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全國婦聯、中央宣傳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法務部、衛生部印發《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婦字〔2008〕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婦聯,黨委宣傳部,高級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民政廳(局),司法廳(局),衛生廳(局):
為了進一步做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依法保護公民特別是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中央宣傳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法務部、衛生部、全國婦聯聯合制定了《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全 國 婦 聯
中 央 宣 傳 部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 安 部
民 政 部
司 法 部
衛 生 部
2008年7月31日
正文
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見
為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保護公民特別是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建立平等和睦的家庭關係,維護家庭和社會穩定,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制定本意見。
第一條 本意見所稱“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
第二條 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應當貫徹預防為主、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方針。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應當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進行調解,實行教育和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對於家庭暴力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報案、控告或者舉報。
第三條 各部門要依法履行各自的職責,保障開展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必要經費,做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各部門要加強協作、配合,建立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協調聯動和家庭暴力的預防、干預、救助等長效機制,依法保護家庭成員特別是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注意依法保護當事人的隱私。
第五條 各部門要面向社會持續、深入地開展保障婦女兒童權益法律法規和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的宣傳教育活動,不斷增強公民的法律意識。
各部門要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關知識列為相關業務培訓內容,提高相關工作人員干預、處理家庭暴力問題的意識和能力,切實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各級宣傳部門要指導主要新聞媒體加強輿論宣傳,弘揚健康文明的家庭風尚,引導廣大民眾樹立正確的家庭倫理道德觀念,對家庭暴力行為進行揭露、批評,形成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圍。
第七條 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居(村)民委員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婦代會等組織,要認真做好家庭矛盾糾紛的疏導和調解工作,切實預防家庭暴力行為的發生。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要及時予以勸阻和制止。積極開展對家庭成員防範家庭暴力和自我保護的宣傳教育,鼓勵受害者及時保存證據、舉報家庭暴力行為,有條件的地方應開展對施暴人的心理矯治和對受害人的心理輔導,以避免家庭暴力事件的再次發生和幫助家庭成員儘快恢復身心健康。
第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設立家庭暴力案件投訴點,將家庭暴力報警納入“110”出警工作範圍,並按照《“110”接處警規則》的有關規定對家庭暴力求助投訴及時進行處理。公安機關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或構成刑事犯罪的,應當依法受理或立案,及時查處。
公安機關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後,應當及時依法組織對家庭暴力案件受害人的傷情進行鑑定,為正確處理案件提供依據。
對家庭暴力案件,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依法及時作出處理:
(一)對情節輕微的家庭暴力案件,應當遵循既要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又要維護家庭團結,堅持調解的原則,對施暴者予以批評、訓誡,告知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及相應的後果,防範和制止事態擴大;
(二)對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予以處罰;
(三)對構成犯罪的,依法立案偵查,做好調查取證工作,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虐待案件和受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傷害案件,應當告知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並及時將案件材料和有關證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第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應當及時審查,區分不同情況依法作出處理。對於罪行較重、社會影響較大、且得不到被害人諒解的,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符合逮捕或起訴條件的,應依法及時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訴。對於罪行較輕、主觀惡性小、真誠悔過、人身危險性不大,以及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的,可以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要加強對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法律監督。對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家庭暴力案件,或者受害人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而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控告的家庭暴力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認真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審查後認為不予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公安機關應予立案。
對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中作出的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出抗訴。
第十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督促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為符合條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鼓勵和支持法律服務機構對經濟確有困難又達不到法律援助條件的受害人,按照有關規定酌情減收或免收法律服務費用。
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委託人申請司法鑑定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按照司法鑑定法律援助的有關規定,減收或免收司法鑑定費用。
第十一條 衛生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進行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指導和培訓。
醫療人員在診療活動中,若發現疾病和傷害系因家庭暴力所致,應對家庭暴力受害人進行及時救治,做好診療記錄,保存相關證據,並協助公安部門調查。
第十二條 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可以開展家庭暴力救助工作,及時受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求助,為受害人提供庇護和其他必要的臨時性救助。
有條件的地方要建立民政、司法行政、衛生、婦聯等各有關方面的合作機制,在家庭暴力受害人接受庇護期間為其提供法律服務、醫療救治、心理諮詢等人文關懷服務。
第十三條 婦聯組織要積極開展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傳、培訓工作,建立反對家庭暴力熱線,健全維權工作網路,認真接待婦女投訴,告知受害婦女享有的權利,為受害婦女兒童提供必要的法律幫助,並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及時、公正地處理家庭暴力事件。
要密切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深化“平安家庭”創建活動,推動建立社區婦女維權工作站或家庭暴力投訴站(點),推動“零家庭暴力社區(村莊)”等的創建,參與家庭矛盾和糾紛的調解。
婦聯繫統的人民陪審員在參與審理有關家庭暴力的案件時,要依法維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