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我國加入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決定

1986年12月2日通過。

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並同時聲明: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只在互惠的基礎上對在另一締約國領土內作出的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適用該公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只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認定為屬於契約性和非契約性商事法律關係所引起的爭議適用該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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