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課題管理辦法
文化部關於印發《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課題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教科發〔2002〕5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中國藝術研究院、文化部民族民間文藝發展中心:
現將《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課題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切實做好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課題管理工作。
文 化 部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課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國藝術科學規劃管理,提高全國藝術科學規劃研究水平,根據《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和《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管理辦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課題的管理,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深入貫徹江澤民同志關於建設先進文化和加強我國哲學社會科學工作的重要講話精神,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基本綱領,積極探索、努力遵循藝術科學發展規律,更好地為黨和政府決策服務,促進我國藝術科學的繁榮和發展。
第三條 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課題面向全國,公平競爭,擇優立項。
第四條 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課題實行三級管理體制。全國藝術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 “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辦 ”)全面負責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課題的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以下簡稱 “省文化廳 ”)或本級藝術科學規劃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作為中級管理單位管理本轄區內的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課題;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在上級藝術科研管理機構的指導下,具體負責管理本單位承擔的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課題。文化部直屬單位及其他在京單位的課題由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辦直接進行管理。
第二章 機 構
第五條 文化部組織成立全國藝術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負責全國藝術科學研究規劃和管理的領導與協調工作。
全國藝術科學規劃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1.制定全國藝術科學研究中長期規劃;
2.審核評定有關藝術科學研究機構;
3.審定全國藝術科學研究課題指南,審批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課題;
4.審定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課題管理辦法及有關管理規章;
5.管理、監督全國藝術科學研究經費的使用,籌措全國藝術科學研究經費;
6.評選和獎勵全國藝術科學研究優秀成果;
7.領導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辦和學科規劃小組工作;
8.指導、協調省級藝術科學規劃領導小組工作。
第六條 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辦是全國藝術科學規劃領導小組的職能部門和辦事機構,設在文化部教育科技司;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辦主任由教育科技司司長或主管科研工作的副司長兼任,日常工作由教育科技司社會科學處承擔。
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辦的主要職責是:
1.組織制定並發布全國藝術科學發展規劃及課題指南;
2.負責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課題的評審、管理、成果鑑定、驗收和宣傳推廣等工作;
3.制定全國藝術科學規劃管理的有關規章;
4.具體管理、監督使用和籌措藝術科學研究經費;
5.組織建立全國藝術科學規劃管理專家庫;
6.具體承擔全國藝術科學研究優秀成果評選和獎勵工作;
7.協調各學科規劃組的工作,組織開展有關藝術科學的學術研討活動;
8.調研全國藝術科學研究現狀,組織交流全國藝術科學研究信息及管理經驗;
9.指導、協調省級藝術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
第七條 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辦負責建立全國藝術科學規劃管理專家庫;中級管理單位負責建立本轄區的藝術科學規劃管理專家庫,入庫專家人選須報全國藝術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入選全國藝術科學規劃管理專家庫的專家應具有正高級專業職稱或相當於正高級專業職稱,思想作風正派,有較高的學術理論水平、政策水平和豐富的實踐經驗。
第八條 全國藝術科學規劃領導小組下設若干學科規劃小組,作為學術評議機構和諮詢機構。學科規劃小組成員由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辦在全國藝術科學規劃管理專家庫中遴選,報全國藝術科學規劃領導小組批准後聘任。
