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六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12年10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2012年10月2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決定(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作如下修改:將第四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對於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六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12年10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12年10月26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決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四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對於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
本決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