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審計人員崗位資格證書實施辦法

2.具有國際註冊內部審計師證書的人員; (二)不具備上述第(一)款條件者,須參加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統一組織的資格考試,考試合格者發給資格證書。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負責解釋。

中內協發[2003]22號
第一條為了適應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的素質,根據《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內部審計人員崗位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是從事內部審計工作的專兼職人員應具備的任職資格證明。
第三條資格證書的取得採取資格認證和考試兩種辦法。
(一)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經省級內部審計(師)協會審批,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備案後,可發給資格證書:
1.具有審計、會計、經濟及相關專業中級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
2.具有國際註冊內部審計師證書的人員;
3.具有註冊會計師、造價工程師、資產評估師等相關執業證書的人員;
4.審計、會計及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工作滿兩年以上,以及大專學歷工作滿4年以上的人員。
對已取得省(行業)級內部審計(師)協(學)會頒發的內部審計資格證書,時間不超過兩年的人員,在本辦法實施後可進行一次性的確認,發給資格證書。
(二)不具備上述第(一)款條件者,須參加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統一組織的資格考試,考試合格者發給資格證書。
第四條資格證書考試內容:
(一)內部審計原理與技術
(二)有關法律法規與內部審計準則;
(三)計算機基礎知識與套用。
第五條資格考試一般每年統一舉行一次,時間為每年9月第三周的星期六。開始施行階段,也可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授權省級內部審計(師)協會根據實際情況做出考試安排。
第六條資格證書審核發放程式。凡具備取得資格證書條件的人員,由本人填寫《內部審計人員崗位資格證書申請表》(略),經所在單位審核簽章後,連同資格證明檔案(職稱證、執業資格證、學歷證、人事部門出具的工作年限證明、考試合格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免冠2寸彩色照片,報省級內部審計(師)協會審核後,發給資格證書。
第七條資格證書實行年檢註冊制度,每兩年為一個年檢註冊周期。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通過年檢,並進行註冊:
(一)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二)嚴格執行《內部審計準則》;
(三)遵守內部審計職業道德
(四)按照有關規定完成後續教育。
第八條因借調、出國等原因不能參加後續教育或年檢的人員,須持本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證明,向所在省的內部審計(師)協會提出延緩年檢註冊的申請。
第九條對無故不參加年檢和註冊的人員,應收回並註銷其資格證書。
第十條因違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弄虛作假騙取資格證書的人員,一律吊銷其資格證書。
第十一條對已調離內部審計工作崗位滿兩年和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須收回其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中國內部審計協會負責統一組織資格證書的考試、考試大綱的擬定和教材的編寫、考試的命題和資格證書的印製,以及對違反本辦法人員的處理。
省級內部審計(師)協會負責組織資格證書考前培訓,考試的實施,資格證書的發放、管理和年檢註冊,對違反本辦法人員向中國內部審計協會提出查處意見。
第十三條資格證書不得塗改、轉讓,資格證書遺失後應及時到省級內部審計(師)協會掛失,經查實後可予以補發。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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