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環境管理

是指各個國家運用行政、法律、經濟、教育和科學技術手段,協調整個社會經濟發展同環境保護之間的關係,處理各個國家、各社會集團和全世界人民相關環境問題的相互關係,使世界經濟發展在滿足人們的物質和文化生活需要的同時,防治環境污染和維護生態平衡,從而使全世界人民在健康的環境中生活。

全球環境管理產生的原因

全球環境管理的產生是由環境本身的特點及當今全球環境問題的特點決定的。

1、自然環境自身的發展規律決定了必須對人類環境進行全球管理

人類的生存環境是一個開放的系統,各個組成部分之間相互聯繫、相互制約。大氣的流動,會使某一個國家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擴散到很遠的地方,對其他國家產生影響。工業國家釋放的多氯聯苯通過氣流的運動傳到了北極,英國等西歐國家排放的二氧化硫在北歐形成了酸雨等;全球的水系是相互聯繫的整體,因此,跨國流域的水體如在某個國家發生污染也會影響其他國家的水體;動物的遷徙也不受國界的限制,候鳥在一年之中會有規律地從一個地方遷到另一個地方,包括從一個國家遷到另一個國家。因此,地球環境本身的這些發展變化規律及特點,決定了需要各國共同給予保護。

2、地球環境中的財產屬全人類所共有,這些共有財產需要人類共同給予保護。

在地球環境中不僅有由各國所有或多個國家共有的環境資源,同時也存在著屬於整個人類共有的環境資源,如《聯合國海洋公約>宣布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為人類的共同繼承財產。根據<指導各國在月球和其他天體上活動的協定>,宇宙空間及其自然資源為全人類的共同財產。對於這些屬於全人類的共同環境資源當然需要各國採取共同的行動進行管理

3、為了維持國際社會的安全和政治秩序的穩定,也需要通過共同的行動對全球環境問題進行管理

已開發國家大量占用開發中國家的環境資源,向開發中國家轉嫁工業污染,已成為令人擔憂的政治問題;跨國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也會引起國家之間的糾紛、衝突,影響到國際社會的安全和政治秩序的穩定。有些國際問題專家就明確指出:以色列和巴勒斯坦之間糾紛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對水資源的爭奪,因為水是決定他們生死存亡的問題。環境難民的增多等也都成為國際社會不安全因素。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秘書長斯特朗明確指出“確保全球環境安全是人類歷史上所面臨的空前絕後的巨大挑戰”。消除這些不安全因素需採取共同行動 。

全球環境管理的對象和內容

全球環境問題是由人類活動引起的,當人們在探索消除或減輕人類發展活動給環境帶來的消極影響時,推遲或延緩發展速度是一個可行的途徑,但對於急需擺脫貧窮、落後的開發中國家來說,工業與技術的進步是整個民族生存發展的需要,決不能輕易被凍結。因此,基於生態學觀點,通過一系列程式與技術對“人-環境”系統實行適宜的管理,就成了解決環境問題的關鍵。綜上所述,全球環境管理的對象是“人-環境”系統。因此,全球環境管理的目標既不是以保護人體健康為主,也不是以促進經濟成長為宗旨,而是保護人類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即保護人類的長遠生存與發展。

全球環境管理的內容根據環境問題的類型可分為兩方面:

1、污染控制管理,包括有害廢棄物控制管理、海洋環境污染控制管理等幾方面;

2、資源管理,包括森林植被管理、自然資源養護、野生動植物、土地資源保護及合理利用等方面的內容。

全球環境管理主要是通過國際社會採取各種措施,協調各主權國家的意志,制訂有關的國際法律原則、規則和制度,調整國家與國家之間的有關關係,規範各國的行動,使其符合自然生態的發展規律,有利於地球環境的保護和改善,保障全球環境資源的合理利用,促進和保障整個人類社會的持續正常發展。

全球環境管理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所謂基本原則,必須具備三個特點。第一,是各國必須遵循的根本準則,構成全球環境管理的基礎。第二,它必須貫穿於整個全球環境管理領域。第三,它是國際社會所公認的,主要體現在各國簽訂的有關全球環境保護的公約、宣言、議定書等檔案中。

