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防

兩防:礦用開關的閉鎖裝置必須具備“防止擅自送電,防止擅自開蓋操作”功能,簡稱“兩防”功能。 2、《煤礦安全規程》第445條要求:“所有開關的閉鎖裝置必須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電,防止擅自開蓋操作”; 1988年5月29日霍縣礦務局聖佛煤礦掘進工擅自送電、擅自開蓋操作造成瓦斯爆炸傷亡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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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防:礦用開關的閉鎖裝置必須具備“防止擅自送電,防止擅自開蓋操作”功能,簡稱“兩防”功能。

“兩防”標準法規

1、國標GB3836.1—2000聯鎖裝置要求:“為保持某一防爆型式用的聯鎖裝置,其結構應保證非專用工具不能輕易解除它的作用”;
2、《煤礦安全規程》第445條要求:“所有開關的閉鎖裝置必須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電,防止擅自開蓋操作”;
3、《煤礦安全規程》第446條要求“非專職人員或非值班電氣人員不得擅自操作電氣設備”;
4、《煤礦安全規程》第488條要求“採區電工不得擅自打開採區變電所電氣設備進行修理”;
5、《關於開展煤礦機電設備安全專項監察的通知》(國家煤礦安監局煤安監技裝〔2010〕25號)“井下電氣設備管理。檢查煤礦井下機電設備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所有開關的閉鎖裝置是否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電,防止擅自開蓋操作。發現煤礦井下仍存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礦用開關“兩防”功能不完善、電氣設備失爆等問題,要現場責令煤礦企業立即停止使用、進行整改,限期撤出作業場所,並依法實施處罰;
6、《關於加強煤礦機電運輸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家安監總局國家煤監局安監總煤行〔2008〕175號)“所有開關的閉鎖裝置必須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電”;
7、 《MT/T1097-2008煤礦機電設備檢修技術規範》 2.2電氣通用部分 “聯鎖裝置和警告”規定“檢修後的礦用電氣設備,為確保其安全供電和防爆性能,必須實現兩防(防止擅自送電,擅自開蓋操作)保證非專用工具不能解除的聯鎖功能。礦用開關兩防鎖按JB/T 10835-2008執行”;
8、山西省煤炭工業廳(晉煤安發[2009]269號)《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機電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要求:高低壓開關的閉鎖裝置,必須具有“兩防”功能(即防止擅自送電,防止擅自開蓋操作,保證非專用工具不能輕易解除它的作用);
9、潞安集團公司(潞礦生字[2010]342號)《潞安集團公司安全質量標準化精品礦井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要求:高低壓開關的閉鎖裝置,必須具有“兩防”功能(即防止擅自送電,防止擅自開蓋操作,保證非專用工具不能輕易解除它的作用);
10、《防爆電氣設備檢查標準》(潞安礦業)聯鎖裝置“所有開關的閉鎖裝置必須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電,防止擅自開蓋操作,保證非專用工具不能輕易解除它的作用,否則為失爆”。

無“兩防”功能是重大事故隱患

礦用開關無“兩防”功能違反了上述標準法規的規定,正處於“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完全符合關於事故隱患的定義。
礦用開關無“兩防”功能屬於重大事故隱患,理由如下:①危害較大。礦用開關存在無“兩防”功能隱患,已經引發了多起重特大事故,其中最讓人震驚的2003年8月18日山西左權縣遼陽鎮河南村一村辦煤礦開溜工擅自送電造成瓦斯爆炸傷亡27人;②整改難度較大。我國約有120多萬台動態使用中的開關閉鎖裝置存在無“兩防”隱患,此隱患的涉及範圍比較廣,徹底整改治理需要一定的時間和大量資金投入;③礦用開關型號複雜多樣,有些隱患發現後也不能立即整改排除,須進入檢修廠處理;④治理開關無“兩防”功能隱患,必須具備專業的技術和產品,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做到。

