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為“全國學校足球工作委員會”。英文譯名為:“SCHOOL FOOTBALL COMMITTEE OF CHINA”。
第二條全國學校足球工作委員會是由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全國中學生體育協會和中國足球協會為加強對我國學校足球運動的全面管理,充分動員和發揮社會各界的力量,指導和加強我國學校足球運動的普及和提高后備人才培養的質量而聯合成立的。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教育部有關大、中、小學生參加體育活動的各項管理規定和中國足球協會章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促進學校足球運動的發展,提高學生的身心健康水平,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本會在教育部學生體育協會聯合秘書處和中國足球協會的共同領導下,對全國各級各類學校足球活動、學校足球教練員和足球教師隊伍建設以及學校足球發展戰略與方向等起決策作用。
本會積極推動學校的課餘足球訓練,培養足球運動員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質、努力學習、刻苦訓練,為推動我國學校足球運動的普及和開展,提高學校足球運動的技術水平而努力。
第四條本會接受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中國足球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為教育部學生體育協會聯合秘書處,地址為北京市朝陽區大屯路慧忠北里312號(天創世緣)B2座1103室。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全國學校足球工作委員會設名譽主任二人;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兩人;秘書長一人;委員若干人;另設顧問若干人,由資助本會活動的社會人士擔任。
第七條全國學校足球工作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暫設於教育部學生體育協會聯合秘書處競賽活動部。
第八條全國學校足球工作委員會設常委會,由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和部分委員組成。
第九條全國學校足球委員會主任的主要職責為:全權負責主持委員會各項工作、各類會議及會議的議案;定期分別向學體聯、中國足球協會報告委員會工作和會議決議,部署落實各項工作。
第十條全國學校足球工作委員會常委會的主要職責為:確定委員會工作計畫和各類會議的議案;在委員會閉會期間,負責處理重要或緊急工作,決定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一條全國學校足球工作委員會在研究某一專題問題時,可臨時召開常委擴大會議,與所討論問題緊密相關的有關委員和專家可以參加常委擴大會議。
第十二條辦公室的主要職責為:負責處理委員會日常文秘和聯絡工作;列席委員會各類會議並負責會議的籌備、組織和記錄;完成主任或委員會常委會交辦的各項工作以及委員會等各類會議確定的各項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十三條全國學校足球工作委員會的工作職責是:
一、積極宣傳、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和國家關於體育工作的方針和政策。
二、加強與學校足球發展有關的各部門、各單位的緊密聯繫與合作,力求得到社會各方面對學校足球活動的積極支持和關心。
三、全面及時了解國內和國際學校足球發展的現狀和動態,有預見性和針對性地組織相關人員展開戰略與對策方面的理論研究。
四、積極研討和制定有關推進我國學校足球運動普及與提高的各項管理制度和規定,以使其更科學、更規範的發展。
五、有計畫地對我國學校足球比賽、集訓活動和學校足球訓練進行調查研究,對存在的理論與實踐問題,及時組織業務探討並提出解決辦法。
六、本會的主要工作職責在於推動全國學校足球運動的普及和發展,為切實加強我國學校足球運動的有序管理,本會將加大對全國性和區域性學校足球比賽的管理力度。任何行業、單位及團體未經本會批准,不允許舉辦任何形式的全國性或區域學校足球比賽及相關活動。本會將通過適當的方式說明原因和予以干涉。
七、認真執行教育部學生體育協會聯合秘書處1999年4月下發的《全國學生運動員註冊條例(試行)》,未經註冊者,不允許參加普及系列的全國性和區域性學校足球比賽。
八、對經本會討論通過的有關學校足球運動發展的各項方針、政策包括具體的管理性、技術性檔案,如有社會各界人士的諮詢,負責進行解釋和說明。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本會的委員可獲得當年度中國足球協會甲A聯賽觀摩證,憑證可觀看全國各地各場甲A聯賽。
第十五條本會委員有權獲得學體聯和中國足協頒發的有關學校足球工作的各類檔案和技術資料。
第十六條本會委員有對學體聯和中國足協舉辦的各級各類青少年比賽進行調研的權利,其工作期間享有中國足協甲級聯賽比賽監督的待遇。
第十七條本會委員對本會各項工作有批評和建議權。
第十八條本會委員對本會各項議案有發言權和投票權。
第十九條本會委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努力完成本會委託各項任務的義務。
第二十條本會委員每年必須上交一篇有關我國青少年足球發展現狀和改進建議的書面報告。
第二十一條本會委員在各種違紀處罰期內,自動喪失委員的權利。
第五章
組織原則
第二十二條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在討論或研究問題中,要充分發表意見。在形成決議後,有不同觀點允許保留、也可以繼續提出意見,但必須無條件的執行決議,並不得對外公開發表不同意見。
第二十三條委員會代表全國青少年學校足球運動的整體利益,在反映意見和做出任何決議時,必須以國家或全局利益為出發點。
第六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四條委員會每年度活動經費,採取社會贊助和中國足協專款補貼的辦法解決。
第二十五條委員會財務收支,由教育部學生體育協會聯合秘書處按國家財務管理規定,代為全面管理。
第七章
辦公地址
第二十六條本會辦公地址設在北京市朝陽區大屯路慧忠北里312號(天創世緣)B2座110-3室教育部學生體育協會聯合秘書處競賽活動部。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會工作規範由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後生效,原相關規定同時廢止。本工作規範的修改和解釋權屬於全國學校足球工作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未盡事宜,由委員會常委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