國家環境主權原則

國家環境主權原則是國家主權原則在全球環境管理中的體現,是當代全球環境管理的基本原則,是核心。所謂國家的環境主權是指每個主權國家對本國範圍內的環境保護問題擁有在國內的最高處理權和國際上的自主獨立性,這體現了國際法上權利義務一致性的思想。它包含兩層含義,一是每個主權國家對其自然資源擁有永久主權;二是在按本國政策開發本國自然資源時,必須保證不損害他國和國際公有地區的環境。

主權原則要求每個國家在環境問題上與他國的交往中,必須彼此尊重對方的主權,不得從事任何侵害別國環境主權的活動。《人類環境宣言》中明確了該項原則,其中第21條規定,各國享有按自己的環境政策開發自己的自然資源的主權,同時還有義務保證在他們管轄或控制下的活動,不致損害他國的環境或屬於本國管轄範圍以外地區的環境。《關於環境與發展的里約宣言》又重申了這一原則,即“各國擁有按照其本國的環境與發展政策開發本國自然資源的主權權利,並負有確保在其管轄範圍內或在其控制下的活動不致損害其他國家或在各國管轄範圍以外地區環境的責任。”

國際環境合作原則

全球環境問題不是個別國家短時間內可以解決的,它大多是跨越國界,且影響深遠的。由於利益矛盾和認識上的差異,各國的立場錯綜複雜。但是,任何一個國家,無論其經濟實力和科技實力多么雄厚,都不能依靠自己單獨的力量從根本上解決環境問題,也無法阻止全球性環境惡化。正如《人類環境宣言》第7條所指:“種類越來越多的環境問題,因為它們在範圍上是地區性或全球性的,或者因為它們影響著共同的國際領域,將要求國與國之間廣泛合作和國際組織採取行動以謀求共同的利益。”《關於環境與發展的里約宣言》也強調,世界各國應在環境與發展領域內加強國際合作,為建立一種新的公平的全球夥伴關係而共同努力。

對於解決全球環境問題,中國一貫採取積極參與的態度。在1992年召開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中國政府明確提出了關於加強環境與發展領域國際合作的5點主張,即:經濟發展必須與環境保護相協調;保護環境是全人類的共同任務,但已開發國家負有更大的責任;加強國際環境合作要以尊重國家主權為基礎;保護環境和發展離不開世界的和平與穩定;處理環境問題應當兼顧各國現實的實際利益和世界長遠利益。

近年來環境外交活動頻繁,已成為各國對外交往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當前,國際環境合作應該特別重視下列幾方面的合作:建立信息、教育制度及有關的國際機構;相互通知和協商;共同努力提高現有技術,發展無污染或低污染技術;推進有關專家和科學家之間的交流;援助開發中國家。

共同但有區別的原則

1992年環境與發展大會通過的檔案中對於全球環境問題共同的但有區別的責任給予了恰當的表述,世界各國都應遵循這一原則。共同責任和有區別責任是相互關聯的,所謂共同責任是因為地球生態環境的整體性,各國對保護全球環境都負有共同的責任,都應積極參與全球環境保護事業。有區別的責任是指已開發國家和開發中國家對全球環境問題應負有的責任是有區別的。當前存在的全球和區域環境問題,大多來自工業已開發國家,這是歷史事實。即使開發中國家面臨的一些環境問題,也與已開發國家的長期掠奪或廉價收購資源有關。

由於已開發國家對全球環境問題的產生負有主要責任,也就有義務承擔相應的環境治理費用。而開發中國家面臨著擺脫貧困和發展經濟的雙重壓力,沒有能力擔負轉嫁到他們頭上的環境治理任務。對此,國際社會已經採取了相應的行動,如修正後的《蒙特婁議定書》、環發大會通過的《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21世紀議程》都規定了建立專門基金,用來幫助開發中國家進行環境治理。

