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基層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建設工作管理辦法

對於社會公示無異議的地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分別授予“全國農村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和“全國社區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榮譽稱號,有效期自發文之日起5年。 下列地區可申請全國基層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覆核:(一)全國農村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和全國社區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5年有效期滿的。 覆核合格的地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將繼續授予“全國農村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和“全國社區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榮譽稱號,有效期自發文之日起5年。

印發通知

為切實推動基層中醫藥事業發展,充分發揮典型示範的帶動作用,同時營造全社會共同參與和支持基層中醫藥事業發展的良好氛圍,經國務院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批准,自2010年起,我局決定在原全國農村中醫工作先進縣建設工作和全國中醫藥特色社區衛生服務示範區創建活動的基礎上,開展全國基層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建設工作。現將《全國基層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建設工作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有何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反饋我局醫政司。

內容

全國基層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建設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全國基層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建設工作管理,確保先進單位建設順利開展並取得實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國基層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建設分為全國農村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建設和全國社區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建設,全國農村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建設以縣、縣級市為主,可適當包括部分農村居民較多的市轄區,全國社區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建設以市轄區為主,可適當包括社區中醫藥服務開展較好的縣級市。
第三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項目總體規劃,制定《全國農村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建設標準》和《全國社區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建設標準》,負責組織檢查評估,審核確定先進單位名單,對先進單位建設工作進行監督管理與效果評估。
第四條 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本轄區內符合條件的地區開展全國基層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創建活動,篩選確定全國基層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候選地區名單並向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推薦,負責轄區內各先進單位建設工作的日常管理與監督。
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自行制定本轄區內先進單位創建活動及建設工作的具體辦法和要求,原則上全國基層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候選地區應為省級基層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含省級農村中醫工作先進縣、中醫藥特色社區衛生服務示範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建設周期。
第五條 地級市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符合條件的地區開展全國基層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創建活動,對擬申請創建先進單位的地區進行審核,負責轄區內各先進單位建設工作的日常管理與監督。
第六條 申請成為先進單位的主要程式:
(一)擬申請創建先進單位的地區按照《全國農村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建設標準》和《全國社區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建設標準》開展建設並適時開展自評。
(二)自評合格的地區經縣級人民政府和地市級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後,向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表格樣式附後)。直轄市的區經區人民政府同意後,直接向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三)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按照《全國農村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建設標準》和《全國社區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建設標準》對提出申請的地區進行審核,並於每年8月31日前將審核合格的地區申報材料及審核意見報送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醫政司。審核形式由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自行制定。
第七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在每年9月至10月期間組織對本年度申請創建先進單位的地區進行集中檢查評估。
檢查評估採取直接檢查與間接檢查相結合,具體檢查評估辦法和標準另行制定。
第八條 檢查評估合格的地區名單,經專家組集中審議後報請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審定。審定合格的地區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網站、中國中醫藥報社以及各相關省級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網站進行為期一周的社會公示。對於社會公示無異議的地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分別授予“全國農村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和“全國社區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榮譽稱號,有效期自發文之日起5年。
第九條 全國基層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實行榮譽稱號有效期滿覆核制度,對於期滿後覆核不合格或未提出覆核申請的地區,“全國農村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和“全國社區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榮譽稱號自動廢止。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醫政司於每年3月底前向有關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印發期滿告知通知,督促先進單位榮譽稱號期滿的地區提出覆核申請。覆核工作將與每年的檢查評估工作同步進行。
覆核採取重點指標重點覆核,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條 下列地區可申請全國基層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覆核:
(一)全國農村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和全國社區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5年有效期滿的。
(二)全國農村中醫工作先進縣(市、區)榮譽稱號滿5年的。
(三)全國中醫藥特色社區衛生服務示範區榮譽稱號5年有效期滿的。
覆核合格的地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將繼續授予“全國農村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和“全國社區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榮譽稱號,有效期自發文之日起5年。
第十一條 被授予全國農村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或全國社區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包括原全國農村中醫工作先進縣和全國中醫藥特色社區衛生服務示範區(市、區))榮譽稱號的縣(市、區)占所在地級市或直轄市縣(區)級行政區劃80%以上,並均在5年有效期內的,由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審核後將授予“全國基層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榮譽稱號,有效期自發文之日起5年。
第十二條 獲得先進單位榮譽稱號的地區應制定加強基層中醫藥工作的5年工作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於次年3月底前經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於4月底前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備案後實施。直轄市工作規劃直接報送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備案後實施。
工作規劃應對照《全國農村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建設標準》和《全國社區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建設標準》的有關要求,重點解決檢查評估中發現的困難和問題,特別是在政策保障、經費安排等方面要有具體措施。
獲得先進單位榮譽稱號的地區應當嚴格執行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並經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核同意的工作規劃,切實開展各項工作。
第十三條 獲得先進單位榮譽稱號的地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將在項目安排、政策試點、經費投入等方面予以優先考慮。
第十四條 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要安排一定的專項經費並督促協調相關地區安排專項經費用於轄區內全國基層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創建活動和建設工作,並在項目安排、政策試點、經費投入等方面要優先考慮獲得先進單位榮譽稱號的地區。
第十五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將不定期赴獲得先進單位榮譽稱號的地區開展督導檢查。對於工作計畫落實不力甚至未落實的地區,將給予通報批評直至取消先進單位榮譽稱號。對於擅自撤銷(並)縣級中醫醫院,或者縣級中醫醫院發生重大醫療安全責任事故的地區,將取消先進單位榮譽稱號。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全國農村中醫工作先進縣、全國中醫藥特色社區衛生服務示範區有關管理辦法、建設標準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全國基層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申請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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