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突發事件

公共突發事件,名詞。政府部門為了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保障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依據憲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預案。

應急預案

國家總體應急預案

本預案所稱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

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

本預案適用於涉及跨省級行政區劃的,或超出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

本預案指導全國的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

國家專項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主要是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應急預案。

已發布的國家專項應急預案包括(陸續更新中):

《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國家地震應急預案》

《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國家處置重、特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

《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國家處置鐵路行車事故應急預案》

《國家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

《國家海上搜救應急預案》

《國家處置城市捷運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國家處置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

《國家核應急預案》

《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國家通信保障應急預案》

《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國家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

《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國務院部門應急預案

部門應急預案是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制定的預案。

地方應急預案

發公共事件地方應急預案具體包括:省級人民政府的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及其基層政權組織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上述預案在省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分別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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