開發中國家在全球環境問題上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除了歷史上的原因以外,開發中國家的許多環境問題是因為對發展與環境的關係處理不當或管理不善造成的。而且,開發中國家的環境問題在全球環境問題中的比重在不斷上升,這一點應該引起國際社會的高度重視。但開發中國家對改善全球環境的責任與已開發國家有所區別,在加速發展經濟和擺脫貧困的同時努力注意保護本國資源和環境,積極參與全球環境合作,是開發中國家對改善全球環境所能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預防原則

《關於環境與發展的里約宣言》第15條明確提出:“為了保護環境,各國應按照本國的能力,廣泛採用預防措施,遇有嚴重或不可逆轉損害的威脅時,不得以缺乏科學充分確實證據為理由,延遲採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環境惡化”。受人類目前科學技術水平的限制,關於環境問題存在著科學的不確定性,對某種環境變化的真正原因還不能準確認定。只要這種不確定性存在,任何國家都不會主動承擔義務。因此,不確定性是全球環境管理領域的一個重大障礙,解決這一問題的最好辦法是採取預防原則 。

當前全球環境管理的主要機構

環境保護已成為與社會經濟發展密切相關的全球性重大問題。許多全球性或區域性國際組織都已投身於這一宏大的人類事業。在這些國際組織中有些是專門為解決環境問題而設立的,有些則是基於其他國際合作協調目的而創設的。全球性國際組織主要有聯合國系統的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聯合國糧農組織、世界衛生組織、世界氣象組織、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國際原子能機構等。聯合國環境規劃署是專門的環境組織,在全球環境保護行動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對於其他組織來說,環境保護不是他們的工作主題,但他們早就參與了國際環境合作,並且是目前全球環境合作的主要參加者。世界貿易組織、國際標準化組織、世界銀行也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貿易與環境區域性國際組織則包括歐洲聯盟、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濟互助委員會及其他非政府組織,如國際自然和自然資源保護同盟及世界自然保護基金等,他們在全球環境保護中也做出了巨大努力。

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

經過幾年的籌備,1972年底,第27屆聯大審議了人類環境會議的建議,決定1973年1月成立聯合國環境規劃署,負責處理聯合國在環境方面的日常事務。其總部先設立於瑞士日內瓦,臨時開展工作,同年10月遷至肯亞首都奈洛比。這是聯合國設在開發中國家的第一個全球性環境組織。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環境政策委員會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簡稱經合組織)前身是歐洲經濟合作組織,是1960年成立的。該組織的成員除了歐洲的18個國家外,還包括美國、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亞和紐西蘭。其宗旨是各成員國在維持財政穩定的同時,實現最高經濟成長和就業以及對世界貿易的發展有所貢獻。

在1969年底的理事會上,經合組織提出了把環境問題作為工作焦點的報告。在1970年7月召開的理事會上,決定把有關環境的工作全部交給新設立的環境委員會。環境委員會特別重視環境政策和社會、經濟政策的結合,它對成員國政府所認為的對保護環境有重要意義的政策和制度加以研究,然後交經合組織最高決策層審議,作為經合組織的決議(對成員國具有約束力)或勸告(成員國承擔道義上的義務)通過,由各國政府付諸實施。1992年環境委員會被環境政策委員會所取代。

世界自然保護基金會(WWF)

世界自然保護基金會是全面開展自然保護活動的全球性非政府環境保護組織,成立於1961年,原名世界野生生物基金會,1988年改名為世界自然保護基金會。其宗旨主要是為自然保護提供財政資助。它與國際自然和自然資源保護同盟以及環境規劃署有著特別緊密的合作關係。其成員十分廣泛,在世界五大洲的27個國家和地區設有分會。它的組織機構包括國際會議、理事會和秘書處。

該組織成立以來積極從事全球生物多樣性的保護,野生生物及其生存環境的保護。其工作主要包括:建立和管理自然保護區,保護野生生物的棲息地;促進物種及其生境的研究;自然保護教育計畫;發展自然保護組織和機構;進行自然保護培訓。迄今為止,已撥款資助130多個國家的數千個自然保護項目,支持了世界各地260多個國家公園和自然保護區的工作,至少拯救了33種瀕臨滅絕的動物物種。