學科規劃小組的職責是:
1.協助制訂本學科的發展規劃和全國藝術科學研究課題指南;
2.評審本學科申報的國家資助課題,提出資助金額建議;
3.參與本學科課題研究成果的檢查、鑑定、驗收和推廣及評獎工作。
第三章 規劃和選題
第九條 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課題的選題,主要以發布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課題指南的方式進行。中長期規劃每五年發布一次,年度課題指南在組織該年度課題申報時同時發布。
第十條 全國藝術科學規劃研究課題的選題,應以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重大文化藝術理論和實踐問題作為主攻方向,積極探索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藝術發展規律,注重基礎研究、新興邊緣交叉學科和跨學科綜合研究,積極推進理論創新,支持具有重大價值的文化藝術遺產的搶救和整理工作。
第十一條 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課題設立重點課題、年度課題和青年課題。成果形式為研究報告、論文、專著等。
研究報告、論文的完成時限一般為1年,專著一般為2 —3年。
第十二條 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課題設自籌經費課題。其選題、申報和評審辦法與資助課題的要求相同。
第十三條 極少數急需的重大研究課題和不宜進行招標、投標的課題,可由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經中級管理單位同意後上報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辦提出申請,經全國藝術科學規劃領導小組審定後,作為特別委託課題單獨立項,委託研究。
第四章 申報和評審
第十四條 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辦在全國性報紙上發布申報公告,同時發布課題指南。
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課題自課題指南發布之日起受理申請,期限為三個月。
第十五條 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課題申報程式如下:
1.文化部直屬單位及其他在京單位的課題,經由本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向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辦申報;其他單位的課題,經由本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向中級管理單位申報;
2.申請人向申報單位索購《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課題申請、評審書》(以下簡稱《評審書》)及有關材料,按要求認真填報,經所在單位同意後,報送上級受理單位;
3.中級管理單位審查合格後報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辦。
第十六條 申請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課題者(包括課題負責人和課題組成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和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申請人必須真正承擔和負責組織、指導課題的實施;
3.申請人當年只能申請一個國家課題;
4.重點課題和年度課題的申請人應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職稱(或相當於副高級以上專業職稱);申請重點課題的課題負責人,必須是完成過省、部級以上同專業研究課題的負責人;
5.青年基金課題申請者年齡不得超過39周歲(含39周歲,以申請截止日期為準);不具備副高級以上專業職稱的,須由兩名具有正高級專業職稱的同行專家推薦;
6.由多人參加的研究課題,必須註明一位負責人,負責人對該課題經費有最終支配權;
7.申請自籌經費課題,須有出資單位的經費資助證明;
8.正在進行省、部級以上(含省、部級)的課題未完成者不得申報;已完成者,應提供相關證明複印件,附於《評審書》中。
第十七條 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上一年的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課題按時完成率低於70%的,上報申請課題數不得超過其上一次申報課題總數的70%,按時完成率低於60%的本年度不得申報。
第十八條 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負責人必須對申請書進行審核,對申請書填報的主要內容和課題負責人能否勝任該課題的研究工作以及單位能否提供有關條件簽署明確意見,並承擔信譽保證。
第十九條 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辦按下列程式組織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課題的評審:
1.對申報課題進行分類匯總,並按本辦法第十六條、十七條、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資格審查;
2.將資格審查合格課題交學科規劃小組進行評審。經三分之二以上學科規劃小組成員同意並經學科規劃小組組長簽署意見後,方可獲準立項;
3.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辦對評審結果進行覆核後,報全國藝術科學規劃領導小組審批。
第二十條 批准立項的課題,由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辦發出《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課題立項通知書》。
課題一經立項,其申請、評審書即成為具有約束力的課題協定,課題負責人和課題組成員必須嚴格履行,研究成果的內容不能違背協定書。