無“兩防”功能隱患的表現形式

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 晉煤監技裝字[2007]610號文,《關於“礦用開關兩防鎖”使用情況的報告》中將礦用開關閉鎖裝置沒有“兩防”功能的具體表現概括為五種:
一是用螺絲刀或徒手就能夠移動閉鎖桿而擅自送電或擅自開蓋操作,甚至偷盜電氣元件;
二是閉鎖桿上打孔鎖上門鎖,這種方法不能長期使用在井下動態使用中的開關上,只能應付檢查或使廠家的開關通過型式檢驗及出廠檢驗,因為有多少個開關,就得有若干倍開關數量的鑰匙,且門鎖易生鏽,難以使用和管理。另外,沒有閉鎖桿的開關無法打孔鎖上普通門鎖;
三是在閉鎖裝置上加裝一些機構,用三角套管等專用工具操作閉鎖桿,一種開關對應一種工具,一個單位有十種開關,工人就須帶十種工具,這種方法也不能長期使用在井下動態使用中的開關上,也是只能應付檢查或使廠家的開關通過型式檢驗及出廠防爆檢驗;
四是大部分高壓開關帶有專用送電工具,能防止擅自送電,但開關蓋的緊固螺栓能用普通扳手打開,不能從技術裝備上防止非專職人員擅自開蓋操作,不符合上述規程要求;
五是一些單位將閉鎖裝置與開關蓋用鐵絲拴住,作下記號,班班移交。或在開關蓋對口處貼上封條,這種方法同樣不能限制非專職人員開蓋。

無“兩防”功能隱患造成的事故案例

案例一:採煤工擅自送電造成人身傷亡
1981年6月15日某礦三採區運輸機道採煤工擅自送電觸電傷亡1人。
案例二:擅自開蓋甩保護造成人身傷亡
1987年2月5日某礦採煤工擅自開蓋操作檢漏繼電器造成觸電傷亡1人。
案例三:小隊長擅自開蓋送電造成瓦斯爆炸
1988年5月29日霍縣礦務局聖佛煤礦掘進工擅自送電、擅自開蓋操作造成瓦斯爆炸傷亡50人。
案例四:擅自開蓋操作饋電開關保護機構造成火災
1988年11月5日潞安礦務局王莊煤礦採煤工擅自開蓋操作變電所開關保護機構造成火災傷亡17人。
案例五:開溜工擅自開蓋操作造成瓦斯爆炸
2003年8月18日山西左權縣遼陽鎮河南村一村辦煤礦開溜工擅自送電造成瓦斯爆炸傷亡27人。
案例六:副隊長擅自開蓋操作造成三名礦工身亡
2005年11月12日山西汾西礦業集團公司水峪煤礦掘進三隊工作面發生因掘進工擅自開蓋操作拉倒抬棚發生冒頂導致3人死亡的重大事故。
案例七:非專職人員擅自送電導致的礦工觸電身亡
2007年2月9日,山西陽泉煤業公司一礦發生了非專職人員擅自送電導致的事故,1名礦工觸電身亡。

不排查治理無“兩防”功能隱患涉嫌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第二條:將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修改為:“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條: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近日,繼首批12名責任人被判刑後,襄汾“9·8”潰壩事故中另外5名責任人原襄汾縣安監局局長的張新如、總工程師劉政民、煤炭及選礦企業安全股股長王耀紅、安監執法隊隊長楊來成及臨汾市安監局工業安監科科長侯春年等5人由於在明知新塔公司沒有安全許可證和尾礦庫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情況下,既不提請縣政府對該企業予以關閉,又不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消除壩體存在的重大隱患,致使新塔公司非法生產和尾礦庫重大隱患得以長期存在,最終導致了“9·8”潰壩事故的發生,均構成玩忽職守罪,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至5年。
07年的臨汾洪洞縣新窯煤礦“12•5”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件後,檢察機關批捕了13名犯罪嫌疑人。其中,5名安監人員因涉嫌玩忽職守獲罪。獲罪安監人員中,包礦安監員馬海強因多次下坑檢查,但未發現重大安全隱患,涉嫌玩忽職守罪被批准逮捕;臨汾市煤礦安全監察大隊洪洞中隊工作人員郝和平,因對已發現的安全隱患沒有採取任何措施,涉嫌玩忽職守罪被批准逮捕,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
同理,若安監部門未發現無“兩防”功能隱患,就是玩忽職守,如果造成重大事故,就獲玩忽職守罪;發現無“兩防”功能隱患,但沒有採取措施消除隱患,就是玩忽職守, 如果造成重大事故,就獲玩忽職守罪。

排查治理無“兩防”功能隱患取得的進展

礦用開關兩防鎖可從裝備上消除礦用開關存在的無“兩防”功能隱患,杜絕 “兩擅(擅自送電、擅自開蓋操作)一偷(偷竊電氣元件)”引發的瓦斯煤塵爆炸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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