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黨建研究會

全國黨建研究會

全國黨建研究會由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政策研究室、中央黨校發起,於1991年初籌備,1991年8月1日經民政部批准註冊登記為法人單位,1992年1月13日至18日在北京召開第一次會員大會宣布正式成立。會上通過了《全國黨的建設研究會章程》,選舉了全國黨的建設研究會第一屆理事會領導機構成員。時任中央黨校常務副校長薛駒同志任會長,經民政部登記註冊為本會第一任法人代表。業務主管部門是中央黨校,辦事機構設在中央黨校黨建教研部。辦事機構有辦公室、理論研究室、情報資料室,分支機構有“黨的學說史研究工作委員會”、“毛澤東[無產階級革命家]建黨思想研究工作委員會”、“外國黨研究工作委員會”、“執政黨建設研究工作委員會”、“特區經濟開發區黨的建設研究工作委員會”、“黨的領導科學研究工作委員會”。以上辦事機構及分支機構經民政部審查批准,登記註冊。

基本信息

研究會發展

第一屆理事會任期是1992年1月至1995年12月。共有83個團體會員和單位會員,顧問10人,理事73人(包括正副會長和正副秘書長)。第一屆理事會會刊為《全國黨建研究會通訊》。

1995年12月10日至13日在北京召開全國黨的建設研究會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會上選舉產生了第二屆理事會領導成員,時任中央黨建領導小組副組長、中央組織部原部長呂楓同志當選為會長,經民政部註冊登記為本會第二任法人代表。會上重新修訂了本會的《章程》。全國黨建研究會業務主管部門改為中央組織部,辦事機構為全國黨建研究會秘書處,設在中央組織部黨建研究所,時任黨建研究所所長蔣振雲同志兼任秘書長。第二屆理事會新設3個分支機構:“執政黨建設專業委員會”、“黨建理論教學和研究專業委員會”、“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專業委員會”。第二屆理事會任期是1995年12月至2000年9月,團體會員增加到113個,其中:中央國家機關團體會員23個,省、區、市及地方單位團體會員46個,大中型企業35個,高等學校7個,其他2個。顧問13人,理事94人(包括正副會長、正副秘書長)。第二屆理事會除繼續保留《全國黨的建設研究會通訊》(季刊)外,秘書處還創辦了《黨建信息》(半月刊)。

全國黨建研究會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黨建研究專業委員會2018年會在浙江台州召開全國黨建研究會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黨建研究專業委員會2018年會在浙江台州召開
2000年9月27日至28日,在北京召開全國黨的建設研究會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會上重新修訂通過了研究會的《章程》,選舉產生了第三屆理事會領導機構。時任中央黨建領導小組副組長、中央組織部原部長張全景同志當選為會長,經民政部批准註冊登記為第三任法人代表。時任黨建研究所所長邵忠和同志任秘書長。第三屆業務主管部門、辦事機構沒有變動。分支機構保留“執政黨建設專業委員會”、“黨建理論教學和研究專業委員會”、“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專業委員會”,新組建“機關黨建專業委員會”和“社區黨建研究專業委員會”。第三屆理事會有團體會員和單位會員139個,顧問18名,理事173名,其中常務理事30名。另設特邀研究員7名。2002年1月召開的第三屆第二次理事會上增聘了5名顧問、增補1位副會長和2位副秘書長。《黨的建設研究會通訊》改名為《黨建研究通訊》。

2018年12月11日,全國黨建研究會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黨建研究專業委員會2018年會在浙江台州召開。全國黨建研究會副會長高世琦在會上指出,“主動將非公企業黨建工作,特別是上市公司黨建工作,置於黨和國家工作大局中思考謀劃。”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全國黨的建設研究會(簡稱全國黨建研究會),英文為National Society for Party Building Studies(縮寫NSPBS)。

第二條 本會為研究中國共產黨的建設理論與實踐問題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堅持理論聯繫實際,以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先進性建設為主線,深入研究新時期執政黨建設的理論與實踐,研究世界社會主義運動的經驗、教訓,堅決反對各種錯誤傾向,為加強黨的建設服務,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服務。