課題負責人及其所在單位全面負責課題的自我管理,並對課題質量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 為保證評審的公正性,評審專家和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下列評審紀律:
1.以公正、負責、實事求是的態度,遵照有關程式和規定進行評審工作;
2.涉及與自己有關的課題時,予以迴避;
3.在評審結果未正式公布之前,任何人不得對外泄露。
第五章 經費的管理與使用
第二十二條 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辦根據全國藝術科學研究中長期規劃和經費情況,按照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的要求,提出年度資助計畫,經全國藝術科學規劃領導小組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三條 課題資助經費,是指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辦核定並撥付用於資助藝術科研人員開展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課題研究的經費。課題資助經費一次核定,分期撥付,包乾使用,超支不補。
為促進科研人員開展課題研究工作,地方科研管理部門和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應給予配套資金支持。課題組成員所在單位也應視情況給予相應支持。
第二十四條 課題資助經費的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制。
中級管理單位在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辦的指導下,對本轄區內課題資助經費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和財務管理部門對課題資助經費實施具體管理。
第二十五條 課題負責人有權在本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和財務管理部門的指導下,按計畫自主支配課題經費。課題資助經費的使用範圍主要包括:
1.管理費:指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和財務管理部門提取的管理費(特別委託課題和重點課題每項2000元,年度課題和青年課題每項1500元,不得超額提取和重複提取)。科研管理部門和財務管理部門分配管理費的比例可為3比2。
提供配套資金的單位,對於配套資金部分可適當提取管理費,提取比例不得超過配套資金的5%;
2.資料費:指開展課題研究所需的資料收集、複印、翻拍、翻譯等費用,以及必要的圖書購置費等;
3.國內調研差旅費:指為完成課題研究工作而進行的國內調研活動開支的差旅費,其標準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涉及港、澳、台的調研差旅費須經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辦審批;與課題有直接關係,確需赴國外調研的差旅費,須經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辦審批;
4.小型會議費:指圍繞課題研究舉行的小型研討會的經費開支;
5.計算機及其輔助設備購置和使用費:因課題研究確需使用計算機,而課題負責人又確無計算機或其所在單位沒有配置或無法提供計算機的,經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批准後,可以購買一台計算機,其所有權歸所在單位。計算機使用費指上機費、錄入費以及用於課題研究的資料查詢、信息交流等上網費和軟體費用等;
6.諮詢費:指為開展課題研究而進行的問卷、專家諮詢等支出的費用,提取額不得超過課題資助經費的8%;
7.印刷費:指課題研究成果的印刷費、列印費和謄寫費等。
第二十六條 課題負責人接到立項通知書後,應填寫回執,並按批准的資助金額編制開支計畫,在一個月內寄回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辦,除特殊情況,逾期視為放棄,不再辦理撥款手續。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辦接到回執後,將課題經費撥到中級管理單位進行統一管理。課題經費不得分撥給課題研究成員個人。
第二十七條 課題資助經費的撥付,根據課題類別和完成期限,分期進行。特別委託課題、重點課題一般撥款三次,立項當年以回執為憑證,撥付資助經費的40%;次年以檢查合格的《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課題年度檢查表》(以下簡稱《課題年度檢查表》)為憑證撥付30%,其餘30%為預留經費。年度課題和青年課題撥款二次,立項當年以回執為憑證,撥付資助經費的70%,其餘30%為預留經費。預留經費在課題驗收結項後撥付,未通過驗收結項的,不予撥付。
第二十八條 課題進行過程中,凡有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課題重要事項變更者,暫停撥款。經審批同意後,恢復撥款。
第二十九條 因課題負責人出國、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研究的課題,有關部門應停止撥款,並追回已撥經費的剩餘部分;對按本辦法第四十條予以撤銷的課題,追回已撥經費。
第三十條 課題資助經費的管理和使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財政、財務制度和本辦法的規定,專款專用,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擠占和挪用;並接受有關財政、審計、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辦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成果的鑑定專家勞務費由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辦撥付。根據本辦法第四十三條分級鑑定辦法,重點課題最終成果的鑑定專家勞務費由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辦核定撥付;年度課題、青年課題的成果鑑定專家勞務費由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辦委託下一級管理單位撥付。
每位鑑定專家的勞務費根據最終成果形式和字數掌握在300 —800元。
