看,引起申訴的原因,是公務員對已發生效力的處理決定不服,要求重新審查處理結果。而公務員控告的起因是所在機關及其領導人員實施了違法亂紀的行為。這裡所說的違法既包括一般的違法行為,也包括犯罪行為;亂紀包括違反黨紀和政紀的行為。

(2)前提條件不同。公務員的申訴必須以機關的人事處理決定的存在為前提條件;而公務員的控告則不以機關的人事處理決定的存在為前提條件。公務員只要認為所在機關及其領導人的行為違法亂紀,且涉及自己的合法權益,即可向有關機關告發,要求處理所在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違法亂紀行為。

(3)目的不同。申訴的目的是使處理機關改變或撤銷對自己的處理決定,以便恢復自己的合法權益,並使已經受到的損失得到補償;而控告的目的不僅是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恢復和補償,而且還要求有關機關追究實施不法侵害的機關或人員的法律責任。含有對實施違法亂紀行為的機關及其領導人進行監督的目的。

(4)受理機關不同。受理公務員申訴的機關是原處理機關、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受理公務員控告的機關是上一級機關或者有關的專門機關。

(5)功能不同。申訴的重點是保護公務員個人的合法權益,及時糾正機關的不當處理;而控告的重點則是公務員對機關及其領導人的監督,以保證其執行政策和法律的準確性、嚴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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