第四條 中共中央組織部為本會的業務主管部門。

第五條 本會經民政部批准登記註冊為法人單位,其活動接受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宣傳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建設的重大決策和要求,研究黨的建設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對策性建議。

第七條 在全國範圍內,組織和促進黨的建設問題的調查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第八條 積極為黨的建設工作做好諮詢服務。

第九條 向有關領導機關反映會員、黨員和廣大幹部民眾對加強黨的建設的意見和建議;向報刊和出版部門推薦會員有關黨的建設方面的優秀研究成果。

第十條 介紹國內黨建動態、黨建科研信息及國際政黨情況。

第三章 會員資格

第十一條 全國黨的建設研究會以吸收團體會員為主。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及各省區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副省級城市黨建研究會(學會),解放軍、武警部隊,高等院校,大型企業和其他有關部門中從事黨建研究工作的單位等,凡承認本會章程、自願申請,經本會批准,可作為團體會員或單位會員加入本會。

第十二條 從事黨務、黨建理論工作,有黨的工作經驗和理論研究能力的同志,承認本會章程,由個人申請,經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黨組織推薦,並經本會批准,可作為個人會員參加本會。

第十三條 本會團體會員、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如有違犯黨紀國法及本會章程宗旨的,經理事會半數以上成員表決通過,取消會員資格。

第四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或選派代表參加本會舉辦的學術交流活動;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黨建課題調查研究和專題研究;

(四)監督理事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五)獲得本會印發的資料;

(六)有退會的自由。但須提出書面申請並退回會員證書,交本會備案。

第十五條 會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作出的各項決定;

(二)承擔和完成本會委託的研究任務和其他任務;

(三)向本會提交研究成果、信息和資料,為本會刊物提供稿件;

(四)向本會報告工作情況、介紹工作經驗;

(五)每年按規定交納會費,無特殊原因,會員兩年以上不交納會費,視其自行退出本會;

(六)宣傳本會宗旨,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第五章 機 構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最高領導機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訂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工作計畫;

(五)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央組織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時間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五年。一般情況下,每年召開一次理事會議。理事會的職權是:(一)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四)推選常務理事,確定副秘書長人選,增補和罷免理事,常務理事和理事由於工作變動等原因需要更換時,由所在部門或單位提出接替人選,報理事會確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其他機構;

(六)決定吸收會員與取消會員資格;

(七)領導本會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聘請顧問,顧問的提名年齡一般不超過80周歲;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和理事會推選的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有關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聽取秘書處工作匯報,研究理事會工作和會員提出的重要問題。

常務理事會決定聘請或解聘特邀研究員。

第十九條 在代表大會、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主持本會工作。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會長的職責是: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以本會名義形成的檔案等。

會長會議根據需要召開。

會長、副會長的提名年齡一般在70周歲以內,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

秘書長一般由中央組織部黨建研究所所長兼任。秘書長的職責是:

(一)根據會長和常務理事會議的決定,負責處理本會日常事務,領導秘書處的工作;

(二)籌備召開會長會議、常務理事會議和理事會議;

(三)收集和反映會員的意見;

(四)聯繫專業委員會;

(五)辦好會刊和網頁;

(六)向有關部門推薦會員的論文和研究成果;

(七)負責經費管理。

秘書長辦公會根據需要適時召開。

第二十條 研究會根據工作需要,按照精幹高效的原則,設定辦事機構,配備若干名工作人員。研究會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全國黨建研究會秘書處,設在中共中央組織部黨建研究所,住所在北京市西長安街80號。

第六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二條 經費主要來源:

(一)中央財政和業務主管部門撥款;

(二)會費;

(三)黨建研究基金;

(四)社會資助

第二十三條 經費開支:

(一)研究活動費用;

(二)會議和辦公費用;

(三)刊物及資料的印刷發行費用

(四)獎勵優秀黨建研究成果費

(五)其他業務開支。

第二十四條 財務工作由專門會計業務人員管理,遵守國家財稅法規、財務制度和本會制訂的有關制度。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黨建研究基金管理小組,負責對基金的監督管理。基金管理小組成員由會長會議研究確定。

第二十六條 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議報告財務工作情況,並受其監督和審查。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如需解散,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並報民政部批准註銷,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本會章程的修訂,須經全體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1年2月13日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報民政部核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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