第三十二條 課題完成後,課題負責人應會同所在單位財務管理部門清理該課題經費使用賬目,如實編制《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課題鑑定結項審批書》(下稱《鑑定結項審批書》)中的經費決算表,並接受管理部門檢查。
第三十三條 課題研究成果通過驗收後,其資助經費結餘(包括預留經費)可用於課題研究成果的出版補助。
第三十四條 自籌經費課題的經費籌集、使用和管理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財務制度及本管理辦法的規定。自籌經費由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管理。
第六章 課題的中期管理
第三十五條 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課題實行年度檢查制度,檢查課題的進度、質量和經費使用情況。檢查結果與經費續撥款掛鈎。每年的6 —11月為年度檢查期。
每年6 —7月,課題負責人須認真填寫《全國藝術科學規劃研究課題年度檢查表》(以下簡稱《課題年度檢查表》),一式兩份,報中級管理單位審核。中級管理單位在檢查的基礎上,對當年在研課題的進展情況和已完成課題的情況撰寫年度檢查報告,填寫《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課題執行情況統計表》,連同《課題年度檢查表》一份,於當年11月30日前一併報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辦檢查。文化部直屬單位及其他在京單位直接報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辦檢查。
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辦對進展正常、經費按規定使用的課題,按時撥付經費。對不按規定報送《課題年度檢查表》或經檢查不合格的,暫緩撥付經費,嚴重違規的要予以通報批評。
第三十六條 課題負責人要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和管理部門的要求做好課題自我管理工作,組織課題組成員按計畫進度和質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務。
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應將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課題納入本單位的科研工作計畫,為課題組成員提供研究必須的時間和相關條件;在課題完成前,一般不調動課題組負責人和主要成員的工作;加強課題的跟蹤管理,重點做好年度檢查工作。
中級管理單位應明確職能處室,對本轄區的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課題進行管理。
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辦對課題進展情況、經費使用情況和各地各單位管理情況進行抽查;通報課題執行情況,組織交流管理經驗。
第三十七條 課題組確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延期。但研究報告、論文延期累計不得超過兩次、延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一年;專著的延期累計不得超過兩次、延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三年。
第三十八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須由課題負責人或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提交書面請示,由中級管理單位審核並簽署意見,報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辦審批:
1.變更課題負責人;
2.改變課題名稱;
3.改變最終成果形式;
4.研究內容有重大調整;
5.變更課題管理單位;
6.延期一年以上;
7.課題執行過程中或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問題;
8.中止課題協定;
9.撤銷課題;
10.其他重要事項的變更。
第三十九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須由課題負責人提交書面申請,經所在單位同意後,報中級管理單位審批並報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辦備案:
1.變更或增補課題組成員;
2.延期不超過一年;
3.其他非重要事項的變更。
第四十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辦撤銷課題:
1.研究成果有嚴重政治問題;
2.研究成果學術質量低劣;
3.第一次鑑定未能通過,經修改後重新鑑定,仍未能通過;
4.剽竊他人成果;
5.與批准的課題設計嚴重不符;
6.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請,或在延期時限內仍不能完成;
7.嚴重違反財務制度。
被撤銷課題的課題負責人三年內不得申請新課題。
第四十一條 各管理單位必須建立科研檔案,規範管理。
課題管理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課題成員及人員調整情況;課題立項時間、研究周期;課題批准經費、課題進展及經費使用情況;課題完成、鑑定、結題、出版情況;課題獎懲、成果推廣情況等。
第七章 成果鑑定、驗收和結項
第四十二條 為科學地評估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課題研究成果的質量,課題最終成果必須通過鑑定後方可驗收結項。重點課題和其他課題中政治性、政策性強的最終成果一般須經鑑定結項後,方可出版。
第四十三條 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課題最終成果採取分級鑑定的方式。重點課題的鑑定由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辦負責組織;年度課題、青年課題和自籌經費課題的最終成果鑑定由下一級管理單位在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辦的指導下組織進行,鑑定結果須報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辦審核。
