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國管局 中直管理局關於印發《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脫鉤改革有關行政辦公用房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管房地〔2015〕398號
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單位:
按照《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總體改革方案》要求,國管局、中直管理局制定了《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脫鉤改革有關行政辦公用房管理辦法(試行)》。經報請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聯合工作組批准,並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遇到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們。
附屬檔案: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脫鉤改革有關行政辦公用房管理辦法(試行)
國管局 中直管理局
2015年9月29日
管理辦法
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脫鉤改革有關行政辦公用房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推進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改革,規範行業協會商會辦公用房使用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根據《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總體方案》及有關規定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以下簡稱各部門)主辦、主管、聯繫和掛靠的,納入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改革的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使用的由財政性資金形成的,或者通過接收、劃撥等方式獲得的行政辦公用房及其相應的土地(以下統稱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使用的行政辦公用房)。
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完全利用自有資金建設、購置的辦公用房或租用的社會房屋,暫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改革行政辦公用房管理遵循尊重歷史、符合實際、規範管理、平穩過渡的原則,實行清理騰退與有償使用相結合,實現行業協會商會辦公場所獨立,在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的前提下,為行業協會商會發展提供一定的支持條件。
第四條 各部門(業務主管單位)清理騰退本部門主辦、主管、聯繫和掛靠的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使用行政辦公用房工作,納入本部門辦公用房清理整改範圍。具體職責如下:(一)研究提出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辦公用房調整安排方案;(二)組織實施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使用行政辦公用房清理騰退工作,提出統籌管理使用意見。
第五條 各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具體職責如下:(一)對占有、使用的各類辦公用房情況進行清查;(二)向業務主管單位提出行政辦公用房清理騰退或有償使用的建議,按照核准後的方案和要求組織實施;(三)遵守辦公用房管理規定,執行辦公用房調整安排意見。
第六條 國管局、中直管理局按照歸口管理關係負責指導和監督各部門主辦、主管、聯繫和掛靠的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辦公用房管理工作。具體職責如下:(一)核准各部門提出的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辦公用房調整安排方案;(二)協調督促各部門清理騰退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使用的行政辦公用房;(三)過渡期後,對各部門向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出租行政辦公用房進行審批。
第七條 清理騰退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使用行政辦公用房的過渡期設定為2017年底前。
掛靠在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的企業或除分支機構以外的其他機構占用的行政辦公用房,不設清理騰退過渡期,由行業協會商會配合業務主管單位自本辦法印發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清理騰退。
第八條 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使用的行政辦公用房,未經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不得變更資產性質和產權歸屬。
行業協會商會不得出租(出借)其占有、使用的行政辦公用房。已新建、購置辦公用房或租用社會房屋的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應自本辦法印發之日起6個月內清理騰退使用的行政辦公用房。
第九條 過渡期內,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使用的行政辦公用房由業務主管單位以2015年6月行業協會商會經核准使用的面積和上一年度社會團體年度檢查在冊人員數為基礎,結合既有政策和業務工作需要,參照《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核定面積,並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備案。
(一)符合核定面積的辦公用房,可繼續使用,但須足額繳納各項物業管理費用(含水、電、燃氣、供暖費等)。
已經協商繳納房屋租金和各項費用的行業協會商會,仍按原協定執行。
(二)超出核定面積的辦公用房,由業務主管單位按規定組織清理騰退。
第十條 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使用的符合核定面積的行政辦公用房,2017年底前按《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的通知》(中辦發〔2013〕17號)及有關規定清理騰退,原則上應實現辦公場所獨立。
確實難以騰退的,經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核准後,2019年底前可以繼續使用,自2020年起可實行租用,房屋租金應不低於同地段同類房屋租賃市場價格的50%。房屋租金已執行市場價格的,維持不變。租用行政辦公用房須足額繳納各項物業管理費用(含水、電、燃氣、供暖費等)。對未按規定清理騰退或繳納租金的,機關事務主管部門不得出具辦公用房使用函件。
行業協會商會新建、購置辦公用房或租用社會房屋的,應在投入使用後6個月內清理騰退使用的行政辦公用房。
第十一條 過渡期後,對獨立於行政辦公區以外、符合核定面積、房屋產權明晰無糾紛、僅由行業協會商會使用的行政辦公用房,可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劃歸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管理和無償使用,不改變國有資產性質,暫不改變產權歸屬。劃歸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無償使用的行政辦公用房,未經批准不得出租出借,維修改造等應由產權人承擔的事項由行業協會商會自行承擔。
第十二條 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清退移交行政辦公用房,業務主管單位應組織專人進行移交驗收,並簽訂書面移交協定。行業協會商會應當保證房屋現狀完整,不得拆除原有設施設備,應當結清房屋相關費用,並將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規劃和開竣工資料、工程建設圖紙、維修改造記錄和設施設備維護保養資料等一併移交業務主管單位。
第十三條 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租用行政辦公用房繳納的房屋租金和各項費用,由業務主管單位負責收取,並嚴格按照財政部門關於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有關規定執行,有關情況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承擔其使用行政辦公用房的日常維修。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由房屋產權部門按照規定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登記管理機關要進一步完善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年度財務抽審制度,加強對租用行政辦公用房支出的專項審查,規範行業協會商會收支管理和成本核算。財政部門要加強對過渡期後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租用行政辦公用房租金繳納情況的監督檢查。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使用行政辦公用房的審計監督。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要規範行業協會商會使用行政辦公用房管理,定期組織督促檢查,自2018年起,按年度對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占用行政辦公用房情況以適當方式進行通報。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要定期公布有關資產財務狀況及辦公用房使用情況,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國務院機構改革撤銷原國家局成立的10個綜合性行業協會(中國商業聯合會、中國物流與採購聯合會、中國煤炭工業協會、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中國鋼鐵工業協會、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中國輕工業聯合會、中國紡織工業聯合會、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使用的行政辦公用房,原則上適用本辦法規定,具體管理辦法由國資委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10個綜合性行業協會受委託代管的專業性行業協會統一執行本辦法規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管局、中直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