世界貿易組織與其貿易與環境委員會

世界貿易組織作為全球“經濟聯合國”,現有143個國家和地區成員,在國際社會有著廣泛的影響力和號召力。WTO多邊回合談判結果及所簽多邊協定對各成員國都具有一定的約束力。20世紀80年代和90年代初期,國際貿易與環境保護的關係成為一個熱點問題。首先,環境是貿易的基礎,是開展國際貿易的前提。其次,國際貿易反過來亦影響環境。一方面,國際貿易可導致生產專業化,提高收入水平,加快技術開發,為環境投資創造了更多的資源,又會減少生產過程對環境的依賴程度,並提高環境和經濟的效率;另一方面,國際貿易又可能會加重和擴大環境污染和破壞以及環境問題的國際性。因此規範國際貿易體制也就成為國際社會用以解決環境問題的有效途徑。WTO在1995年正式運轉時也同時成立了貿易與環境委員會(CTE),它不是一個環境保護組織,其職責是充分了解貿易措施和環境措施之間的關係以促進可持續發展,為進一步修改與開放、平等和非歧視的多邊貿易體系相適應的貿易條款提供適當的建議。另外,WTO秘書處也提供機會與開發中國家官員進行有關環境問題的對話。WTO於2002年3月22日舉行了有關貿易與環境議題的第一次談判。在WTO中有關該議題的談判和討論涉及貨物領域(技術壁壘、環境標誌和環境標準,衛生措施、環境補貼和環境產品)、生物安全領域(轉基因動植物產品)、環境服務領域、智慧財產權(與生物多樣性公約的關係)和爭端解決等領域。

國際標準化組織(ISO)

1992年國際標準化組織建立了“環境戰略諮詢組”,1993年6月正式成立了ISO/TC207環境管理技術委員會,研究制定和實施環境管理方面的國際標準。1996年9月、10月間,ISO頒布了環境管理體系中的5個標準(整套體系一共有100個左右的標準),分別是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規範與使用指南;IS014004,環境管理體系--原則、體系和支持技術通用指南;ISO14010,環境審核指南--通用原則;ISO14011,環境審核指南--審核程式--環境管理體系審核;ISO14012,環境審核指南--環境審核員資格條件。其中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標準是ISO14000環境管理系列標準中的核心標準,任何組織都可以按ISO14001標準的要求來建立環境管理體系,並申請認證註冊。這種制度的建立統一了全球的環保評價標準並將協助企業藉助國際管理工具及環境系統之標準化來解決環境污染問題。另外,ISO從1995年4月開始實施的國際環境監督標準制度即ISO18000則對企業活動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評價、確認和認證。許多國家可利用此項標準限制和拒絕不合乎標準的產品進口。

世界銀行(World Bank)

世界銀行是全球實施《21世紀議程》的主要金融支持機構。它以消除全球貧困為最高宗旨,對全球特別是與開發中國家的社會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等方面具有重大而深遠的影響。里約會議之後,世界銀行不僅積極參與各成員國的國家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制定和技術支持工作,而且在制定全球可持續發展戰略,積極推進國際環境項目合作等方面也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世界銀行採取的全球環境行動基本有:為了增強可更新的非溫室氣體擴散技術的競爭力,正與全球環境組織(GEF)以及其他社會團體開展廣泛的策略與經濟協作,並準備建立一種煤炭科研基金;和世界野生動物基金會(WWF)合作,共同管理全球上千萬公頃的熱帶、溫帶和北寒帶林地,並提供生物多樣性保護和林業可持續發展策略;大力支持沙漠化公約通過的一系列強調貧困與土地惡化之間聯繫的建議和策略;被聯合國委託支持全球水資源協會(GWP)工作的開展,在下個十年內將在水資源問題上投資350億美元;世界銀行是履行蒙特婁草案和全球環境組織協定的機構之一,是全球環境計畫實施中最大的經費提供者,準備在166個計畫方案中共投資116億美元,主要是用來作為進行環境污染處理、環境資源利用以及環境團體的活動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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