第四十四條 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課題最終成果的鑑定一般應採用聘請同行專家通訊鑑定的方式。必要時,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辦可單獨組織對有關課題成果進行會議鑑定。
第四十五條 選定鑑定專家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鑑定組織單位在專家庫中隨機選定專家;
2.每個課題的鑑定專家不得少於5人;
3.課題組成員不能擔任本課題的鑑定專家,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參與鑑定的專家人數不得超過2人;
4.地域性課題必須有本地區專家參與鑑定;
5.課題組不能參與選擇本課題的鑑定專家,也不能參與鑑定的具體事務;
6.鑑定組織者須對鑑定專家的人選、鑑定過程中的具體內容嚴格保密。
第四十六條 成果鑑定應遵守下列程式:
1.課題研究工作完成後,由課題負責人通過本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向上級課題管理單位索取並填寫《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課題鑑定結項審批書》(以下簡稱《鑑定結項審批書》),經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和財務管理部門審核(重點課題還須經中級管理單位審核)合格後,連同5套最終成果報送鑑定組織者;
2.鑑定組織者對《鑑定結項審批書》和最終成果進行審查,將審查合格的最終成果和《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課題通訊鑑定表》(以下簡稱《通訊鑑定表》)寄送鑑定專家進行鑑定;
3.鑑定專家應本著科學的精神,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在認真通讀最終成果的基礎上,對照課題《評審書》預期目標,在《通訊鑑定表》上寫出文字評語,提出成果等級建議,依照評估指標體系設定的指標量化計分;
4.專著類成果的專家鑑定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個月,研究報告、論文類成果的專家鑑定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個半月。鑑定完畢後,鑑定專家將《通訊鑑定表》和課題成果等材料及時返回鑑定組織者;
5.鑑定組織者匯總鑑定意見,計算分值,確定成果等級。評為一、二級和平均分60分以上的成果為通過鑑定,三級和59分以下的成果為未通過鑑定;
6.鑑定組織者要及時將鑑定結論通知課題組及所在單位。鑑定未能通過的,允許課題組在一年內對成果進行修改,並重新申請鑑定;重新鑑定仍不能通過的,由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辦按撤項處理。
第四十七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成果可免於鑑定:
1.獲得省部級評獎三等以上獎勵的;
2.提出的理論觀點、政策建議等被省部級以上黨政領導機關完整採納吸收的;
3.涉及黨和國家機密不宜公開的,而質量已得到有關部門認可的。
屬於上述情況者,仍須填寫《鑑定結項審批書》,註明免於鑑定的理由,並附有關證明材料,連同最終成果上報。
第四十八條 最終成果鑑定通過後,由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辦負責辦理驗收結項。驗收結項材料應包括:一份《鑑定結項審批書》,五份《通訊鑑定表》或免於鑑定的證明材料,三套最終成果。驗收合格的,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辦發給《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課題結項證書》。
第四十九條 驗收合格的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課題最終成果,在正式出版或向有關領導、決策部門報送時,應在醒目位置標明“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課題”字樣,並作為參加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課題成果評獎的條件之一。
第八章 成果宣傳、出版與評獎
第五十條 各級管理單位和課題組應積極採取各種措施加強對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課題成果的宣傳、推廣和轉化,充分發揮其在黨和政府決策、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的作用。
第五十一條 充分利用刊物、報紙、網站、廣播電視等媒體,建立相對穩定的成果宣傳推廣渠道。具有重要套用價值、重要學術意義的最終研究成果或階段性成果要及時摘報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辦和有關領導機關,或向社會廣泛宣傳。
第五十二條 各級藝術科學研究管理部門,應積極採取各種措施,資助或協助全國藝術科學規劃成果的出版。
第五十三條 全國藝術科學規劃領導小組將建立全國藝術科學研究成果庫並在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領導小組的指導下開展評獎工作,評選、獎勵藝術科學研究優秀成果和在藝術科研組織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評獎工作每五年一次,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條 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課題研究成果一般只能在境內出版;特殊情況須在境外出版者必須經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辦批准,並由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辦保留相關權利。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和修改權屬於全國藝術科學規劃領導小組。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2年12月24日起施行。2000年頒布的《全國藝術科學規劃重點研究課題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