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中央企業黨建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是組織和推動中央企業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理論與實踐問題研究,推進中央企業精神文明建設和企業文化建設,由中央企業自願結成的全國性組織,是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社團法人。國資委黨委委員、副主任黃丹華同志擔任會長(法人代表),常務理事44人,理事135人,會員單位118家。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
中央企業黨建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簡稱中央企業黨建政研會(英文名稱:Research Institute for Party Building,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Work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英文縮寫:RIPBIPWSOE)。
對外交往中稱中央企業企業文化建設協會(英文名稱:State-owend Enterprise Association for Enterprise Culture Building英文縮寫:SEAECB)。
第二條 本會性質
中央企業黨建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是組織和推動中央企業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理論與實踐問題研究,推進中央企業精神文明建設和企業文化建設,由中央企業自願結成的全國性組織,是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是社團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
本會以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我國憲法、法律和法規,緊密結合黨的中心工作、中央企業改革發展穩定實際和職工民眾的思想實際,開展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為加強中央企業黨的建設,創新思想政治工作,推進精神文明建設和企業文化建設,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促進中央企業科學發展、和諧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會工作的方針原則
(一)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理論聯繫實際,實事求是,在實踐中檢驗真理和發展真理的思想路線。依據中央企業改革、發展、穩定的要求和職工思想的變化,本著繼承、借鑑、創新相結合的原則,著力研究新情況、總結新經驗,探索新理論、解決新問題,增強工作的針對性、創造性和實效性,推動中央企業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在內容、形式、方法、手段、機制等方面不斷加強和創新。
(二)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積極創造民主、平等、和諧的研究氛圍。鼓勵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者解放思想、與時俱進,大膽探索、努力實踐,研究和把握新時期中央企業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的特點與規律。
(三)堅持面向基層、為基層服務的原則。研究活動以基層為主,研究課題以當前為主,研究目的以套用為主。把基層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難點、熱點和疑點作為研究的重點。
第五條 本會接受全國黨的建設研究會和中國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及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中國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為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
第六條 本會住所
本會住所在國務院國資委北京市東城區安定門外大街56號辦公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組織和推動中央企業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者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及時、準確地向有關部門反映幹部職工的思想動態,提供企業黨組織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有關信息,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努力發揮“參謀”、“助手”作用。
(二)根據國務院國資委、國資委黨委的中心工作和中央企業實際需要,以課題研究和專題研究為主要形式,組織開展中央企業黨建、思想政治工作理論研究、對策研究和套用研究。
(三)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總結、推廣加強企業黨的建設,創新思想政治工作,推進精神文明建設和企業文化建設等方面的先進經驗。
(四)向黨和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推薦在黨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企業文化建設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優秀企業和個人;在本會內部對在中央企業黨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企業文化建設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工作者進行表彰獎勵。
(五)組織開展中央企業黨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企業文化建設研究成果的評審、表彰獎勵、推廣展示等活動。
(六)開展或協助有關部門組織相關業務的培訓。
(七)辦好會刊,編輯出版相關業務的書籍和資料。
(八)組織開展相關業務的境內外學術交流和考察活動。
(九)承擔黨和政府有關部門交辦的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吸收中央企業作為單位會員。不吸收個人會員。根據需要適當聘請若干特約研究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單位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二)擁護本會的章程;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單位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研究、考察、培訓、會議等活動的權利;
(三)優先獲得本會各種服務的權利;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職工思想情況、提供有關黨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企業文化建設的調查報告、經驗材料、研究成果及其他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並為本會開展活動提供支持。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提出書面報告,並交回會員證書。
會員如連續兩年未按規定交納會費並不予說明或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調整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調整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調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理事由有關單位推薦,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會長1人,常務副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均由理事會協商推選。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熟悉本會業務工作,在相關工作領域有一定威望;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有關部門規定的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可以連任,但連任一般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向領導機關請示、匯報工作;
(三)協調本會各業務部門開展工作;
(四)提名本會副秘書長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
(五)提名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報會長或常務副會長決定;
(六)處理本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受有關部門委託承辦工作的撥款;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聘用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對社會團體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對本會的資金收支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由民政部指定的審計機構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任何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聘用的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核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07年12月5日第二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